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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港 權 風 波
本 文 刊 於 浸 會 大 學 其 中 一 份 學 生 刊 物 ── 《 覺 事 聞 聲 》 中 。
居港權風波總算告一段落,一切亦已塵埃落定。現在談居港權,不免有些過時,但歷史就是一面鏡子,可以讓我們學習、反省、思考。
原本,居港權只是一項法律訴頌,理論上,一向都沒有太多人會關心的。只是,能夠令每一個人感同身受的,是由於香港面對自七十年代以來經濟最差的時期。七十年代經濟不好,但一般人看到它是不繼前進、不繼進步的。只是,現在卻是不繼的走向下坡。廉政公署,把香港從黑暗帶進光明,回歸後,董生揚言請客擺壽宴,董太在航機上問空姐知道她是何許人不,科學館第一次元旦破例不休息讓董生的妹妹進場等。彷彿光明就只是一盞油燈,開始到了油盡燈枯的時候。貧富懸殊,大部份香港普羅大眾一方面要挨貴租,一方面又要面對裁員、減薪等壓力,大家都成了驚弓之鳥。面對一百六十七萬的新移民湧到香港,不是搶飯碗就是申請綜緩,前者就是直接令他飯碗不保,後者就是分享他努力工作的成果。
撇開我們是否喜歡這批人來到香港,我們應先看看香港法律到底有沒有賦予他們這個權利,一個社會的成敗,許多時都在於他是否忠於法律精神,有法可依,人民才活得有保障,腦袋何時保得了,何時保不了,都有一個打算。否則,隨便控你一個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足以令你半死不活。
基本法內有關的條文,其中以第二十三條及二十六條最具爭議,本人才疏學淺,每天看到一眾資深法律人事和一眾知名人事在報紙上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實在攪不清誰是誰非。立法與一般書信不同,每一句都必須慬慎、清晰,不像我今天打這篇文章般,老總催稿催得緊啦,才匆匆忙忙的打一篇文章交差了事。既然基本法可以有這麼大的空間讓各人自由發揮,分歧這麼大的話,我想,一定要歸功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及後,繼婚生子女後,又出了非婚生子女,再出了領養子女,在基本法內全都沒有提及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說當時並沒有想過非婚生子女及領養子女這些問題。小人相信,他們(尊貴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員)不是做得馬虎,也不是思想不夠周密,而是他們太過單純,以為子女一定是父和母所生的罷了。既然法律有漏洞,就如發現提壩開了一個洞時,應該先把洞封好,而不是為了維護建提壩那位尊貴的建築師的顏面而不把那個洞堵住。
在居港權還鬧得鬧哄哄的時候,鄭經漢先生曾經提出一個不錯的方法:在美國,當子女到達某一法定年齡的話,便表示了他已成了一個個體,申請移民美國的話,不能以家庭團聚為理由而申請移民,並會當作為一般移民申請處理。但由於中國與香港並非甚麼特殊的國與國之間的關係,也不是簡單的區與國的關係(如:加州與美國),要攪清中國與香港的關係,相信要牽涉到何謂一國兩制這個觀念上去。
爭取居港權的內地所生子女,多以家庭團聚為理由。其實,這個理據,並不能夠服眾,就如早前梁愛詩以公眾利益為由而不控告胡仙一樣,越幫越忙。每個香港人都會質疑,如此重視家庭團聚這個觀念的人,竟然狠心拋下子女(可能還有妻子或丈夫),分隔異地。難道一定要在香港才可以家庭團聚?為甚麼不回到國內家庭團聚?梁愛詩如果當初只持證據不足為理由的話,已經不能起訴胡仙,再加一個為免增加失業率的公眾利益,徒招人詬病。
終審庭的判決,我們應該尊重,亦應該遵守,這是法律精神。立法原意,是要保障公眾利益,不論是多數人或是少數人的利益,維護每個公民的權利及一視同仁。政府提請人大於終審庭作出判決後解釋基本法和基本法內說明提請人大解釋基本法的應是終審庭於判決之前提請,相距甚遠。對於政府一直迴避政府何時才能提請人大解釋,以及有甚麼監察機制等,這類問題。以後,如果和政府打官司的話,就算在二審三審時勝訴,政府也可以在未到終審時又要求人大解釋基本法,誰人勝券在握,一目了然。普通法許多時都要援引案例作為判決的,既然法例沒有修正,理論上任何人只要符合終審庭的判決,無需提出訴頌,都可以得到居港權。定一個分水嶺,立一個日子,美其名為尊重終審,維護法治,實際是剝奪了一些沒有打官司的人,形成不公平的現象。
其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小數服從多數是永�琲漫w律,只要不是剝奪了弱勢社群的權利及違反公平的原則。小人認為,中國與香港的關係,兩制是很明顯的,鄧先生想出讓香港維持以往植民地的制度,以保持安定、繁榮。鄧伯伯高瞻遠足,總比那些懵懵懂董的人好,管治無方之餘,還要來個吳鼠學技,鑽來鑽去,千蒼百孔都給讚了出來。
【不要問】 【回到豆腐Pork的空中樓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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