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三條 凡本社所屬社員皆應出席社員大會。
第十四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社長、副社長。 (二)罷免社長、副社長。 (三)修改組織章程。 (四)複決幹部、顧問團聯席會議所提組織章程修正案。
第十五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每學期由社長至少召開兩次,分別於學期開始及學期將結束 前舉行。
第十六條 社員大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召集臨時會。 (一)依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應補選社長、副社長。 (二)依幹部、顧問團聯席會議之決議,提出組織章程修正案時。 (三)社員五分之二以上請求召集時。 (四)遇有其他重大事件,需由社員大會決議時由社長召集之。
第十七條 社員大會集會時須過半數出席方得作議案之決議,章程上有其他規定時依規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