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四章 組織與權利 第十九條 本社設置社長一人,顧問團若干人,副社長一人,文書組、美工組、器材組、 第二十條 本社社員入社期滿一年,即具有被顧問團、當屆幹部提名為社長候選人之權力。 第二十一條 社長、副社長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結束前進行改選,其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二十二條 社長改選時如遇最高票數相同之情況,於二週內由當屆幹部及顧問團提出解決方案 ,並由當屆社長主持第二次社長改選。 第二十三條 社長經由本社社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其職權如下:
第二十四條 副社長襄助社長推動社務,協調各組工作,其職權如下:
第二十五條 各幹部上任時需宣誓詞如下: 『各幹部上任時需宣誓詞如下:『余誓以至誠,恪守嚕啦啦康輔社組織章程,發揚本 社宗旨,為達成人生以服務為目的之信念而奮鬥,克盡社長(各職掌)職責,決 不懈怠,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處份。』
第二十六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若副社長一併缺位,則由顧問團代行其職權。並依本章 程第十四條之規定,召集社員大會臨時會,補選社長。若社長上任未滿一學期,則 須在一個月內舉行補選社長,若社長上任已滿一學期,則由副社長接任至任期滿為 止。 第二十七條 顧問團代行社長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 第二十八條 凡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即可為顧問: 第二十九條 每屆社長交接後,顧問團任期自接任之日起至畢業、離校為止。 第三十條 顧問團之職責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