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經濟日報 > [世情]
C15 2000-10-11
中英矛盾後遺症
學生事件已經變質,經過周日的大遊行,已經不再是要求政府對學生寬容和不起訴的簡單問題,而發展為針對「公安條例」。
臨立會時期對「公安條例」的修訂與所謂「還原」,完全是回歸前中英矛盾的產物。彭定康時期修訂若干條例,中方認為事先沒有徵詢過中方的意見,所以不予承認。預委會時代,就宣布要還原七條法例,引起軒然風波,因為人民強烈反對,最後只還原三條,其餘照舊。還原的法例之一,就是「公安條例」。其實,還原幅度極少,僅僅是恢復過去實行多年的舊有規定,抗議集會與遊行,要事先申請批准,這一條其實並不「苛」,更不能稱之為「惡」,歐美民主國家大都有這條規定,只是當時不修訂也並無不可。
當年預委會要「還原」法例,其實只是意氣之爭。英方修訂法例,並非完全不合理。比如新聞出版條例、社團登記條例,本來是英方用於鎮壓左派的真正「惡法」,預委會要「還原」,就使人啼笑皆非,因而最終沒有實現。「公安條例」的若干修訂,雖然並不「苛」,並不「惡」,但也只是中英之間的意氣之爭。
實際上,這次事件的實質,是回歸前中英矛盾的後遺症。極少數學生的所謂「公民抗命」,警方要執法,進行調查,並無不對;相當多的知識分子要求對學生寬容,也是合理。無奈事件已被政客所利用而變了質。
現時香港不少內部矛盾,其實都是中英矛盾的後遺症,特區政府正承受著這個沉重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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