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商報 > [重要新聞]
A02 社評 2000-10-04
要論法律善與惡請問沉默大多數
行政會議成員錢果豐和譚耀宗昨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分別就《公安條例》發表了意見﹐認為條例既保障了市民遊行集會示威的自由﹐又有利於公共安全﹐在兩者之間取得了比較好的平衡點。他們並強調﹐條例對維護社會穩定十分重要。
事實上﹐一九九七年修訂的《公安條例》﹐實施三年多效果很好。據警方提供的數字﹐從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到今年八月底之間﹐在本港舉行的公眾遊行及集會不下六千五百宗﹐因為警方預先知曉加以協助﹐基本上都能有秩序地進行。任何不帶偏見的人都可得出結論﹕在現行《公安條例》之下﹐香港遊行集會的權利和自由得到了法律的充分保障。
對一九九七年修訂並實施的《公安條例》﹐香港大多數市民是贊成和支持的﹐看不順眼的只是一小撮。他們屢屢不按法定程序提出申請﹐故意挑戰法律的權威﹐並提出要‘廢法’。這些主張不受約束進行集會示威的人﹐要的是自己的絕對權利和自由﹐無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是不合理的﹐大多數沉默的市民也不會同意﹐道理很簡單﹕你有了不分場合使用大聲公高叫的自由﹐別人就失去了免受噪音滋擾的權利﹔你有了不論時間佔據公共場地搞集會的自由﹐別人就失去在公共場地休閑的權利。何況遊行集會的一般只是少數人﹐要求法律只保障少數人的自由而不保障多數人的自由﹐這難道是民主和法制社會的精神嗎﹖
社會是所有公民的社會﹐法律只能在不同要求的人之間盡量尋找出一個比較好的平衡點﹐所以任何人的自由都不是絕對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文規定﹐公民在行使權利時‘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要予以某些限制’。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在制訂《公安條例》有關公眾集會及
遊行的條文時﹐按照基本法的精神和有關國際公約的條款規定﹐一方面充分保障公民表達意見和遊行集會的自由﹐另一方面也顧及社會其他人士的權利。特區政府發言人昨天針對社會極少數人指現行《公安條例》是‘還原惡法’作出解釋﹐指遊行集會事前要通知警方的要求﹐以及警方有禁制遊行集會的權力﹐在一九九五年已經存在﹐並不是一九九七年修訂《公安條例》實行的新措施。在一九九五年前﹐舉行公眾遊行需獲警務處處長發出牌照﹐現行的機制則是知會警務處處長而非申請牌照。該條例有關公眾集會的條文﹐是特別制訂以符合《國際人權及政治權利公約》。如此法例善莫大焉﹐何‘惡’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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