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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 2000-10-04
公安條例何來惡 只緣政客弄權術
葦柏
法律是人制定的﹐當然可以把它修改或廢除。新制定的法律不能追溯以往﹐因為當時人們不可能預見到此項條文的產生。同樣﹐人們也不應期待未來可能的變動而得到豁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公認的普遍原則。
青年學生有熱情、有勇氣、富於正義感﹐缺點則是易衝動﹐缺乏理性。他們自以為主持正義﹐故意向法律挑戰﹐其性質雖與刑事犯罪不同﹐但違法則一。政府對於這些未來社會骨幹的行動﹐確實難以處理﹐在官方如何作出權衡以前﹐一些人不宜七嘴八舌、加油加醋﹐否則﹐學生們更加有恃無恐﹐任意衝擊了。人們在感情激動時易走極端﹐故此﹐目前首先是要降溫冷卻﹐再研究下一步的措施。
什麼是惡法﹖公安條例在港英時代就是如此的。那時有些立法局的議員﹐也是今日的議員﹐並未聲稱其‘惡’。偏偏就在香港回歸的前夕﹐前任的立法局漏夜趕開會議﹐逼不及待地把它修改後﹐強加給特區政府﹐他們的用心何在呢﹖香港回歸的基本精神在於香港的一切維持不變﹐為何單要把警權加以變更﹖即或法律條文有何不合時宜之處﹐也應由特區政府的立法會予以考慮、舊立局這種越俎代庖的手法﹐臨時立委會不予接受﹐完全是合理的。問題的產生﹐其實是起源於那些翻雲覆雨的政客們在操縱玩弄權術而已。
公安條例有無必要修改或如何修改﹐還要看即任的立法會來討論﹐目前問題的要點在於遊行集會是否需要得到警方批准。其實﹐批准只是手續﹐若是只為了表達意見的遊行﹐則回歸至今為止﹐香港大小集會遊行已達六千次﹐尚未聞有申請而不5者﹐需要申請﹐只是警方為了防範意外﹐否則若遇特殊情況或不法黑幫的集會騷亂等﹐警方無法控制。
其次是示威可否用揚聲器問題。表達意見可以遞交信件、發送傳單﹐可以發表文章﹐街頭演講﹐但不可妨礙他人的自由。人民日常生活尚可有不受騷擾的保障﹐為何政府的隆重儀式或多數人的集會慶祝﹐就可以受到十數人的破壞干擾﹖所以揚聲器如對別人有妨礙時﹐應該禁用。
總之﹐法律是要保障社會的秩序和人民的正常生活﹐應以大多數的利益為前提﹐不應捨本求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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