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公報 >        [大公論壇]     A15    2000-10-14

自由﹕不能妨礙別人自由 修法﹕不能以違法為手段            



香港退伍軍人協會理事長丁伯錋

香港政府對於集會遊行﹐規定應於七日以前向警方申報﹐手續極為簡單﹐除非對社會安寧引起動亂﹐或是同一日期、地點、路線與其他社團活動撞期﹐政府從未有不准的前例。

香港有代表民意的正式立法機構﹐居民對政府法令如有不滿意﹐隨時可以透過立法會建議或要求政府加以修正﹐如果恃強鬥狠﹐甚至製造混亂﹐這就不是高級知識分子應有的態度。

青年學子少不更事﹐血氣方剛﹐難免意氣用事﹔身為教育團體負責人﹐對於學子不合法的活動﹐應該加以理性的疏導與誠懇的指正﹐不應該推波助瀾﹐擴大事件。尤其是以維護法治為己任的一些大律師們﹐其舉止行為﹐對社會有一定的示範作用。應該引導市民依法守法﹐怎麼可以也跟著瞎起箠。

有人指‘公安條例’為‘惡法’。現行法令規定﹐公眾遊行如有超過卅人參加者﹐組織者應於一星期前通知警務處處長。比較一九九五年以前的‘公安條例’﹐公眾遊行必須先向警務處領牌﹐而且警務處長有權隨時可以吊銷﹐兩者相比﹐指現行‘公安條例’為‘惡法’﹐似嫌過當。即使現行‘公安條例’有所不合﹐盡可向立法會提出申訴﹐依循正常合法途徑提請修正。以遊行示威製造事件﹐進而妨害公眾秩序﹐實在大可不必。自由應以不妨害別人的自由為條件﹐修法不能以違法為手段。

我們生活居住在香港的居民﹐有權要求以法治維持一個安定的社會﹔不容許任何人借題發揮﹐製造事端。我們也奉勸有些年輕人不要被有心人花言巧語所利用﹐成為某些人的工具。畢竟香港是屬於我們自己的地方﹐愛護猶恐不及﹐又何忍加以摧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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