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報 > [論壇]
A26 2000-10-16
公安法合情合理
□邵善波
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總裁
近日有大學生因不依法組織集會﹐並在活動中引起警民衝突而被拘捕﹐更可能被起訴。這事件在社會上引起很大的迴響﹐九七回歸後由臨立會通過的公安條例再次受到嚴厲的抨擊﹐甚至造成九七後政府以「惡法」、利用司法程序﹐選擇性地對一些批評政府的人士進行政治逼害的印象。
基本權利非無限制
《基本法》及《國際人權公約》對一些港人的基本權利作出了保障﹐但港人行使這些權利時﹐都得依法行事。這些本地法律對我們的基本權利著實作了一些限制﹐但《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的運作原則﹐並沒有禁止任何限制﹐而把這些基本權利絕對化。問題的關鍵在於這些限制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必要。
世界各國對示威遊行活動均有法律規定的程序﹐主要分為兩大類﹕較普遍的是要求組織者在一定時間前申請准可證(permit)﹐才能進行活動﹐否則便屬違法(華盛頓、芝加哥、三藩市、溫哥華、多倫多)﹔另一種做法則是通報﹐即只須通知有關當局﹐如當局不反對﹐活動即可進行(英國)。香港是採用後者比較寬鬆的做法。但兩者其實均有一共通點﹐如當局認為示威遊行可能嚴重妨礙公眾秩序﹐則有權禁止該活動行。當然﹐當局的判斷倘被質疑或反對﹐可受到司法覆核的審查。
「惡法」從未阻礙遊行
香港的公安法要求示威組織者須在活動舉行七天前通知警方﹐在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後﹐才能合法地示威。這法例被指為「惡法」﹐違反人權﹐違反《基本法》及《國際人權公約》賦予我們的保障。然而﹐這樣的批評不能單單建立在上述通報程序的存在﹐批評者還得舉出例證﹐說明這程序如何令組織活動者不能有效地通過集會和遊行來表達意見。
記得去年在日內瓦召開數年一次的各國人權報告聆訊會上﹐香港的人權分子在會上努力臚列香港的《公安條例》如何違反人權的罪狀時﹐人權委員會的專家組成員簡單地問了一個問題﹐就是特區成立後﹐《公安條例》生效後﹐有沒有任何人士或團體因這法例而被禁止遊行或集會呢﹖這些反對分子當場啞口無言﹐承認並沒有這樣的例子。事實證明﹐這法例生效三年多以來﹐香港共有數千宗示威遊行﹐其中只有數宗受到警方反對﹐但在雙方協商後﹐大多取得妥協﹐活動仍可以在顧及公共秩序的情況下進行。
是次有關《公安條例》的爭議﹐起源於學生被捕﹐可能因為沒有依法通知警方﹐非法示威遊行而被起訴。這本與《公安條例》本身的運作無關﹐也與這法例是否實際限制了人權無關。學生及支持者理念上認為要先通報警方就是限制﹐就是違反《基本法》和人權公約。學生故意採取「公民抗命」的手段﹐抗議這法例﹐就應承受他們的行為所帶來的後果﹐通過司法過程﹐說明本身的理念﹐喚起市民對他們的同情和支持。
選擇起訴與否無關人權
反對政府起訴他們﹐顯然違反了「公民抗命」的原意﹐也妨礙了司法公正﹐因為政府檢控與否的決定不應因為輿論的壓力而受左右。學生是否被選擇性起訴﹐是另一範疇的問題﹐與《公安條例》有否違反人權無直接關係﹐而《公安條例》在三年來的實踐證明﹐港人集會遊行的權利並未受到不必要的干預而無法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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