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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9 2000-10-17 七成多市民支持公安條例 對現行《公安條例》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精神,香港市民都記憶猶新。特區成立時之所以要修訂公安法,一個重要原因是港英政府九二年和九五年對《公安條例》的重大修訂不符合基本法,不能采用為特區法律。同時,港英修訂的《公安條例》限制了警方維護公共秩序的權力,成為社會不安定的因素,例如香港回歸前曾發生示威者沖擊外國領事館的事件,對香港造成了負面的影響。特區立法時,行政長官辦公室發表《公民自由和社會秩序》諮詢文件,就修訂《公安條例》等提出建議。當時明確提出三項原則:一是必須符合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條文﹔二是既不削弱對人權的保障,也要避免不必要地危及社會安定﹔三是要向香港市民和國際社會傳達清楚的信息,香港將繼續奉行法治,是一個自由、和平及負責任的社會。九七年修訂的《公安條例》充分體現了這三項原則。 在當時長達三周的諮詢活動中,百分之七十八的被訪者認為,在公共場所游行應當先得到警方同意。可見,特區《公安條例》是有廣泛民意基礎的,不應因為少數人的反對而改變。 游行示威權利有充分保障 香港回歸以來,《公安條例》實施效果一直很好,有人指實行“通知書”制度是限制了游行示威的權利和自由,完全是無中生有的說法。三年多來,香港大小集會游行達到六千次,只有兩三次因妨礙公共秩序被拒批,主辦者只要適當調整集會游行安排,對公共秩序影響不大,照樣可獲批准。《公安條例》規定,對只要加入限制可以不違反公眾利益的游行,警方不得行使反對權力﹔在某些情況下,主辦者未收到“不反對游行通知書”仍可如期游行。這些寬松的規定,都是將限制盡量減少,將規管權力盡量收緊,平衡點是向公民自由方面傾斜的。在執行這項法律時,警方也視乎情況采取相應處理辦法,有的集會游行事前沒有通知警方,只要不破壞公共秩序,警方一般也不檢控示威者。香港關於?行示威的法律,比美國、加拿大、澳洲還要寬。 《公安條例》要求組織集會游行要提前向警方申請,目的并不是想限制游行示威,而是便於警方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市民大眾不受影響,同時也是協助示威游行者順利行使游行示威的權利。事實上,每有游行,警方都要出動警力維持秩序,對這樣一條充分保障游行示威權利的法律,一些人還要反對,只能說是別有用心! 也要保障不游行市民的權利 香港是個多元化社會,不是游行示威者的“家天下”。如果是在自己私家地方游行示威,愿意什麼時候游行就什麼時候游行,誰也不必通知。游行是在公共地方,或以噪音滋擾別人,或阻塞交通影響別人,或?劇別人休憩的空間,因此不能一點限制也沒有。有一次筆者在灣仔等巴士,足足等了一個多小時竟一輛也不來,問別人才知是有人搞游行,巴士改了道。搞示威游行的人應當明白,你是香港居民,別人也是香港居民﹔你有游行的自由,別人有不游行的自由。社會既要保障游行者的權利,也要保障不游行者的權利。香港有些所謂“民主派”人士,他們的理念根本不民主,他們只要自己的自由,不顧別人的自由,只要為所欲為,不要社會秩序。 香港畢竟是搞游行示威的人少,不搞游行示威的人多,民主的涵義是服從大多數,而不是少數人至上。當局應當在香港所有人的權利和自由之間作出平衡。有些人口口聲聲要尊重法治精神,要爭取民主,如果不是口是心非,就要接受現行《公安條例》的規管,因為這是獲得香港社會多數人認受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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