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香港商報 > [國際經濟/商報論壇]
A09 2000-10-17 但是有的學聯學生認為《公安條例》是‘不公義的惡法’,不須保留,這種說法是十分荒謬的。 香港是法治社會,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任何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公安條例》是保障每個人都有示威的權利和自由。香港回歸三年多以來,一共進行六千四百多次集會、示威游行,平均每天有六次。示威游行人士只要依循手續申請,警方一般都會批准。《公安條例》規定,凡超過五十人的公眾集會和超過三十人參加的游行都必須提前七天向警方申請批准,以利於做出既可使集會、游行順利進行,又使公眾利益免受損失。凡是示威游行事前警方必須派人維持秩序,安排交通路狽﹔如果事前不進行申請,突然其來,必然會造成秩序大亂。 有些學聯學生認為《公安條例》是‘惡法’,因此故意不申請而舉行集會示威游行,顯然是錯誤地理解《基本法》賦予的權利和自由。學聯學生要行使集會示威游行的權利,也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向警方申請,并獲得准許。不能因為你有集會示威游行的自由,便侵犯、剝奪別人不受侵犯的自由。 眾所周知,自由是需要的,但世界上決沒有不受任何約束的絕對自由。 然而,學聯學生以‘公民抗命’作為不守法律的藉口,政府是不會容忍學聯學生三番四次公然藐視法律的態度。假如把《公安條例》不保留,試想一想會帶來什麼惡果?那時顯然會造成社會混亂,人民財產受損,建設遭受破壞,最終仍是港人受到極大損失。 因此,我們必須保留《公安條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