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方日報 >        [龍門陣]         2000-10-04

審批遊行集會權須修改            

俗稱《公安法》的《公安條例》是眾多參與過社會運動的人所非常熟悉的,因為大多數社會行動(包括打工仔爭取權益的行動)均需要採用集會、遊行等方式顯現出來以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而遊行、集會時便必然會碰到《公安法》的種種限制。

政府制訂《公安法》以規管遊行集會等公眾行為,無疑對於保障社會大眾安全有一定需要;但是,相信絕大多數參與過社會運動的人士均會認同,《公安法》很多時候被政府當局用來壓制示威人士,尤其是那些挑戰政府政策的社會遊行活動更容易遭到《公安法》干擾,而這亦是為何多年來民間團體均大力反對《公安法》並要求作出修改的原因。

《公安條例》由一九六七年制訂至今,在條文上曾經進行過幾次修改,而對市民集會權利的確認亦有一定進展;不過,三十多年以來的發展,《公安法》條文仍舊對市民的權利保障不足,尤其在回歸前後經過臨立會修改後的《公安法》更出現人權倒退的情況。

我相信,當前《公安法》最為人所詬病的,乃是法例硬性規定組織遊行集會的人士必須事前取得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才可以舉辦示威遊行活動,即是要先得到當局批准才可以進行遊行集會。

這種「審批制度」無疑令人憂慮會成為當局限制市民權利的工具,這是任何一個尊重人權的社會均不會接受的。

至於《公安法》應如何作出修改,明日再談。

專欄作家:劉千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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