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方日報 >        [龍門陣]         2000-10-04

最好法庭見           

《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白紙黑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予以實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牴觸。」

公安、社團條例顯然違反《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牴觸。」不是清楚確切說明了,特區專權政府還原兩條惡法與《基本法》的相關規定有所牴觸嗎?

拘捕不遵守現行公安條例的學生,但仍未予以檢控,是不是怕在法庭丟醜?

毓民認為被捕學生以及聲援學生的人們,不應要求專權政府「開恩」,不予起訴,相反的應該「促請」律政司立即起訴「違法」的學生,大家在法庭上尋求解決之道。

那就不必一人一個喇叭,各吹各的調,專權政府說依法,學生說「公民抗命」。

特區專權政府甚麼時候才會明白,法律限制政府多於限制人民,何況政府不是由人民選出來的,其「必要之惡」更加要受到限制。

專欄作家:黃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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