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報 > [金添招牌養性堂]
D08 2000-10-04
《公安法例》不應是人權金剛箍
根據九七年回歸前夕臨時立法會修訂的《公安條例》﹐五十人以上的公眾集會﹐要在七天前向警方取得「不反對通知書」﹐才算合法﹐而警務處長有權以「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為理由提出反對。
在這之前的九五年﹐根據港英政府修訂的《公安條例》﹐集合及遊行的管制得以放寬﹐由以往向警方「申請」改為「知會」。
換言之﹐站在集會人士的角度來看﹐目前的《公安條例》比回歸前的《公安條例》多出不少限制﹐即使申請獲批准﹐臨場亦可能因為種種變化而有犯例被捕的風險﹐基本人權無從保障﹐言論自由亦備受箝制﹐因此目前的《公安條例》被認為還原港英時代的惡法﹐必須廢除。
他們憂慮的焦點不是「申請」與否﹐「申請」只是一種手續形式﹐不是一個甚麼問題﹐真正的問題在於「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自由」的定義﹐並沒有一套絕對的標準﹐解釋權卻絕對一面倒由警方掌握﹐則「白色恐怖」隨時可以爆發。
根據警察公共關係科統計資料﹐自九七回歸以來﹐共舉行了304宗「非法」集會及遊行(因為有關集會遊行事前並無通知警方)﹐而警方只「針對」兩宗由學聯發起的遊行集會﹐並拘捕有關的學生﹐304宗僅2宗有人被拘捕﹐說不是「針對」實在說不過去﹐其他302宗為甚麼可以「逍遙法外」﹖反映出目前《公安條例》其實既不合情更不合理﹐全無準則可言﹐只憑一時的判斷來執行﹐那不是惡法是甚麼﹖《公安法例》怎麼說也不應該淪為人權的金剛箍﹗
不錯﹐法律不可能迎合「全人類」﹐既然通過了法例﹐大家就要依法辦事﹐這也說得對﹔不過﹐可別忘了﹐反對公安惡法的不是一小撮人﹐而法例更不應死板僵化﹐必須因時制宜﹐加以修訂﹐愈修愈合理健全的才是好法﹐愈修愈倒退僵化的則是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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