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陽報 >        [SUN 時事]         2000-10-06
《近思隨想錄》 這是「不必要之惡」!             黃毓民

權力濫用 不受牽制

統治者與被治者之間,能夠發揮交互制裁作用的辦法,主要是表現在防止政府濫權。於是把權力分離,包括地域上的分割(地方分權、地方自治),以及性質上的分割(行政、立法、司法),使權力互相牽制,互相平衡。人民以立法權駕御常被濫用的行政權,並把司法權獨立,以保障人民的基本利益。在這一切之上,還有一個更高的原則,就是「政府愈少管事愈好」。

民主國家的憲法,對政府應做的事情,多取列舉方式,極少籠統的規定,除了列舉之事,政府甚麼都不要管,軼出這個範圍,就是違憲。為甚麼要政府少管事?因為政府既為一「必要之惡」,其存在僅僅是為某種必要而被容忍,所以它的權力就不應超越到「絕對必要」以上,因為人民只能容忍「必要之惡」,不能容忍「不必要之惡」。此一概念簡單的說,是為防止權力的濫用,政府的活動僅限於絕對必要的事件上,超過此一必要,就變成對人權的竊奪。

然而,所謂「必要」是一個變數而不是常數,何者為必要,何者為不必要,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某一特殊時空環境所必要者,到另一個特殊時空環境可以成為不必要;某一些人所認為必要者,另一些人可以認為不必要。於是政府便利用「必要」的富於彈性,製造更多的「必要」,更長時間的「必要」,使它的權力得以擴大。當然,政府的擴大權力是為了提高效率。

理論魔術 並不正確

特區政府「還原惡法」,顯然是過渡期的「不必要」變成「必要」;從來沒有打算修改《公安條例》,那是因為延長「必要」的時間。港英政府廢除惡法,修訂公安、社團條例,好歹也是經過一個選舉產生的立法局審議通過;特區政府「還原惡法」,卻由並非代表民意的臨時立法會「背書」。

學聯不能容忍「不必要的惡」,集會遊行不按照《公安條例》事先向警方申請,而且準備面對檢控,試問又有甚麼可以疵議的?反對惡法的人無權無勇,實施惡法的人掌握政府機器;所以,權者可以侈言「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必須平衡」,而學聯「娃兒」只能任由宰制。

支持惡法的人,是從許多正確或近於正確的論據,引申出不正確的結論,為特區政府的「不必要之惡」護航。毓民不會迴避現實,不談問題而唱高調,但是承認他們正確或近於正確的論據,一樣可以指出他們從這樣的論據,並不能達到那樣的結論(維持社會秩序)。現行的《公安條例》是「不必要之惡」,無論支持惡法的人的理論魔術如何巧妙,都是無法否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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