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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陽報 > [SUN 時事]
2000-10-07 中文大學學生會副會長馮家強對毓民說:我們從來沒有要求免於起訴。九七年初,特區籌委會法律小組通過「廢法」建議,包括廢除《人權法》的凌駕性,以及廢除九二年社團修訂條例、九五年公安修訂條例,特區政府成立後,由臨時立法會三讀通過兩條「被顛倒過去而重新顛倒過來」的惡法,「還原惡法」不是一種法律改革,而是實行一種不必要的惡。 頗有一些人以「維持社會秩序與個人權利取得平衡」,作為惡法有存在必要的理據。這樣的理據是站不住腳的。維持社會秩序,應主要在事後補救而非事先的壓制,縱使有必要從事防範(如防止犯罪),亦不應構成一種對人民的侵擾,至低限度,不能損及人民的基本權利。這無疑是極富彈性的原則,所以一直以來,「民主」與「效率」,是一個「兩難」問題。 僅應事後補救是一道緊的界限,不能損及基本人權則是一道寬的界限,政府當然不願意接受這樣的緊寬界限,所以最好是將維持社會秩序凌駕於基本人權之上,政府的效率才能保持。只要政府和立法機關是由人民選舉產生,則在維持社會秩序與個人權利之間,必然較易取得平衡。在治安不靖的時候,民意對於維持社會秩序的看法,說不定會比政府更保守哩! 維持社會秩序是一種靜態的工作,旨在保存某種既成秩序,但社會是動態的,它的各種關係是時刻在變,於是政府便不得不由靜態轉入動態,從事某種法律制度的改革。任何有關法律的修訂,必須以大多數人民對維持秩序或公道的觀念已發生變化為依據。廢除惡法,正是時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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