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經濟日報 >        [要聞/新聞特寫]     A02    社評2000-10-09

檢討公安法 重建市民共識            

  遊行集會在香港是家常便飯之事,但昨天約一千名市民,當中包括立法會議員,打正旗號遊行,不遵守公安條例中,七日前向警方申請的規定,此令公安條例受尊重及遵守的程度大減。港府有需要重新檢討此例,重建市民共識,才能令法例有效施行。

  公安條例施行三年,社會上一直無大爭議,政府亦利用條例的彈性,維護市民集會自由權利時,又維持社會秩序。打破上述平衡局面的,是警方的不智行動,近期接連兩次,以違反公安條例拘捕大學生。在三、四百宗同類的違規遊行中,警方偏選中兩宗與學聯學生有關的案件,作出拘捕,惹來政府刻意針對學生、遏抑學運的質疑,警方未能就此作出有力的解釋。

理性討論 法例利弊

  警方親手將潘多拉盒子打開,放出內つ的精靈,再無法收回;社會人士對學生的同情,觸發遊行集會,要求修改或廢除有關法例,一場社會辯論無法避免。政府必須正面面對及積極參與討論,否則部分市民視公安條例為惡法,不肯遵守,警方又因政治考慮不敢依法拘捕他們,那麼部分人便變成有「特權」可以不遵守公安法,對其他遵守此法例的市民並不公平,那公安法就真的變成「惡法」了。

  本欄過去亦曾強調,公安條例實施三年,市民已舉行六、七千次遊行集會,絕大部分能和平進行,顯示港人的理性。法例要與時並進,適合社會公眾的需求,在絕大部分公眾能和平集會下,如何在不影響公眾生活、社會秩序下,更寬鬆地處理遊行集會的規管,正是應諮詢公眾。

  正是要對公安條例的施行作詳細考慮,一些因公安條例施行而得的意外效益,市民亦應清楚知道。大家可以想像一下,假如有港人或外國人,在港舉行和平遊行集會,支持台獨或藏獨,港府不能阻止,那會引起甚麼結果?在香港內部對於應否准許這些政治集會遊行,相信會有很激烈的辯論;就算大部分港人認為問題不大,相信中央政府ハ未必能接受,會視之為分裂國家的行為。

  中央可能因此要求香港特區政府,盡快履行基本法二十三條內的規定,即特區政府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香港目前因分裂國家、顛覆、叛亂等內容,未有清楚法律界定,一些灰色地帶的行為仍可自由進行,這些空間可能因立法而收窄,或引起社會另一場更大政治爭辯,未必有利本港社會和諧及國際形象。

符合共識 嚴格執法

  因此,若政府要重新建立公安條例的尊嚴,必須進行一次檢討,取得社會共識。為要令這場討論,變得更理性和符合公眾利益,政府有需要詳細列明,最好是有一份諮詢文件,告訴公眾︰過去三年公安條例執行與本地遊行集會的情況,其次需羅列歐美等西方國家,如何規管遊行集會,還有就公安條例各種可能的放寬,列明對言論集會自由、社會秩序,可能產生的利與弊。

  只要社會達到新共識,制定公安條例準則,若再有任何人蓄意挑戰,政府自可有足夠的公眾支持,嚴格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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