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經濟日報 >        [國是港事]     A33    2000-10-09
國王新衣已棄 公安條例再辯            

  正如陳文鴻上周在他報指出,三十年前港英殖民地政府以警棍追打、鎮壓進行「保釣」和平示威集會的大學生,以「非法集會」罪名把學生代表拘捕刑告,但學生不畏壓迫,才因此最後爭取到在殖民地つ香港人有示威遊行的合法權利。

「攪事」只為吸引傳媒

  歷史將會記載,是特區政府欲以「協助組織,參與未經批准集會」的罪名起訴學聯代表,驅使社會三十年後再一次,把公民的示威遊行權利的問題放到廣大輿論的天秤上。這或許是政府內某些想「懲戒」示威學生的人,所始料不及的。

  相信無人會爭議,人民應享有集會、示威、請願、抗議的權利。事實上,自八十年代港英殖民地政府,逐步放寬對集會示威等的限制以來,所有示威抗議行動從未做成社會的動亂或公共秩序受破壞。雖然在個別示威中,間或出現示威者與警察之間一些肢體上的碰撞,但這也是為了達致媒體的鎂光效應多於志在「攪事」。八九年「六四」前後百萬人上街示威遊行,秩序井然,就是至佳明證,也說明香港社會十分成熟。

放寬限制 秩序依然

  踏入九十年代,隨著市民人權意識的提高及人權法的訂立,社會上普遍感到,當時殖民地《公安條例》規定,公眾遊行須七天前向警務處長申請牌照,而警務處長可不給予理由而拒絕發牌,又或發牌後仍可隨時取消,實屬濫行警權,故才會迫使政府提出進一步放寬管制。

  放寬管制以來,示威遊行秩序未見惡化;況且,有通知制度,則警方仍可確保就公共秩序及早作出相關措施。事實上,遊行組織者一般均與警方合作,甚至事先善意磋商遊行的路線及示威區的地點(最明顯者如支聯會的遊行及回歸前夕在會展中心周圍進行的各項抗議活動),使雙方相安無事。可見,九五年修例,既可尊重公民權利,也兼顧公共秩序。且若遊行中出現暴力,警方仍可以刑事處理。

  那麼為何回歸後《公安條例》ハ出現倒退呢?這完全是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九五年的修訂乃對香港原有法律之重大改變,致所謂與《基本法》有牴觸,故不准過渡。這個宣布並非基於香港社會內部的共識或要求,而只是源自中英政治爭拗及北京的陰謀論思維作祟。

  假如九七年特區政府及臨時立法會的修例,只是出於應付人大廢法的權宜需要,名義上引進所謂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變相的發牌制),實際上政府不擬運用「反對通知」權,則修例或許如曾鈺成所稱,只屬「形式」,像某種「國王的新衣」。如是,則政府理應對警方作清楚的政策指示,不作擾民的管制。

  特區政府當然可以辯說,回歸以來從未有對示威遊行作出「反對通知」;但事實上不少民間社團盡管不滿法例倒退,也善意「依法」作出通知式申請。這樣,一方寬鬆,另一方通情,雙方才可共處無事。學聯及一些其他團體,從來否定回歸後《公安條例》的修訂,提出「公民抗命」以作挑戰。在執法的警務人員眼中,這當然是挑戰警方的權威了,可是在大局政治的考慮下,ハ需予政策性容忍。

特區政府陷兩難

  特區政府面對的兩難,看似是︰有法便不應不執行,否則「法威」受損;可是執法ハ會招致社會上的更大政治爭議,影響社會安定。不過,若明乎九七年修例的政治背景,則在實行新例時保存最大的彈性與政治氣量,才算是最合乎社會的公眾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要求。這就好比「潘多拉」盒子般,開不得。

  可是,現在特區政府ハ自我把「國王的新衣」扔掉。回歸以來,不依足手續「通知」警方的大小集會遊行,據報多以百計,可是為何偏要針對學聯代表作出拘捕及擬作起訴呢?一旦行了這一步,事情便即時僵起來了。政府倘退步,便對其執著之所謂「法威」構成更大的衝擊,但若堅持控告,則恐怕政府未必有與社會輿論和民間社會作政治攤牌的條件。

  目前,問題已不再是學聯「五子」的命運問題,而是《公安條例》的倒退本質問題。特首董建華仍堅持《公安條例》有理,不肯檢討,那麼就讓整個社會來過大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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