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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8 李怡專欄2000-10-09
條例存廢 李怡
究竟《公安條例》是不是惡法?其他國家或地區是否也有類似條例?即使是惡法,是不是在未廢除之前也應該遵守?
對這些問題,筆者並不像一些反惡法人士那樣極端。筆者一向認為,惡法亦法,人人應遵守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安條例》不一定要廢,只盼對關懷社會的學生能網開一面。
但以目前的情形來看,《公安條例》若繼續存在,恐怕未必能發揮到維護公眾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相反,還會因這個條例的存在而激發社會的矛盾,造成警民對立加深,另一方面也會破壞警察在市民心中的良好形象,並打擊警隊士氣。
首先,自《公安條例》在回歸後實施以來,已有二百多次市民的集會示威,並沒有獲得警方批准,而照樣舉行,而且沒有被檢控。這說明示威者不願意遵守這條例,而且比回歸前沒有這條例時更糟:示威者乾脆連知會警方的手續也不做,實行蔑視這條例,這種蔑視法律的情形,恐怕由這次警方拘捕學聯七子而引起的社會反應,而更趨惡化。
其次,律政司司長決定不起訴五名於半年前反對大學分科收費遊行的學生,顯然不是「證據不足」,而是擔心不能勝訴,更擔心法庭很可能根據《基本法》中的「人權法」而在判詞中宣布《公安條例》違反《基本法》,由此而使《公安條例》不可能再實施。以此推斷,律政署日後據《公安條例》起訴示威者可能性幾等於零。
其三,既然《公安條例》根本無法實行,它的存在將會產生以下幾種效應:一、示威者把不遵守《公安條例》視為理所當然,從而破壞了香港市民一貫以來的守法傳統;二、輿論的批評使執法者(警方)尷尬,他們遏制示威者的行動會失去市民的支持與尊重,而他們之中也有警員會覺得自己並不是在做一件符合公義的事;三、據《南華早報》引述警方上月的「士氣評估」報告,指部分警員認為不能立即拘捕未經申請而示威的人士,是當局對前線人員缺乏支持,由此而打擊了警方士氣。
讓《公安條例》繼續存在,對政府、對律政署、對公眾安全與社會秩序有沒有好處呢?筆者是完全看不出來。既如此,為甚麼還要讓它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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