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報 >        [港聞]    A03     社評2000-10-10

順應民意﹐修改《公安法》            

特區政府對付請願學生的策略﹐無疑是做錯了﹐而且是大錯特錯。在‘四二○事件’中﹐學生抗議分科收費﹐這純粹是小圈子的問題﹐社會上的大部分人士漠不關心﹔在‘六二六事件’中﹐學生為無證子女出頭﹐更是不得人心﹐真正的支持者寥寥可數。人心的向背﹐由此可知﹐而特區政府在輿論方面﹐更是一直佔盡上風。



直至這幾天﹐輿論的爭拗開始從‘四二○’和‘六二六’﹐轉到反對‘惡法’﹐反對控告學生﹐而示威人數更越來越盛───這些客觀事件切切實實告訴了大家一個事實﹐香港市民雖然不同意學生在‘四二○’和‘六二六’兩宗事件中的立場﹐但是﹐正如法國大儒伏爾泰的名句﹕‘你說的話﹐我一句也不同意﹐但我死也要維護你說話的權利。’

很明顯﹐現時事件的衝突點已轉移到《公安法》是否‘惡法’、政府應不應該起訴學生、《公安法》應不應該修改﹐以及‘公民抗命’是否合理。而大部分人對這些問題的答案都是﹕‘是’﹗

‘還原惡法’不合理

當初臨立會‘還原惡法’﹐一半的原因是與彭定康鬥氣﹐抗議英國人在臨走時通過了多條法律﹐有利於香港的民主自由、卻為特區政府添加了麻煩﹐更破壞了中英在‘交接前主要法律不改變’的承諾。另一方面﹐臨立會也擔心在回歸之後﹐香港社會會出現不穩定﹐因此必須要‘還原惡法’﹐以利於特區政府的有效管治。

但以上的兩個原因﹐現在都已不復存在﹕中英爭拗固然早已結束﹐而回歸之後的這三年﹐儘管香港出現了不少風風雨雨﹐但是社會一直保持穩定﹐示威也是以和平的態度進行。把《公安法》再修改﹐似乎也不會有甚麼危險吧﹖

集會自由不須事前申請

集會自由是言論自由的一個重要原素﹐連大律師公會也公開表示反對《公安法》﹐政府有必要順從民意及法界專業意見﹐重新檢討這條有違言論自由的法律。

沒有人反對示威前需要通知警方﹐好讓警方準備人手維持秩序。我們只是反對示威要先向警方申請批准───正如報紙出版前不應該事先受到檢查批准。如果報紙的言論過了火位﹐自有法律予以制裁﹐而示威人群在過程中犯了法﹐自有相應的法律予以懲罰﹐《公安法》又有何必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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