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方日報 >        [龍門陣]         2000-10-10

對人民信任的程度

保安當局不斷強調,公安法符合國際的慣常做法,他們說,任何一個大都會,即使是西方民主國家,對示威都有一定限制,都得事先批准才能進行。這不是限制公民權利,而是為了警方可以預先調動警力,維持秩序,保護遊行人士,也不會出亂子,確保社會安寧。

其實這種說法是有誤導性的。西方社會對個人權利非常重視,鮮有以社會安全作為大道理,剝奪個人權利,否則一定會引起軒然大波。但是,如果人們動輒上街,引起社會混亂,怎麼辦呢?西方國家的機制,可分為事前預防和事後追究。不少國家都要求集會遊行的組織者事先通知,但如果不通知,都不一定是刑事罪行,頂多或會被民事追索,這是事先預防的方式,比香港以刑事罪起訴所謂非法遊行的人,顯然寬鬆得多。

至於事後追究,一般是指遊行集會期間,參與者若干犯其他罪行,或當場拘捕,或事後追究。這種做法,既不剝奪人民基本權利,同時亦可維持社會安寧,值得香港參考。

如果香港的公安條例,刪除了事先申請的部分,會否天下大亂呢?我看未必。試想想以下情況:警方在廿四小時前接獲通知,說即將有遊行舉行,警方主動與組織者接觸,與他們商討遊行路線,要求他們避開繁忙道路,因為會造成嚴重交通阻塞,如果組織者堅持,可能會觸犯其他罪行。在警方的勸喻下,相信組織者是會遵行的。

法例嚴苛到甚麼程度,反映政府對人民信任到甚麼程度。

本欄以等閒之輩暫代

專欄作家:李等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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