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蘋果日報 > [名采]
E12 2000-10-13
惡法簡史
殖民地「惡法」,不事先通知警方而擅自遊行示威,即屬犯法,該遊行示威無論多麼和平有秩序,法律上就是「未經批准集結」,參加、組織或協助組織該遊行示威,即屬犯法,一經定罪,刑罰最高可達入獄五年。
《人權法案條例》通過之後,港英政府全面檢討法例,以上述條款牴觸人權而在九五年通過修訂,予以廢除。
九六年全國人大以《人權法案條例》某些條款不符合基本法而「不採用」《公安條例》的九五修訂。籌委會建議恢復修訂前的「惡法」,董建華以候任行政長官身分提出,交臨立會通過,人稱「惡法還原」。「惡法還原」,輿論一致抨擊,兩個律師會一致反對,並引起國際關注。
臨立會不顧反對通過九七修訂,「惡法」於是「還原」。候任行政會議表示不會「寬鬆處理」,於是將立法從苛、執法從寬或從嚴一任行政當局決定的殖民地手法,也一併還原。
如今竟說,不檢控觸犯法例者,就是違反法治。這是甚麼話?
未經事先通知警方而遊行示威就足以構成罪行,必須廢除。《公安條例》的「惡」,不止於此,因此也須經檢討而修訂。
回到目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