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法 Q & A

 
  問:點解公安法係惡法?
遊行集會是每個人的基本人權。公安法要求市民在遊行集會前得到警方批準;這意味有關部門有權審查並禁止市民舉辦遊行和集會,這明顯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

問:「遊行集會鴾H都係爣o閒無野做鴾H鵅A佢]又鬼死咁激喎,搞到香港亂晒,好過份呀」?
答:遊行集會是一種表達意見的方式,在一個民主自由的社會堙A市民透過遊行集會,和平、理性和直接地向公眾表達他們對政府施政、社會民生、政經體制等的意見,對社會的多元發展有很重要的貢獻,但是警方卻多次無理阻撓和平示威的人士,突顯出警方對社會言論的壓制。

問:「即使法律唔合理都要遵守,否則就係破壞法治」?
答:法治其中一個最重要元素是法律的制定是為了保障公民的人權自由和防止政府濫權。法治不單是「依法統治」(rule by law / rule of law),亦包括法律有沒有認受性、公信力和民意基礎等,更重要的是法律能否保障人權。沒有認受性的臨時立法會將公安法還原,以打壓市民自由,正是政府損害法治的做法。

問:公民抗命=破壞法治?
答:公民抗命者尊重法治。他們所反對的只是某些不公義的法律而不是整個法律的制度。公民抗命尊重法治;抗議惡法是為了保障人民的權利,諦造更完善的法例。

問:「申請遊行都不過係方便警方安排交通唧,唔申請就會秩序混亂」?
答:遊行要事前申請,並不是為方便警方安排交通,現時遊行人士大都在遊行前一日知會警方。事實上,事前知會的做法已足夠根本無需申請。在九七前,市民遊行都只須事前通知毋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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