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宣言

 特區政府於回歸後透過臨時立法會傖促通過修訂之《公安條例》,規定遊行集
會之團體於舉行遊行集會之七日前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而對未能做到以上要求的
和平遊行集會的團體可執行刑事起訴,最高可判入獄五年,這條例明顯地嚴重踐踏公
民遊行集會的基本人權。特區成立以來,有四百多次遊行示威無向警方申請而均能和
平進行,可見現行法例過苛的漏洞,亦使特區政府執行這條法例變成毫無意義,而政
府試圖拘控示威大學生的示例,更引起廣大市民的反感和批判。這項不合理之法例若
繼續存在,只會嚴重壓制和平遊行集會的權利,也嚴重打擊特區政府的威信和形象。
故此我們要求特區政府全面檢討現行公安法,並予以合理的修改,我們的要求如下:

(一) 我們堅決反對任何申請及審批制度,因為這只會壓制公民集會的基本權利。我們
支持組織遊行集會的團體,於事前二十四小時通知警方,而突發性遊行集會更不
應受到限制。

(二) 我們要求撤消刑事化檢控任何和平遊行集會的無理條文。

(三) 警方有責任方便市民遊行集會。

(四)警方不應對遊行集會強加如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等條件。

 

爭取修改公安法聯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