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比賽

比賽(Top)

一埸足球比賽分為上半場及下半場。上、下半場的法定時間各為四十五分鐘,而在上、下半場之間的休息時間為十五分鐘。到了法定時間後,球証可因應在比賽停頓時所浪費了的時間而補時。(根據球例換一個球員,補時三十秒) 在一些比賽,若果兩隊在九十分鐘的法定時間內都不能分出勝負,會加時作賽。加時上半場及加時下半場各為十五分鐘,在加時上半場完結後不會休息,會直接進行加時下半場的賽事。 比賽前以擲硬幣的方式來決定那一隊開球先。

球員人數(Top)

在比賽前每一隊的人數一定要是十一人,若在比賽時某一隊的人數少於七個人,則該比賽會立即結束,而勝方則是多於七個人的那隊。 普遍的球賽後備球員是五個,可換的名額為三個。但有一些球賽(表演賽)的後備名額以及可換的名額不限。

球証(Top)

球証對整場比賽是非常重要的,他主宰比賽的賽果。一場比賽內有一個球証,三個助理裁判(旁証) 第四旁証的職責﹕在場外負責處理換球員的情序、 為比賽計時以及舉牌告知一些事項,如換及被換的球員號碼、補時時間等) 兩個在場內的旁証的職責﹕他們持有一面黃紅色的格子旗共分別在球埸的兩旁負責判決越位、界外球、角球等,並協助球証執法。



  球証的職責﹕持有哨子、黃牌及紅牌。擁有最大的權力,負責執行球例以維持球賽的公平。判決入球、罰球、越位、界外球、角球等並可懲罰球員及推翻旁証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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