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總結
從以上的討論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兒童具有存活、保護、發展及參與四種權利。在單從無證兒童入學問題去看﹐就涉及了兒童教育即發展這一權利﹐但再深入探討﹐當中也涉及了兒童的其他三種權利﹐以上討論也可見這一結論。
在現今的社會﹐人權和法律之間的關係越來越密切﹐他們之間的界線也越來越不清晰﹐兒童權利固然重要﹐然而他們的權利同樣受到了法律的約東﹐同樣受到了政府政策、社會環境及文化的限制﹐而且兒童往往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了大人世界競爭及決定下的受害者﹐這點不但在無證兒童事件內看到﹐同時﹐在最後一部分﹐討論的三個社會問題——虐兒、家庭慘劇和兒童自殺中﹐我們都可以看到。
在無證兒童事件中﹐雖然個人立場同意無證兒童受教育權應在中國內地﹐香港政府不讓在香港入學而並非剝奪了這班兒童受教育的人權﹐他們應依正確的途徑回內地等候批核來港﹐當成為香港正式居民時﹐他們在香港才享有正式的教育權利。然而怎樣的判決對他們是最好的呢?相信這個問題仍具爭議性。
這班兒童的真正的意願是怎樣的呢?不同的個案也會有相異的答案﹐但在大人的世界裡﹐他們真正有權發言嗎?在四種兒童的權利中﹐究竟無證兒童及香港的其他小朋友真正享有的又有幾多的?如何提高香港人對兒童權利的了解和關注呢?在完成本文﹐這些問題都非常值得我們去反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