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無證兒童入學事件
3. 從法律及治安的角度看無證兒童的權利
一個人不能脫離集體而獨立生存﹐每個人與生俱來都享有不同的權利﹐而人與人之間的權利也必會產生衝突﹐如何在矛盾中衡量權利的輕重?法律是文明社人會必然的產物。實證主義者認為只有受法律保護的才是真正的人權﹐而人權必須透過法律執行。前衛的改革者邊泌(Bentham)認為權利必須來自法律。如果權利不受法律的保障、如果侵犯權利的行為不會受到法津的懲罰﹐這些權利便沒有意義。因此﹐權利和法津有著密切的關係﹐兒童權利也不能例外﹐同樣受到了法律的各種限制。
無證兒童就學問題一涉及法例及會引起不良的社會治安問題﹐這些兒童的在港接受教育的權利就變得具爭議性﹐以下是從法理和治安的角度去分析兒童受教育的權利。
根據《入境條例》第二條規定「訪客」在港沒有接受教育的權利﹐無證兒童為香港非法居民﹐他們享有待遇不應該較持有效簽證的「訪客」更佳﹐因此《入境條例》給予政府「隱含」權力﹐禁止這些兒童在港就學。
這是否有違《兒童公約》和《人權公約》﹐兒童的權利是否被剝奪?
《兒童公約》所列舉的具體不可分別待遇對象:不分城鄉、父母職業、外來工作者等﹐其身份是該國內的合法居民﹐無證兒童為非法居民﹐因此他們的就學權利也不是由香港政府來負責﹐應由他們所屬的社會(中國內地)來保障。另一點是港英政府在簽署該等《人權公約》時﹐有保留條款﹐《入境條例》是保留條款之一﹐即《人權公約》對《入境條例》不發生法律效果。
正如凌友詩的文章所說﹐香港是一個法律的獨立體﹐無證兒童為非法居民﹐為他們爭取在香港就學﹐只能說是為他們爭取特權﹐而不能說是爭取權利。因為他們現在違反入境條例而要被遣返﹐或領取行街紙正在遣送程序中﹐由此而不能上學﹐也不能說是權利被剝奪﹐法治的最基本精神就是不能允許任何特權。若無證兒童在港就學的特權被允許﹐會否引致將來他們再要求更多的特權﹐如因就學問題希望在港完成小學等﹐而且先例一開﹐很易會令人覺得香港政府很易妥協﹐或許會吸引更多的港人內地子女非法前來香港﹐對社會治安會造成一定的壓力。
在今天法治的社會﹐法例的定下﹐就是保障社會上大多數人的利益﹐當某些人的權利影響到其他人或有可能引起社會問題時﹐這些權利也應受到一定的限制﹐法律面前才可以做到人人平等﹐若撒除一切的紀律﹐社會也將大亂﹐那麼誰的權利還有保障呢?《兒童權利公約》及《人權公約》都要在一定的法例下定立及碓認﹐即使兒童的權利重要﹐但無證兒童在港的受教育權利同樣會受到本港法例的限制﹐這也是無可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