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堅持

 

二○○三年七月一日,香港回歸祖國六年,數十萬香港市民(主辦單位統計:50萬,警方統計:35萬)沒有參與慶祝活動,卻選擇穿上黑衣,高舉橫額,在烈日當空下上街遊行,反對政府就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

我亦是其中一份子。

混在人群裡,我眼見眾人大汗淋漓依然堅持,我眼見有人中暑昏倒,我眼見有人因太擠擁不小心跌倒,我眼見推著嬰兒車的夫婦,我眼見坐著輪椅的傷殘人士,我眼見扶著拐杖的老人家,我眼見回歸後前路更加不明的失明人士;我知道,我們不是趁假期出來閒逛的愚民,我知道,我們有我們的尊嚴,我知道,我們愛香港的程度更甚於高官們,我知道,我們都很想把握這次好好珍惜我們的權利,我知道,言論自由是我們要堅持的最大瑰寶。

個人來說,參與這個遊行的目的只有一個,不是倒董,不是倒葉劉,不是倒政府,不是叛亂,而是反對政府就基本法廿三條草率立法,愚見如下:

首先,雖然港多番指出每一個國家都應有相關法例維護國家安全,但英國和加拿大已早於一九七七年及一九八六年檢討該國的煽動判亂罪,兩個國家不約而同建議廢除這個古老罪行,理由是以言入罪,檢控通常有明顯的政治動機,旨在壓制反對聲音,而且一般現存的刑事罪已經足以應付任何因煽動引發的動亂,可見煽動叛亂罪已不合時宜,並不能與時並進,會嚴重防礙公眾討論社會事務。

第二,港府建議的煽動叛亂罪及竊取國家機密罪行並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有關諮詢文件指出:

煽動叛亂罪行定義:
1 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的實質罪行;或
2 灴動他人製造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區穩定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
即屬犯罪。

國家機密保護對象:
1 保安及情報資料;
2 防務資料;
3 有關國際關係的資料;
4 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的資料;以及
5 有關犯罪和刑事調查的資料。

諮詢文件中言詞空泛,罪行定義涵蓋過廣,就煽動叛亂罪而言,雖然港府多次列明言論、遊行、示威等權利是受《基本法》保障,若不是煽動他人製造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是不會構成煽動叛亂罪,但何謂「煽動他人製造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如何區分純粹言論、遊行、示威和蓄意煽動?是次七一遊行,主辦單位發起數十萬人遊行示威,導致香港多個地區交通及電話網絡癱瘓,是否屬於煽動他人危害香港特區的穩定?另外,有關竊取國家機密罪行,若傳媒在沙士事件中如實披露疫情,致香港被發旅遊警告,是否屬於竊取了國家機密保護對象中的有關國際關係的資料?又或,若傳媒如實報導是次七一遊行,是否屬於竊取了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的資料?

第三,政府於諮詢文件內建議取消一向須於六個月內提出檢控的限制,即當局可無限期地追究煽動叛亂罪。

第四,政府有關廿三條立法的諮詢工作並不符合「民意」原則,行政署曾於1997件1月發出以「民意」為題的總務通告第3/97號,就徵詢民意的政策與原則、公眾諮詢的實務安排、評估民意等列舉多項考慮要點,以助決策局及部門訂立合適的公眾諮詢或蒐集民意的方向,但是次廿三條諮詢工作有違總務通告內的「民意」原則:

1 未有及時進行諮詢,未能讓市民有充分時間表達意見,當局只提供三個月的諮詢期(2002年9月24日至2002年12月24日),且草率地打算在由公佈諮詢起短短十個月內(2002年9月24日至2003年7月9日)完成通過廿三條立法。

2 諮詢範圍未有直達受立法建議影響的有關人士或團體,當局由始至終並沒有主動諮詢記協、支聯會及法輪功等直接受影響組織。

3 諮詢方法本應是中立、公正和客觀的,但有關官員並沒有中立地同時考慮正反兩面意見,亦沒有客觀地正視反對立法的聲音和人數。

由此可見,有關廿三條諮詢工作極其草率,且嚴重缺乏透明度和客觀性,一旦就此立法,香港市民能否如高官們一再口頭承諾般,能繼續享有言論和新聞自由,將是一大疑問。

雖然明白縱使有數十萬人上街遊行,政府亦可能一意孤行,但除非政府改變初衷、審慎立法,且再收窄條文,確保有關罪行定義清晰,符合國際人權法的規定,並嚴格限制這種罪行只適用於絕少的情況下,否則,我相信香港市民一定會繼續堅持,因為,在遊行當中,我們不僅感動於大家為了自由的吶喊,我們不僅感動於大家在烈日當空下的互相扶持和鼓勵,我們不僅感動於大家為反惡法而甘願犧牲假期,而我們更感動於,大家的團結所帶出的一個訊息:原來,自由這塊瑰寶,再辛苦,再艱難都值得我們堅持。

(P.S. 轉載:

香港人的絲帶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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絲帶行動:
由現在至7月9日, 按閣下的意願,把下列顏色的絲帶綁在身上/背包/手提袋, 以行動代替聲音

黃色: 反對國安法23條立法

紅色: 對香港政府過去6年的施政, 表示憤怒/不滿

藍色: 支持董建華下台

綠色: 挺董,支持現任局長, 支持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