拷訊
古代各類官府在審理案件時,用酷刑逼迫犯人招供,稱為拷訊。歷代見諸法典的刑罰基本上都是判決性的,或處死(如凌遲、斬首、絞殺等)、或致殘(如宮刑、刖足、割鼻等)、或責罰(如笞杖、鞭扑、枷項等),都是一次施行完畢。而拷訊時所用的各種酷刑,法典上一般沒有具體規定,而由問官隨意施用,怎麼使犯人痛苦就怎麼辦,犯人如果不招,問官就變著花樣,把犯人反覆蹂躪。在這種情況下,犯人求生不得,求死不成,被折磨得死去活來,結果或傷殘過重而致死,或熬刑不過而屈招。歷史上歲月更迭,朝代變遷,但刑訊逼供的方法一直沿襲未變。兩千多年來,誰能說得清拷訊造成了多少冤案?逼死了多少冤魂?
從有階級以來直到封建社會的末期,歷代政體的基本特點之一是專制。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級社會�堙A不同等級的人都層層地被主宰著和制約著,除皇帝之外,每個人都沒有獨立的人權。上層統治者不容許下層的人有獨立的權利,身居下層者也沒有可以有效地維護個人權利的手段。因此,皇帝對待臣僚、官府對待百姓,都像父親對待兒子那樣可以隨意處治。這種對人的輕賤,是古代各級官府使用刑訊逼供時的共同心態。著名的古典悲劇《竇娥冤》中,太守桃杌聽信張驢兒的誣告,不顧竇娥申訴,剛問三兩句便喝斥道:「人是賤蟲,不打不招,左右,與我選大棍子打著!」這句戲曲臺詞,真實地概括了古代統治者的共同認識。同時,在專制政治下,各級官吏大多高高在上,不肯作實際的調查研究,審理案件時只靠在公堂上提取口供,然後憑主觀臆斷下結論。這種官僚式的處理獄訟的方法,必然要使用刑訊這一最簡單、最易見效的手段。
歷代拷訊犯人,常用的刑罰是拷打。
拷打也叫拷掠、考捶或榜掠,所用的刑具有笞、杖、棍、鞭等。打的數目沒有具體的規定,常常是邊打邊間,直到犯人受打不過、願意招認時為止。拷打時總是實實在在地打,數下之後便打得皮肉開姴、鮮血淋漓,如果犯人在一次拷打之後還不招供,就將他收監關押,下次審問時還要再打。如果是在夏天,犯人傷口潰爛生蛆,這在歷代監獄中是常見的。有的犯人堅強不屈,則被重刑拷打而致死。
秦代官吏審案時已經習慣於使用拷打。秦二世胡亥二年(前208),趙高誣陷李斯和他的兒子李由謀反,將他們逮捕,親自拷問,榜掠達一千多下。李斯忍受不了疼痛,就招認了謀反的罪名。趙高派親信假扮成御史、謁者、侍中等復審李斯,李斯不知是計,向他們申訴冤枉,趙高得到報告,又命令對李斯再次進行拷打。後來胡亥真的派人檢查李斯的口供是否屬實,李斯也不敢再翻案了,一直認定自己是謀反,於是被判為死刑。李斯曾為丞相,尚且受到如此非刑拷打,一般的囚犯就更慘了。劉邦作亭長時,有一次誤傷了夏侯嬰,被人告發是犯了傷害罪,劉邦不承認,夏侯嬰為了掩護劉邦,也不承認受了劉邦的傷害。因此,夏侯嬰被關在監獄一年多,受了數百次的拷掠,幾乎丟了性命。
劉邦建立漢朝以後,將秦代的拷掠風氣更加以發揚。高祖七年(前200)有人告發趙王張敖謀反,劉邦便把張敖和他的丞相貫高一同逮捕。貫高極力證明張敖沒有謀反,在審問時被獄吏榜掠數千,堅決不改口,劉邦對貫高的忠貞很讚賞,就赦免了趙王。東漢和帝時,著名酷吏周紆濫用肉刑,對犯人動輒加以拷掠。永元六年(94),和帝劉肇親自到洛陽視察獄訟情形,看見有兩名犯人被拷打之後死在獄中,身上都生滿了蛆蟲,和帝責備周紆失職,給了他降級的處分。漢代以後直到明清,官員審案無不使用拷打。
有的朝代,對拷打犯人的時間、次數等作了某些規定。如唐代刑律載,對七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以及有殘疾的犯人,不得進行拷打,只根據他所犯罪狀的事實定罪。又載,官府拷打犯人不得超過三次,而且每次相隔的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天,三次拷打的總數不得超過二百下。如果拷打不滿三次而需要移交其他官府重審,拷打的次數必須和前次連續計算。如果將犯人拷打致死,對問官要追究責任。唐代的這些規定同前代相比還算是有些節制的,但實際上並沒有按照這些規定認真執行,不少官員拷打犯人仍然慣用狠手。開元年間,洛陽縣尉王鈞和河南丞嚴安之,拷打犯人時唯恐打不死,而且,他們總是讓行刑的衙役朝著犯人傷口的紅腫潰爛處猛打,看見犯人皮裂出血就哈哈大笑。
宋代除了沿襲唐代的有關規定之外,還增加了一些新的條款。如規定各州捕獲的盜犯,如果還沒有驗查明白,不得先進行拷打;如果必須拷問,要向上一級官府請示,得到批准後才能進行;下級官府如果私自拷問囚犯,按私罪論處。元代曾一度禁止審理案件時對犯人實行拷打,但到了明代又全面恢復,拷打的嚴酷而無節制更超過前代,同時將拷打與其他刑罰一齊使用,這在後文還要詳述。
歷代官府拷訊犯人,常用的刑罰還有拶和來。
拶是夾犯人手指頭的刑罰,所以又稱拶指。其刑具是用六根細木棍組成,中間用細繩穿三道,套在犯人手上,把十個指頭緊緊夾住,兩人用力向兩邊拉扯繩子,木條便越收越緊,犯人疼痛難忍,常常當場昏厥,嚴重的會夾斷指骨。這種刑具叫「」,用對人上刑叫「拶」,兩個字音相同而部首不同,顯然,「」是名詞,「拶」是動詞,今人談及這種刑罰,常常將二字混淆,其實是有區別的。拶指的刑罰很古的時候就有了。《莊子.天地篇》說「罪人交臂歷指」,這「歷指」就是後世所說的拶指。「歷指」或作「櫪指」,漢代許慎的《說文解字》解釋「櫪」字,說是「椑指」,後人認為,「椑指」應是「柙指」,段玉裁注解說:「柙指,如今之拶指。」又《尉繚子》中說「束人之指而訊囚之情」,也是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對女犯最愛用拶指,小說、戲曲中常見這樣的情節。
夾是用夾棍夾犯人的腿骨,和拶指的原理相同。夾棍是由三根一樣長的木棍組成,明清時俗稱「三木」,一端用鐵條固定,另一端用繩索串連,用刑時把夾棍豎放在地上,把犯人的兩條小腿夾在�堶情A兩人向兩邊拉繩,把夾棍收緊,犯人被夾,疼入骨髓。夾棍有長短不同的型號,愈是短的,夾人愈疼,腿骨被夾斷的事時有發生。夾棍在遠代未見,有人說始創於南宋理宗時。據《宋史.刑法志》記載,當時使用的刑具「或木索並施,夾兩脰,名曰『來幫』。……或反縛跪地,短豎堅木,交辮兩股,令獄卒超躍於上,謂之『超棍』。」這夾幫和超棍逐漸演化而定形,成為後世的夾棍。明清時,夾棍是府、縣衙門必備的常用刑具。尤其是明代宦官控制的鎮撫司,所使用的刑具主要有五種,其中的兩種就是拶和夾棍,而且其式樣與一般衙門�堛漱S略有不同,這在燕客的《天人合徵記實》中有詳細的記述:
……一。用楊木為之,長尺餘,徑四五分,每用,兩人扶受者起跪,以索力束其兩端,隨以棍左右敲之,使上下則加痛。一夾棍。二根,長三尺餘,去地五寸許,貫以鐵條,每根中間各幫三副。凡夾人則直豎其棍,一人扶之,安足其中,上急束以繩,仍用棍一具,支足之左,使不移動。又用大杠一根,長六、七尺,圍四寸以上,從左畔猛力敲足脛。吁!可畏哉!
由於和夾棍都非常殘酷,清代曾對這兩種刑罰的使用範圍加以限制。順治十七年(1660),朝廷詔准,凡問刑衙門,無真贓確證及戶婚田土小事,不得濫用夾棍。康熙四年(1665)詔令,凡審理強盜、竊盜及人命大案,犯人已經在別的衙門招認,後來竟然改了口供,或者已有確鑿證據而犯人堅持不吐真情,這種情況下才可以使用夾棍;其他小事案件,如果問官濫用夾棍,要以故意違犯法規的罪名受到題參究治。康熙九年(1670)又詔令,凡是官員審訊犯人,不准於拶指、夾棍之外再用別種非刑,對婦女不准使用夾棍,對懷孕婦女不得輕易使用拶指,違者要受到降職或罰俸的處分。清代的這些規定同前代相比稍微有些寬鬆,但對拶和夾這兩種刑罰並未加以廢除。
歷代拷訊犯人時,往往不是單獨使用某一種刑罰,而是諸刑並用。有些酷吏別出心裁地創造各種稀奇古怪的用刑方式,他們的殘虐的人性在拷訊犯人時得到淋漓盡致的發揮。正史中的酷吏傳及某些野史筆記中,此類記載太多了,許多事例駭人聽聞、慘不忍言,這�堨u挑選那些特別突出的略作敘述。
東漢時,上虞人戴就在會稽郡作倉曹掾(管理倉庫的小官)。揚州刺史歐陽參彈劾該郡太守成公浮犯有貪污罪,派部員薛安檢查倉庫賬簿,企圖尋找成公浮的罪證。薛安逮捕戴就,嚴刑拷問,讓他揭發成公浮的貪污事實。戴就不肯誣陷郡守,慷慨申辯,薛安就讓獄卒把犁鏵尖燒紅,夾在戴就的腋下,戴就神色不變,對獄卒說:「為什麼不把這鐵東西燒得再燙一些?別讓它涼了!」每次拷訊之前,戴就不進飲食,身上的皮肉被燒得焦爛而脫落,他就拾起來吃掉。薛安又命令把他放在地上,用一隻破船把他扣在�堶情A然後點火燒�誺壎L,經過兩個白天一個夜晚,人們都說戴就早被熏死了,薛安讓人掀開破船查看,戴就竟然未死,他瞪著眼大罵道:「為什麼不多加把火?怎麼讓這�蝥須壑F呢?」薛安又命令點火,把一片土地燒得堅硬,然後用針刺入戴就的指甲�堙A讓他扒地上的土。戴就用插有銅針的手指扒土,指甲全部扒掉了,血肉模糊,但不叫一聲。吏役報告薛安,薛安立即提審戴就,對他說:「太守成某罪證確鑿,已經敗露,你何苦如此摧殘自己,去維護他的名聲呢?」戴就大義凜然,為郡守也為自己辨冤,並怒斥薛安不仁不義。薛安理屈技窮,被戴就的氣節感動,轉過來在歐陽參面前為戴就說話,撤消了原案。像戴就這樣的人不過是一個需要取證的對象,竟然受到如此荼毒,可見當時那些犯罪情節較重而不肯招認的人,受到非刑拷訊更是常事了。
北魏時拷訊犯人慣用酷刑。太祖拓跋珪在賀蘭部落時,賀染干派侯引乙突等人密謀刺殺他,尉古真得到消息,悄悄報告拓跋珪預作防備,侯引等果然不敢下手。賀染干懷疑尉古真洩漏了機密,抓住他嚴刑拷問,又用兩根鐵車軸軋他的頭,尉古真的一隻眼睛被軋傷失明,仍不肯招認,賀染干不得已,只好把他釋放。太武帝時,盧度世因崔浩一案牽連,棄官逃走躲到高陽鄭羆家中,官府探知風聲,將鄭羆的長子抓去,鄭羆告誡兒子要殺身成仁,於是其子在被拷訊時,閉口不言,問官用火燒他的身體,直到把他燒死,他未吐露一個字。李彪任中尉時,審案愛用毒刑,他叫人用木頭製作成人的拳頭模樣,名曰「木手」,犯人不招供,他就用木手捶擊犯人的兩肋,使犯人多次死而復甦。每當開始拷訊犯人時,李彪喝令:「快把木手拿來!」犯人一聽此言便渾身戰慄。
北齊文宣帝高洋是個酷暴至極的魔君,朝堂上經常擺著大鑊、長鋸、剉碓等刑具,看誰不順眼就親手把他殺死或用非刑處罰。於是上行下效,有司審理案件時,拷訊犯人皆用酷刑,如「車輻、縐杖、夾指、壓踝」等,車輻是古代車輪的輻條,縐杖是表面不光滑、有節突的木杖,夾指相當於後世的拶指,壓踝大概即後世的壓杠子。然而這些還不夠,有的人還把犁耳(犁上安裝的用來翻土的鐵板,近世俗稱犁面)燒紅,讓犯人赤腳站在上面,或者把一個鐵車輪燒紅,讓犯人的手臂從中間的軸孔中伸進去,這樣,犯人被燒得皮焦肉爛,慘呼不絕。如當時的畢義雲拷訊犯人時,總是使用車輻捶打,很容易取得口供。又尚書左丞盧斐審理案件,不管事大事小,先用車輻拷打一通,許多人當時被打死。盧斐還在嚴冬寒天,把犯人剝光衣服放在冰雪中冷凍,或者在盛夏暑月,把犯人赤身裸體置於烈日下暴曬,這樣整死的犯人,前後有數百名之多。
唐初武則天時,是酷刑大泛濫、酷吏競肆虐的時代。為首者當推來俊臣。他審問囚犯時,不管罪行輕重,先用醋灌鼻孔。或者在地上挖個大坑作為牢房,稱為地牢,把囚犯推進去,吃飯睡覺大小便都在�媄銦A有時斷絕他們的飲食,囚犯們餓得吞食棉衣�堶悸滲}棉絮。很多人被折磨至死,不死則休想出地牢。每當朝廷發布特赦命令,來俊臣總要先把重罪囚犯處死一批,然後才開讀詔令。來俊臣製造的大枷,分十種型號(參見枷項),每當新的囚犯押到這�堙A來俊臣就把各種枷和其他刑具拿出來展示,囚犯們一見便心驚肉跳,都紛紛屈招。其次要數索元禮,他拷訊囚犯,與來俊臣同樣狠毒,當時人們並稱為「來索」。他製作一種鐵箍,給犯人套在頭上,然後在鐵箍和頭皮之間加木楔,用錘子敲打木楔,鐵箍越收越緊,犯人頭疼如刀劈,有的人竟至於頭顱開裂,腦漿流出。這種鐵箍便叫做腦箍,一直延用到後世。索元禮還製作巨大的木十字架,把犯人兩臂平伸、兩腳下垂、固定在木架上,掛在高處,讓木架旋轉,這叫「曬翅」。或者把犯人頭朝下倒掛著,在他的頭髮上墜石塊。如此百般折磨,犯人如何受得了?不屈招只能被摧殘致死。
當時的酷吏,又何止來、索二人?另有來子珣、周興都曾受武則天信任,他們奉命審理大案要犯,酷刑妙招疊出。尤其是周興,酷毒更甚,人稱他為「牛頭阿婆」。天授年間,有人告發周興與來子珣、丘神勣等人謀反,武則天下密詔讓來俊臣逮捕周輿審問。來俊臣派人請周興吃飯,酒席間來俊臣向他請教說:「如果犯人不肯招供,應當用什麼辦法治他?」周興說:「這太容易了,把犯人裝進一隻大甕�堙A四周用炭火煨烤,看他還能有什麼事情不肯招認?」來俊臣當即派人找來大甕,如法煨上炭火,把大甕燒得發紅,然後從容不迫地對周興說:「今天我奉密詔審問你,請君入甕吧!」周興嚇得汗流浹背,立即叩頭服罪。還有一個叫王弘義的,天授年間任左臺侍御史,他在三伏天關押囚犯,特別挑選狹窄而密不透風的小屋,�堶掬u上蒿草,上面再鋪上氈毯。囚犯住在這樣的小屋內像坐在蒸籠�堣@般悶熱,難以忍受,不一會就會熱昏過去,如果自己招認或揭發別人,就立即把他移到別處的寬大通風的牢房,否則,只能在這�堻Q蒸死。
此外,還有侯思止、丘神勣、萬國俊、郭霸等人,都和來俊臣、索元禮是一路貨色。侯思止在天授年間為左臺侍御史,有一次他審訊魏元忠,元忠不招認,侯思止就親自抓住元忠的雙腳把他在地上拖曳,拖了一陣,元忠爬起來說:「我好像騎驢而從驢背上掉下來被驢拖曳似的。」侯思止見魏元忠罵他,十分僨怒,又繼續拖他。元忠受不了這種侮辱,怒斥侯思止,侯思止懾於魏元忠的正氣,不得不有所收歛。丘神勣協助來俊臣拷訊犯人,心黑手狠,受到來俊臣的信任。萬國俊與來俊臣一同編造「羅織經」,專門誣陷旁人。長壽二年(693),有人上疏說嶺南流放的罪犯們陰謀反叛,武則天派萬國俊去處理,親授旨意說:「如果掌握了他們的謀反罪狀,就地斬決。」萬國俊到了廣州,把那批罪人全部逮捕起來,假傳聖旨說賜他們自盡,這些犯人齊聲大哭,呼喊冤枉,萬國俊不由分說,把他們帶到河邊一個接一個地依次斬首,三百多人不一會就殺光了。然後編造他們的供狀,呈送給武則天。萬國俊這種不訊而誅的做法,冤殺許多無辜者。郭霸諂媚武則天,先後任左臺監察御史、右臺侍御史等職。他曾向武則天表忠心說:「那一年征討徐敬業(唐開國功臣徐懋功孫,曾起兵討伐武則天),我願抽其筋,食其內,飲其血,絕其髓。」武則天聽了很高興,才授給他御史之職,因此,人們都叫他「四其御史」,或直呼為「郭四其」。這幫酷吏,殘害朝臣,也殘害民眾,拷訊時採用的酷刑種類,難以詳述。載初元年(689)十月,左臺御史周矩上疏武則天,列舉他使用的酷刑有「泥耳籠首,枷楔兼暴,拉��簽爪,懸髮熏目」等,這叫「獄持」;又有「晝禁食,夜禁寐,敲扑撼搖,使不得瞑」,這叫「宿囚」。因此周矩建議武則天「緩刑用仁」。據說,武則天採納了周矩的意見,對拷訊犯人使用酷刑的做法進行限制,來俊臣、周興等酷吏都受到了懲罰。
後人認為,自古以來的酷刑,以武后之時為最。這一時期拷訊犯人使用的刑具及用刑的方法,確實集古代酷刑虐法之大成,酷吏人數之多也非其他朝代可比。這種酷虐風氣不僅在當時擴展至全國,而且流毒後世,武則天以後新的酷吏不斷湧現,他們在拷訊犯人使用殘忍手段方面,重步來俊臣、索元禮等人的後塵。
唐玄宗開元初年,京師中監察御史李嵩、李全交和殿中侍御史王旭,被人稱為三豹。其中李嵩為赤黧豹,李全交為白額豹,這二人被稱為「人頭羅剎」;王旭為黑豹,又號稱「鬼面夜叉」。三人狼狽為奸,凶狠無度。他們審訊囚犯,總要先找來荊棘鋪在地上,把犯人脫光衣服,讓他睡在上面,萬刺鑽體,痛不欲生。或者削竹簽釘入犯人指甲中,或者用巨大的方樑壓在犯人胯骨上,或者讓犯人跪稜角鋒利的碎瓦片,叉百「仙人獻果、玉女登梯、犢子懸拘、驢兒拔撅、鳳凰曬翅、獮猴鑽火、上麥索、下闌單」等等名目。這些刑罰究竟是如何施行的,難以細考,我們只能從字面上猜想其大概的做法,但可以肯定,這每一種刑罰都是凶狠至極、不堪忍受的,犯人到了他們手�堙A都心膽俱碎,只求速死。當時京師的人們賭咒發誓,常說:「如果有違訓教,出門踫上三豹。」可見三豹已在人們心中成為妖魔鬼怪的代名詞和恐怖、災難的象徵了。三豹之一的王旭,特別喜歡審訊有姦情嫌疑的婦女,其手段之卑劣,非一般人所能想像。婦女如果不承認姦情,就將這女子脫光下衣,用繩子兜起陰部,讓強壯的男子們用竹棍彈射她的陰戶,痛苦和羞辱使受刑者無地自容。有一次,王旭把一名婦女頭朝下倒掛起來,頭髮上墜著石塊,讓他承認和長安縣尉房恆通姦,一直倒掛了三天,那婦女仍然不招認,她說:「侍御(指王旭)太狠毒了。我死之後,要向閻王訴冤,如果能被閻王選入後宮,我一定讓閻王不放過你!」王旭聽了這番話,感到羞慚和畏懼,才釋放了這位婦女。
天寶年間,又有吉溫、羅希奭投靠奷相李林甫,屢興大獄,陷害異己,審訊時一味使用嚴刑逼供,當時人稱「羅鉗吉網」。之後又有敬羽,肅宗至德年間任監察御史。他審訊犯人時,讓犯人躺在地上,用粗門杠碾他的肚子,說這叫「肉鎛飥」(肉麵片)。又在地上挖個土坑,坑的底部和四壁放士棘條,尖刺密密麻麻,上面用席子蓋上。敬羽在坑邊審訊囚犯,如果不招認,就把他推到坑�堙C有的人被棘刺扎得遍體血肉淋漓,潰爛至死。有個叫康謙的胡人由經商而成為富翁,別人忌妒他,誣告他曾和史思明之子史朝義勾通。敬羽將他拷問兩天兩夜,康謙的鬢髮全部被拔乾淨,成了光禿,膝蓋和腳踝的關節全被打得粉碎,無法站立,渾身血污,活像個鬼。敬羽和毛若虛、裴昇、畢曜同為御史,都以酷毒著名,當時人們把他們並稱為「毛敬裴畢」。這四個人肆無忌憚,害人太多了,結果都沒有得到好下場。
北宋仁宗時,岳州司理參軍魏宏愛用酷刑。有一次他審訊的一名囚犯閉口不言,也拒絕進食,任憑怎麼問只是不答應。魏宏讓人把他帶到跟前,對他說:「我用一作東西塞住你的鼻孔,你還能一直不開口嗎?」囚犯害怕了,招認了犯罪的事實。有人問魏宏,犯人為什麼怕塞鼻孔,魏宏說:「這個犯人一定有善於伏氣的奇術,塞住鼻孔就會氣息一通,鬱結於胸而致死。」問話的人佩服他的高見。
南宋初,賣國奸臣秦檜以莫須有的罪名誣陷岳飛謀反,把岳飛父子逮捕,秦檜的親信大理寺正卿万俟高和大理寺丞羅汝楫用嚴刑拷訊,除使用一般的杖、鞭、夾棍等刑具之外,還有一種酷刑叫「披麻問,剝皮拷」。施行時,把岳飛脫光衣服,用塗有鰾膠的白布條纏裹在他身上,待到鰾膠凝固後,讓武士用力扯下布條,就會連著皮肉一起撕下來,一扯就帶下一大塊,慘酷程度,甚於剝皮。岳飛受不了這樣的折磨,竟違心招認了謀反的罪狀,秦檜取得口供,才請高宗下旨,把岳飛父子在風波亭斬首。
元代,朝廷禁止使用法外的各種酷刑,同時規定審理案件不准拷訊,這在歷史上不能不說是文明的一頁。《元史,刑法志》記載說,官府審案應該「正其心,和其氣,感之以誠,動之以情,推之以理」,如果不是這樣,而是使用各種「慘酷之刑」,應「悉禁止之」。雖然在實際上難以完全禁絕,但同唐代相比,酷刑拷訊的例子比較罕見。可是到了明代,拷訊犯人又出現了一個空前酷暴的時代。
從朱元璋時起,皇帝直接控制、宦官具體管理的詔獄在審訊犯人時就開始使用酷刑。詔獄由錦衣衛的下屬機構南鎮撫司、北鎮撫司專領,一般受理皇帝欽定的重大案件,案犯大多是朝廷官員或其他有特殊身分的人。其他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多歸大理寺審理,由刑部監獄關押,這�堣]使用肉刑,但比較遵循法規。所以,當時的朝臣偶而獲罪,聽說交鎮撫司審理就嚇得魂飛魄散,若聽說交刑部獄認為有「天堂之樂」1。可見詔獄是一個多麼黑暗、多麼恐怖的所在!
鎮撫司使用的刑具,可謂五花八門。到萬曆畤,刑具的名目多至十八種,有「挺棍、夾棍、腦箍、烙鐵及一封書、鼠彈箏、攔馬棍、燕兒飛,或灌鼻、釘指,用徑寸懶杆、不去稜節竹片,或鞭脊背、兩踝致傷」等等。其中棍、鞭、烙鐵等人們比較熟悉,腦箍是繼承唐代酷吏索元禮的發明,已見前述,灌鼻是繼承隋代元弘嗣的「以醋灌鼻」的方法,釘指是用鋼針或竹籤釘入指甲中,歷史上也早有人使用。「一封書」、「燕兒飛」的用刑方法難以詳考,我們今天只能憑字面來猜測了。「鼠彈箏」在歷史上也曾有人使用過。宋太宗時,開封百姓王元吉被後母誣告,關押在左軍巡獄,獄卒「繫縛搒治,謂之鼠彈箏,極其慘毒。」此外,還有數種:一是「琵琶」。《明書》稱它為「最酷者」,用刑時,「每上,百骨盡脫,汗下如雨,死而復生,如是者二三次,荼酷之下,何獄不成!」「琵琶」的樣式也難詳考,大概它的形狀類似樂器琵琶,或許即是「鼠彈爭」的別名。二是「呂公�說v。大概是一種捆人的繩子,捆的方法比較奇特,像神仙呂洞賓的捆妖繩似的。三是「紅�屁c」。這是一種特製的錢鞋,把它燒紅給犯人套在腳上,故名紅�屁c。(參見炮烙)
詔獄還有一種刑罰,叫「晝夜用刑」。這不是白天黑夜連續用刑的意思,而是製作一個木籠,四面釘上釘子,釘尖向內,穿透木條,犯人被關在當中,身體稍微動彈一下,釘尖就刺入皮肉,因此犯人必須一天十二個時辰都端正地坐著,像木偶似地一動不動,而且不能打瞌睡,可想而知,這是多麼痛苦了。嘉靖四十五年(1566),海瑞上疏批評世宗朱厚熜,世宗大怒,命令把他下錦衣衛拷問,戶部司務何以尚以疏為海瑞說情,世宗更加氣惱,又命令把何以尚廷杖一百,下到鎮撫司獄,再對他「晝夜用刑」。這種「晝夜用刑」的做法,歷史上也曾有過,五代時閩國大臣薛文傑給王鏻製作的檻車,四周釘有尖鋒向內的鐵釘,人在檻車當中隨著車身的晃動而被釘尖刺入皮肉。何以尚受的刑罰正與那種檻車相似,只不過改換了一個名稱而已。
明代朝臣犯罪一旦被逮付鎮撫司受審,大多先經過酷刑拷訊。慘毒的情形,無疑是人間地獄。天順年間,刑部主事毛吉因小事得罪宦官門達,門達找藉口把他下錦衣衛獄,讓身強力壯的獄卒用特號大棍拷打,打得大腿上的肌肉脫落,看見白骨。嘉靖時,兵部員外郎楊繼盛劾奏嚴嵩,被逮付詔獄,拷訊時五刑齊用,打得皮開肉爛。楊繼盛表現得非常堅強,他被拷訊之前,有親友送給他一顆蚺蛇膽,說是人吃了它可以補氣壯膽,增強對刑罰的耐受力。楊繼盛堅決不要,他說:「我楊椒山(繼盛號椒山)自己有膽,何必要用蛇膽?」他受刑昏死被拖到鎮撫司獄中,半夜時才甦醒,覺得身上傷疼,就呼喚獄卒掌燈,他把一個飯碗摔破,用碎碗割去身的上爛肉,有筋牽連的地方,他就用手扯斷。獄卒驚駭得兩手打顫,幾乎端不住燈,楊繼盛卻意氣自如。
天啟年間,魏忠賢控制詔獄,拷訊犯人使用酷刑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最突出的是從天啟五年(1625)起對東林黨人的拷訊。魏忠賢的義子田爾耕、許顯純及死黨孫雲鶴、楊寰、崔應元等掌管詔獄的審訊,一個個賽過閻玉判官。這年三月,魏忠賢由汪文言一案入手,逮捕東林名士楊漣、左光斗、魏大中、袁化中、周朝瑞、顧大章六人,許顯純秉承魏忠賢旨意,捏造說楊漣等人接受了汪文言的贓銀,用嚴刑追索。六人在第一次受審時就「各打四十棍,拶敲一百,夾杠五十」,之後關進獄中,規定限期,到期交不出銀子要進行「比較」,就是再次進行拷訊。比較時比初審用刑更重,有的要受「全刑」。所謂「全刑」,指鎮撫司的五種常備刑具──械、鐐、棍、、夾棍同時施用,正如《明史.刑法志》所記載的:「五毒備具,呼暴聲沸然,血肉潰爛,宛轉求死不得。」對他們初審是六月底七月初四日,他們被從獄中提出來進行第一次比較的時候,都因刑傷疼痛無法行走,當時正是暑天,傷口潰爛,濃血沾染衣裳,許顯純把他拷問一遍,仍舊帶去收監。此後每隔兩天或三天、四天比較一次,各人傷上加傷,痛不欲生。七月十七日,楊、左二人又各受三十棍。十九日,楊、左、魏三人各受全刑,這時楊漣已喊不出聲,魏大中已吩咐家人料理後事。過了兩天,二十一日再次比較,楊、左再受全刑,魏大中三十棍,周、顧各二十棍,楊、左受刑後抬到外面,渾身血肉模糊:伏在地上如死人一般。此後仍然每隔兩三天一比較,或受棍,或受全刑,魏大中兩腳挺直,像死青蛙似的,袁化中的陰囊腫脹,人得像能容三斗糧食的笸羅。這六人前後持續一個多月,被拷訊數次,先後被摧殘致死。
天啟六年(1626),魏忠賢再次興起大獄,逮捕周起元、周順昌等七人,其中高攀龍在緹騎來逮捕他的時候投水自盡,其餘六人都下詔獄。主持拷訊的仍然是許顯純。周順昌每五天被拷訊一次,每次受審時他都大罵魏忠賢,許顯純竟然用木椎擊落他的牙齒。拷問數次之後,終於,一天夜間在獄中把周順昌用土囊壓死。繆昌期被拷訊時,多次受全刑,不幾天便死在獄中,家屬殯殮他的屍體時,發現他的十個指頭都已脫落,就把碎指頭捧起來放在兩個衣袖�堙C這是因為拷訊時用手械太狠,把指骨全夾斷了,皮肉爛後,指頭自然全部掉下來。黃尊素死的時候,肌肉腫脹潰瀾,面目已不可辨認。李應升屍體從獄中抬出來時,已是骨斷肉爛,竟不知是什麼時候死的。在魏忠賢擅政的幾年間,像周順昌因拷訊而死的人多了,再加上全國各地因言語觸犯魏忠賢而被其爪牙逮捕拷訊致死的,那數目就更大,難怪有人說天啟年間是明史上最黑暗的時代。崇禎改元之後,魏忠賢終因惡貫滿盈而受到懲治,但明毅宗朱由檢仍然利用詔獄維護自己的統治,用酷刑拷訊的作法,一直持續到明朝滅亡。
明代詔獄的拷訊手段,在當時對全國起著一種示範的作用。各地官府處理獄訟,審案時也普遍使用酷刑拷訊。反映明代社會的小說和戲曲等文學作品,寫到縣官或知府審案,每當犯人不招的時候,這官兒就厲聲喝道:「大刑伺候!」許多嫌疑者多因受不了酷刑的折磨而屈招。這�媔�舉一例來說明酷刑拷訊的泛濫。萬曆時,福建某官府中曾用一種特殊刑具名叫錫蛇,就是用錫做成一條蛇的形狀,�堶惇O空心,把它盤在犯人的腰間。審訊時犯人不招認,就往錫蛇的空心�媊曊}水,許多犯人受不住燙,只好屈招。後來,大中丞劉某到此上任,看前任使用錫蛇逼供太慘毒,想廢除它,但又想借機會教訓一下原來在衙中聽差的吏役們。有一天,劉公在書齋�媞峇�覺,看見老鼠偷書案上的一盤雞蛋。偷的辦法很巧妙,一個老鼠用四隻爪抱著一枚雞蛋仰臥著一隻老鼠啣住它的尾巴用力拖,一直拖到牆洞�堙A這樣往來搬運,不一會就把盤中的雞蛋偷光了。劉公起身叫來門役,責問他為什麼偷了雞蛋,門役不承認,劉公叫人把各種普通刑具拿過來,要用刑,門役仍然不服,口呼冤枉。這時,劉公讓人取來錫蛇,要用在他身上,門役急忙跪下磕頭,承認自己偷了雞蛋。劉公這才說出老鼠偷雞蛋的實情,並向吏役們講明重刑之下必有奇冤的道理。大家都稱頌劉公的德政,劉公便宣布把原來的各種酷刑一概廢除。劉公的作法,無疑是開明的進步的,可是,在他之前的歷任官府,用錫蛇這樣的刑罰,不知冤枉了多少無辜的平民。
清代同明代相比,刑罰要輕一些,尤其是對周酷刑拷訊的做法予以限制。康熙七年(1668)朝廷批覆有司的提議,規定「凡擅用非刑者,俱照律治罪」。這只是限制法律規定範圍以外的殘酷刑罰,而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以內仍保留了拶指和夾棍。
1瞿式耜《瞿忠宣公集》卷一〈陳政事急著疏〉:「往者魏崔之世,凡屬凶網,即煩緹騎,一屬緹騎,即下鎮撫,魂飛湯火,慘毒難言。苟得一送法司,便不啻天堂之樂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