枷項

 

戴木枷的女囚犯,1907年,上海(轉貼自《中國舊影錄》〔北京:中國攝影出版社,1999年4月〕)

 

這個便是立枷,又叫站籠。這種特製的木籠上端是枷,卡住犯人的脖子;腳下可墊磚頭若干塊,受罪的輕重和茍延性命的長短,全在於抽去磚頭的多少。有的死刑犯會被如此示眾三天後論斬,有的則像相片中的囚犯般被活活吊死。據記載,晚清一名叫劉松廷的演員因武夫了得,被誣偷去雲南布政使的銀子而被關進站籠�媢G供,因忍受不了折磨而自行踢開腳下的磚頭而被吊死。(1898年,雲南紅河)(相片及描述轉貼自《昆明晚清絕照》〔中國文聯出版社,1999年5月〕)

 

這是重刑犯的牢房,右邊站在籠�堛漸}犯三天後就論斬。為了不讓他低頭睡覺,一根鐵刺被立在他的喉嚨下面。(1900年,昆明)(相片及描述轉貼自《昆明晚清絕照》〔中國文聯出版社,199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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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枷是古代套在犯人脖子上的刑具。將犯人枷項後綁在衙門之前或鬧市之中示眾,又是一種殘酷的刑罰。

 

  枷本來是一種農具,又叫做柫或連枷,其樣式是在一根長竿的一端固定一節可以活動的短竿,人用手揮起長竿,帶動短竿,用來擊打堆在禾場上的稻穀。古代齊地所說的「耒耜枷芟」,指四種常用的農具,枷為其中之一。現代在一些偏僻的鄉村�堙A仍然可以看到有些農民使用這種原始的農具打稻穀。由枷字的本意又引申為「擊打」的意思,如《後漢書.馬融傳》�堛滿u枷天狗,紲墳羊」一句中,「枷」字即可解釋為「擊打」。

 

  枷作為刑具,早在商、周之際就開始使用了。《周易.噬嗑》篇有「何校滅耳」一句,前人注解說:「校,枷也,罪重械其首也。」顯然,那時的「何校」(即「苛校」)就是後來的枷項。除《周易》之外,枷項的做法最早見於《晉書.石勒載記》,其中寫道,東晉建威將軍閻粹慫恿并州刺史東瀛公司馬騰在山東捕捉北方的胡人賣給富家作奴隸,得到的錢財補充軍需。司馬騰就派部將郭陽、張隆等擄掠了不少胡人,把每兩名胡人用一面枷枷在一起,準備押送到冀州。後來成為後趙皇帝的石勒當時才二十來歲,也在被枷者之列。這時的枷的式樣、大小、重量已難詳考,但可以肯定它是一種用木頭製作的固定俘虜脖項的刑具,二人一枷是為了防止他們逃跑。後來對枷逐漸改進並普遍採用,式樣也大體統一。南朝蕭子良《淨住子》云:「譬如牢獄重,因具嬰眾苦,抱長枷,牢大械,帶金鉗,負鐵鎖。」可見,這時的枷已成為監獄中管理囚犯的一種常備器械了。

 

  北魏時,朝廷正式頒定枷為官方刑具之一,所以後世有人認為枷「始自後魏」。北魏孝文帝太和年間,枷的製作還不統一,當時法官和州郡長官普遍製造重枷、大枷。除了用枷之外,還給犯人的脖子上掛石塊,綁石塊的繩子深深勒進皮肉�堙A甚至勒斷項椎骨。太和五年(481),魏孝文帝元宏下詔說,若不是犯下謀逆大罪且有真憑實據的犯人,不許用大枷。但什麼才算大枷,還沒有固定的標準。永平元年(508)七月,魏宣武帝元恪下詔讓尚書檢查各地所用的枷和杖的違制情況。尚書令高肇,尚書僕射清河王元懌,尚書邢巒、李平和尚書江陽王元繼等人,經過調查,把有關情形及處理意見奏知宣武帝,經聖旨批復,規定大枷「長一丈三尺,喉下長一丈,通頰木各方五寸」,用來懲罰叛逆謀反者,各臺寺州郡原來製造的大枷都要焚毀,不許再用。這時規定的枷的尺寸雖然仍舊相當大,但畢竟有了可以參照的統一標準。

 

  就在魏宣武帝下詔之後,還發生一件有趣的事。宋翻任河陰縣令時,縣衙�堶鴩茼s放著一面大枷,名叫「彌尾青」。有人說,朝廷下詔不許用大枷了,這面枷就燒掉吧。宋翻說:「不要燒,暫且把它放在牆根下,以待豪猾之徒。」不久,有個名叫楊小駒的太監到縣�媬鴗膘ヾA頤指氣使,十分驕橫,宋翻就命令衙役取來「彌尾青」給他戴上。楊小駒受了一場惡氣,回到宮�埵V宣武帝哭訴,宣武帝認為是打狗欺主,勃然動怒,傳旨讓河南府尹審問宋翻,同時下詔說,宋翻違抗先帝的旨意,使用超重大枷,是擅行威權以沽名釣譽。宋翻上書申辯說:「這面枷不是我製作的,之所以留下它,不是為了懲罰百姓,而是要懲治楊小駒這樣的凶暴之徒」。這件事說明,魏宣武帝以前確實到處有大枷,宋翻不畏權貴,敢於對抗有特殊身份的太監,他的勇氣和魄力令人讚賞,因此一舉而名震京師。

 

  從北齊、北周到隋,都沿襲北魏的法規,普遍用枷。《齊律》規定;「罪行年者鎖,無鎖以枷。」《周大律》規定:「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這都說明枷在這時是不可缺少的刑具。隋開皇年間,朝廷也曾對枷和杖的大小作了具體的規定。

 

  唐代用枷更是常事。《唐六典》載:「諸流、徒罪及作者皆著鉗,若無鉗者著盤枷,病及有保者聽脫。枷長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頰長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闊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徑頭三寸以上,四寸以下。」.但是,唐代的一些酷吏並不按照這規定的尺寸,而是挖空心思地製作大枷、重枷。武則天時,著名的酷吏來俊臣製作的大枷有十種名號:一曰「定百脈」,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膽」,六曰「實同反」,七曰「反是實」,八曰「死豬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還有一種特重的枷名叫「尾」。從這些名目可以想見,每一種枷都是十分厲害、令人難以承受的。與來俊臣同時的另一名酷吏索元禮手段更加奇特。他讓犯人跪在地上,雙手奉枷,在面前的枷板上再放上一摞磚,這叫做「仙人獻果」。或者讓犯人站在高處的橫木上,把他項上的枷掉轉方向,使長的一端朝後,犯人必然身體要向前傾,而脖子也就被勒得更緊,這叫做「玉女登梯」。索元禮用這樣的種種手段,常常把人折磨致死。

 

  宋代,對枷的重量有一定的限制。開始規定,枷分二十五斤和二十斤兩個等級。景德初年,提點河北路刑獄陳綱上書請制杖罪,並且提議增設十五斤重的枷為三等。宋真宗趙恆准奏,下詔頒布施行。但在實行的時侯,枷的重量常常超出規定。有的地方製的枷用鐵皮包邊鑲角,稱為「鐵葉枷」,如小說《水滸傳》中林沖和武松發配時戴的枷就是七斤半重的「團頭鐵葉護身枷」。有的地方用鐵鑄成鐵枷,其重量當然要遠遠超過木枷。儘管在宋太平興國三年(978)曾頒發過不得以鐵為枷的詔令,鐵枷仍被某些酷吏使用。金代的枷常常超出規定,泰和四年(1204)七月,金章宗完顏璟曾派官員到各地巡視,對濫用重枷的現象予以查究,但並不能徹底禁絕。

 

  明代初年,太祖朱元璋詔令統一枷的型號。規定枷長五尺五寸,兩端寬一尺五寸,用乾木製作,死刑犯人戴的枷重三十五斤,徒罪、流罪犯人戴的枷重二十斤,杖罪犯人戴的枷重十五斤,長短輕重的數據都刻在枷上。洪武二十六年(1393)詔令,凡在京的各衙門所用的刑具都必須經過檢查,符合規定的標準才准許使用。而且,各種刑具必須由指定的地方製作,不得隨意製造使用。如規定由應天府採辦笞杖、訊杖等杖具,龍江提舉司成造枷杻,寶源局打造鐵鎖鐵鐐等。但是,實際上明代用枷超重的情況比以前各代更厲害,由宦官控制的東廠、西廠和錦衣衛的大小爪牙們嗜血成性、殺人如草,他們用的枷越做越重、越做越奇。

 

  英宗正統年間,國子監祭酒李時勉得罪了宦官王振,王振以砍伐文廟前古木為大不敬的罪名,製作了幾面百斤大枷,命令將李時勉和司業趙琬、掌饌金鑒三人枷號示眾。其中一面枷重一百多斤,是王振讓人為李時勉特製的,金鑒說:「我年輕力壯,給我戴這面枷吧。」李時勉說:「老夫筋骨更堅,還是我來吧。」就搶先戴了重枷。當時正是炎夏盛暑天氣,他們被枷號三天仍未解除,於是激起了公憤,監生李貴等千餘人到皇宮門前請命。有個叫石大用的監生願意以自身代替李時勉戴枷示眾,其他監生都一齊呼喊號叫,聲音傳到內廷。皇太后(宣宗孫皇后)聞知,急忙責成英宗立即釋放了李時勉等人。

 

  正德初年,宦官劉瑾專權時製作的大枷重達一百五十斤。給事中安奎和御史張彧奉旨到外地盤查錢糧回京,劉瑾向他們索賄而未能滿足,就尋藉口把安、張二人用一百五十斤的大枷枷號於東西公生門。當時是夏季,大雨晝夜不停,二人淋得像落湯雞似的,也沒有人敢將他們移動一步。都御史劉孟赴任延遲了日期,被逮至京師,枷號於吏部衙門外。御史王時中也因得罪劉瑾,被枷號於三法司牌樓下,遠近圍觀的群眾都忍不住流淚,文官們遠遠地望見這種景象,都垂頭喪氣,沒有一個人敢走到跟前看一看。此外被枷號的還有給事中吉時,郎中劉繹、張瑋,尚寶卿顧浚,副使姚祥,參議吳廷舉等。吳獻臣因為彈劾劉瑾,被枷號於午門前長達一月之久。反對劉瑾的官員被枷死的說不清有多少人,平民百姓因小罪被枷死的就更多了。

 

  因為正德年間的枷號的做法過於殘酷,明世宗朱厚熜即位時不得不作些糾正。嘉靖元年(1522),世宗諭令兩京法司和錦衣衛,在天氣炎熱時對該枷號示眾的囚犯要暫免枷號,以顯示聖上惻隱之心。但過了不久,又變本加厲地恢復正德時的舊規。有個叫劉東山的人,告皇親張延齡兄弟謀反,錦衣衛指揮王佐竭力為張氏辯冤,反過來指控劉東山為誣告,於是將劉東山用大枷枷號示眾三個月,然後充軍戍邊。劉東山受盡摧殘,死於戍所。這是見於記載的明代對犯人枷號時間最長的一次。劉東山能堅持到底,還算得上是硬漢子,嘉靖年間有不少人枷號的時間為一個月或兩個月,結果期限未滿就戴枷而死。

 

  萬曆年間,明神宗朱翊鈞又製造一種新式刑具,名叫立枷。這種枷前面長,後面短,長的一端觸地,犯人被枷住脖子,身體只能站在那�堣銕龤A跪坐都不可能。立枷「重三百餘斤,犯者立死」。東廠和錦衣衛對皇帝欽定的案犯,常常要用立枷,犯人大多在一天之內就送了命。如果有不能很快即死的,監刑的校尉就把枷銼低三寸,這樣,犯人就站不直,只能稍微彎曲著雙腿,勉強支撐,不一會就會力量用盡,氣絕身亡。如果犯人不是廠衛注意的重要案犯,或者在沒有仇家監督的情況下,犯人的家屬就花錢雇用乞丐,讓乞丐在夜間用背扛蓍受刑者的臀部,讓他半坐在乞丐身上,這樣可以稍微休息一下腳力,不致於速死。還有人說,受刑者每天生吃一隻貓,可以提精神,抗折磨,不知是否真的有效。被立枷枷死的人不可勝數,大多是因為得罪了廠衛的頭目,而被用這種方法害死,只有萬曆二十年(1592)樂新爐、諸重光是因為奏事不實,觸怒了萬曆皇帝朱翊鈞,於是皇帝親自下令,讓東廠把樂、諸二人用立枷處死。當時還有一個規矩,受刑者如果在不滿應該枷號的期限內死去,監刑者不准家屬提前收屍,只是把他的屍體就地用土掩蓋一下,必須等到了期限,監刑者向上司回報之後,才准許將屍體運走安葬。如果是夏天,到安葬時,屍體的血肉已經腐爛淨盡,只剩下一具骷髏了。所以,萬曆時的士大夫們談立枷則色變,認為它的殘酷性超過大辟。天啟時,魏忠賢主持東廠,也愛用立枷,先後枷死六、七十人。明毅宗朱由檢即位時,聽說立枷特別殘酷,就問左右這立枷是幹什麼用的,太監王體乾回答說,是用來懲治巨奸大憝的。毅宗說:「雖然那樣的人該懲辦,但他們受這樣的刑罰也太可憐了。」據說,當時魏忠賢在旁邊聽了毅宗的這句話之後,嚇得直縮脖子。不久,毅宗除掉了魏忠賢,直到明朝亡國,再也沒有使用立枷。

 

  清代仍有枷項之刑和枷號示眾的作法。康熙八年(1669)規定應該枷號的犯人所戴的枷重的七十斤,輕的六十斤,長三尺,寬二尺九寸,詔令內外問刑衙門,都要按刑部製作的式樣執行,不得違例。各地的官員雖然大多能遵守規定,但有個別的酷吏又獨出心裁,變換枷的花樣。長洲縣令彭某設立紙枷,就是用薄紙做成枷的模樣,他同時還製作了「紙半臂」,就是紙做的背心。對欠糧的人,彭某就命令給他戴上紙枷,穿上紙半臂,縛在衙門前示眾。這種紙刑具雖然很輕,但彭某規定一點兒也不許損壞,否則要用其他酷刑嚴加處治。戴「枷」者必須終日呆站,紋絲不動,這種被約束的痛苦,比戴真正的木枷還難以忍受。古時的紙又薄又脆,紙枷和紙半臂都很難完好無損,因此被枷者常常在剛戴不一會兒就把它弄破了,於是按著被施以酷刑。當時,長洲百姓對這種做法十分痛恨,有個無名文士曾寫詩一首,貼在縣衙牆上,詩云:

 

長邑低區多瘠田,經催糧長役紛然,紙枷扯作白蝴蝶,布褲染成紅杜鵑。日落生員敲凳上,夜歸皂隸鬧門前。人生有產須當賣,一粒何曾到口邊?

 

 

詩中第三、四句寫戴紙枷的人一不小心就會把紙枷扯碎,紙片飄飛,像翩翩起舞的白蝴蝶,但這樣一來就難免受到重杖或夾棍的責罰,被打得皮開肉綻,鮮血把布褲染紅。全詩傾訴了長洲百姓被逼交官糧而遭受刑責的痛苦,反映了古代吏治的殘暴。從此詩可以看出,紙枷的殘酷並不在紙枷本身,而在於附加的苛刻條件。彭某的暴行,激起了長洲百姓的強烈反對,後來,朝廷不得不把彭某罷官勘問,彭某不久便死於蘇州花橋巷寓所。

 

  古代的枷項之刑,一般來說主要施用於男性犯人,而對於女犯則用械。械是用硬木製作的,長一尺五寸,寬四寸左右,中間鑿兩個圓孔套在女犯人的小臂上,固定住兩隻手,相當於金屬的銬的作用。但有時對女犯也用枷。明代有一位女子因通姦罪被官府拘拿審問。某郡守聽說這女子很會作詩詞,就取出械給她看,讓她以械為題作一首詞,並且說,如果詞作得好就赦免她。這女子略思片刻,賦〈黃鶯兒〉一首云:

 

  奴命木星臨,霎時間上下分。松杉裁就為圓領,交頸怎生,畫眉不成,眼睛兒盼不見弓鞋影。為多情,風流太守,特贈與佳人。

 

 

 

細觀詞意,這女子所詠的不是械,而是枷。「木星臨」,指枷是用木頭製作;「上下分」,指枷是由兩塊木板組成。「圓領」一詞,顯然指套在脖頸上。戴著枷,自然不能「交頸」而眼,而且手無法畫眉,眼睛看不見鞋尖。詞的末句「特贈與佳人」五字,有的書中作「獨桌宴紅裙」,既然比作飯桌,肯定是指枷無疑。這位女子不愧以文才知名,她把作為刑具的枷加以詩化和藝術化了,描繪得那麼形象、生動,同時表現出作者內心的坦然和性情的幽默感。那位郡守讚賞女子才思敏捷,就沒有判她的罪,把她釋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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