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杖
笞杖是古代使用得最廣泛的刑罰。「笞」的本意是用竹條或木條對人進行抽打,杖的本意是拐杖。古時候,兒子不孝,父親可以用拐杖打他。舜小時候是很孝順的,他父親用小杖打他,他就忍著,若用大杖打他,他就逃開。後來把笞杖作為一種刑罰,據說是沿襲了古代父親責打兒子那種教誨、訓誡的含義,所以又把笞杖稱為教刑。
漢代以前,官方規定的五刑是墨、劓、宮、刖、殺,沒有笞杖。漢文帝十三年(前167)發生了緹縈上書救父的事件以後,文帝劉恆下詔廢除肉刑,改用其他刑罰替代,其中當周劓刑的改為笞三百,當斬左腳趾者改為笞五百,但是,笞三百或五百大多能把人打死,這比原來的肉刑還厲害。於是漢景帝劉啟在前元元年(前156)下詔說,用笞杖與死罪沒有什麼兩樣,即使不死,也落重殘。因此他把文帝規定的笞五百改為笞三百,笞三百改為笞二百。這樣做,許多囚犯仍然被打死。到中元元年(前144),景帝又下詔把笞三百改為二百,二百減一百,並且「定箠令」。箠是笞杖所用的刑具,當時規定箠長五尺,用竹子製作,大頭直徑一寸,小頭半寸,竹節要削平,行刑時抽打臀部。從此以後,按照這樣的規定,受刑的犯人才可以保全住性命。
漢代以後,笞杖之刑在執行時比較混亂,無有定規。南北朝時有的朝代嫌笞杖太輕,多改用鞭刑,或叫鞭杖。從隋代起,才正式把笞與杖分開,都列為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之一,其中笞刑最輕,杖刑稍重於笞刑,並且對笞杖的數目、刑具的尺寸、受刑的部位以及量刑的條款都作了明確規定,形成制度,由國家司法部門監督執行。
關於笞杖的數目,隋、唐、宋、金以至明、清,都把笞刑定為五等,從十下到五十下,每加十下則加一等。杖刑從六十至一百,也是每加十下加一等。遼代刑重,沒有笞刑,其杖刑六等,五十至三百,每加五十下則加一等。元代笞杖之刑的數目比較特別。其笞刑分六等。從七下到五十七下,每加十下則加一等,杖刑六十七至一百零七,每加十下則加一等。這個數目是元世祖忽必烈規定的,他的本意是想減輕刑罰,對宋代規定的數目「天饒他一下,地饒他一下,我饒他一下」,所以每等減了三下。實際上,元代將笞刑加了一等,由五等變為六等,結果除笞刑的最低等外,以後的每一等同宋代相比反而增加了七下。因此,元大德年間,刑部尚書王約啟奏說:國初規定笞杖十減為七,笞五十應減至四十七為止,不應再有五十七這個等級;杖刑應從五十七到九十七,不應再有一百零七這個等級。但王約的意見未被採納,所以終元之世
,一直採用著這笞、杖共十一等的刑法。
關於刑具的尺寸和受刑部位,各代的規定也不一樣。漢代笞杖不分,都叫箠,尺寸已如前述。晉代的笞用竹條,沿襲漢制;杖用生荊,長六尺,大頭圍(截面周長)一寸,小頭三分半。南北朝梁時,杖也都用生荊,長六尺,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種。大杖大頭圍一寸三分,小頭圍八分半;法杖大頭圍一寸三分,小頭圍五分;小杖大頭圍一寸一分,小頭呈細尖狀。北魏時杖用荊條,削平其節,分三種,拷訊囚徒時用的杖,直徑為三分,杖囚犯脊背用的杖,直徑為二分,杖腿用的杖,直徑為一分。北齊時杖分兩種,一種長四尺,大頭直徑三分,小頭二分,另一種大頭直徑二分半,小頭一分半。行刑時打在臀部,而且規定對一人行刑時不得換人。隋時用杖較濫,沒有固定的尺寸。唐時把笞和杖分開,都長三尺五寸。笞的大頭直徑二分,小頭一分半。杖分兩種:一種叫訊囚杖,大頭直徑三分二厘,小頭二分二厘:另一種叫常行杖,大頭直徑二分七厘,小頭一分七厘。用刑時,分別打在背部、臀部和腿部。北宋初年,宋太祖趙匡胤規定,常行官杖沿用後周顯德五年(958)頒定尺寸,杖長三尺五寸,大頭寬不得超過二寸,厚度和小頭寬度不得超過九分。宋仁宗天聖六年(1028),集賢校理聶冠卿上書說,自從規定杖制以來,杖的長短寬窄都有尺度,但杖的輕重卻不統一,有些官吏特製重杖,加大處罰,應該做出規定。仁宗皇帝趙禎採納了他的意見,下詔規定常行官杖的重量不得超過十五兩。金、元時笞與杖的尺寸不確定,但在金時曾規定人杖的直徑不得超過五分。
明代的笞杖刑具承襲唐制,略有變化,分笞、杖和訊杖三種,都長三尺五寸。笞,大頭直徑二分七厘,小頭一分七厘;杖,大頭直徑三分二厘,小頭二分二厘;訊杖,大頭直徑四分五厘,小頭三分五厘。笞和杖都用紫荊條製作,行刑時打在臀部;訊杖用紫荊木製作,行刑時打在臀部或腿部。各地官府用的笞、杖和訊杖,都要用刑部頒發的刑具式樣對照比較檢查,尺寸合乎規定才准許使用。那種刑具式樣是銅鑄的,歸刑部統一管理。明代還規定,製作笞、杖等刑具不准用獸筋或皮膠等物在杖上裝釘子。
清代官府衙門所用的笞杖開始沿襲明代規定,後來改為竹板子。大竹板子大頭寬二寸,小頭寬一寸。這種竹板子哪一年開始使用,已難查考。
上述各代對刑具尺寸的規定,都是分別使用當時的度量衡標準,各代的標準互相之間有差別,和現代尺寸的標準也各不相同,因此,史籍記載的尺寸是當時的數字,折合為現代的度量標準相當於多少,很難考證清楚,它所反映的只是各代笞杖具刑的大概情況。
至於說各代犯什麼罪該用笞杖,杖多少,其條目繁多,毋須細述。需要提到的是,有些朝代規定,被判應受笞杖之刑的,可以交納財物贖罪。如宋代刑法規定:判為笞刑應打十下的,贖銅一斤,免打三下;應打二十的,贖銅二斤,免打十三下;應打三十的,贖銅三斤,免打二十二下;應打四十的,贖銅四斤,免打三十二下;應打五十的,贖銅五斤,免打四十下。杖刑也是如此,應打五十至一百的,分別贖銅五至十斤,免打三十七至八十下。金代笞杖之刑,也是用銅來贖,每十下贖銅二斤,若應杖一百,贖銅二十斤就可以免打。明初規定笞杖之刑可用銅贖,每笞十下贖銅半斤,每杖十下贖銅一斤。後來改為用錢贖,每十下贖銅錢六百文,若應笞二十下,贖錢一貫零二百文,應杖一百,贖錢六貫。景泰以後,贖錢的數目數來越大。景泰元年(1450)規定,每笞十下贖錢二百貫,杖十下贖三百貫。再後來各朝逐漸加碼,又規定將錢折算為銀子。婦女犯罪應笞杖者,贖錢的數目更大。也有某些官員臨時規定可以不用錢贖,而用他所需要的東西來贖。如明末時,江蘇如皋縣令王喜愛蝴蝶,每當有人應該受笞杖之刑時,他就讓犯人家屬交納蝴蝶贖免。他宴請賓客時,就把蝴蝶放出,滿堂飛舞,五彩繽紛,如同風飄碎棉一般,王與賓客以此嬉笑取樂。青柯亭刻本《聊齋誌異》卷八有〈放蝶〉一篇,記述的就是這件事。
儘管各朝代對笞杖之刑的有關問題作了明確規定,但實際執行時往往不按正式條文,官員使用笞杖常常只憑當時的主觀意志,使用的刑具也常常超出官方規定的標準。結果,現實中的笞杖之刑要比正史刑法的條文殘酷得多,使笞杖完全喪失了最初的教刑本意,而變為單純懲罰人的手段。
本來,笞杖不屬於死刑的範圍,可是在各朝代中,上至皇帝,下至縣令,常把笞杖作為執行死刑的方式,即把犯人斃於杖下,叫做笞殺或杖殺。漢代,死於笞杖是很平常的事,隋代以後,笞殺或杖殺的事仍然不絕於史書。隋代,隋文帝楊堅親自下令笞殺楚州行參軍李君才,又棒殺大理少卿趙綽和鴻臚少卿陳延。唐代各朝對於捕獲的各地「反賊」首領,多用杖殺代替斬、絞等死刑。北宋初年,太祖趙匡胤於建隆二年(961)四月杖殺商河知縣李瑤,又於開寶五年(972)十二月杖殺內班董延諤。太宗趙炅於太平興國三年(978)七月杖殺中書令李知古,八月又杖殺詹事丞徐選。南宋初紹興十二年(1142)九月,高宗趙構杖殺偽福國長公主李善靜。遼、金、元各代笞杖殺人的情況也不少。明代,皇帝對大臣實行廷杖,許多朝政要員受杖致死。(參見廷杖)清代廢除廷杖,但仍有皇帝杖殺人的例子。雍正帝有一次觀看戲班演出《繡襦記》,演員唱工俱佳,雍正大喜,傳旨賞賜優人用飯。因劇中鄭元和的父親鄭儋的官職為州刺史,有一個演員在吃飯時,順便向一位官員詢問現任常州知府姓甚名誰。雍正皇帝得知此事,大怒道:「你不過是一個優伶,竟敢擅自探聽官守大事!」於是傳旨將這位優伶立斃杖下。不僅皇帝這樣做,各級官員也如此行事。順治十一年(1654),李森先巡按江南,就把著名優人王紫稼與和尚三遮杖殺於蘇州。
歷代執行笞杖之刑時,常常巧立各種名目,加重處罰。北朝時周宣帝宇文贇每次對人用校時,定要打夠一百二十下,稱為「天杖」,或者加倍,打二百四十。有個叫楊文佑的因作歌譏諷朝政,被鄭譯奏知宣帝,宣帝下令賜杖二百四十致死。五代時南漢劉銖對人用杖時,總是每次兩條杖一齊打,稱為「合歡杖」。又臨刑時問被打者的年齡,施杖的數目一定要和他的歲數相同,稱為「隨年杖」,年齡較大的犯人常被當場打死。隋煬帝時,王文同任恆山郡贊務,杖賣囚犯的辦法更奇特。他讓人在庭院空地上埋一個大木樁,露出地面一尺多,又在大木樁四周各埋一個小木撅,把犯人面朝下,胸部放在大木樁上,把他的四肢分別繫在四個小木撅上,然後用棒打他的背,不幾下就打得軀體潰爛而死。
而且,歷代施用杖刑時,常用別的東西代替杖具。許多杖殺人的情況,用的就不是杖,而是棒,同杖相比,棒要粗重得多,擊打人身顯然更容易造成傷殘或致死。遼時除杖之外,又有木劍、大棒、沙袋、鐵骨朵等,都比杖厲害。遼太宗耶律德光天顯年間(927-938)製作大棒和木劍,打人的數目自十五至三十不等,受此刑者罕有不殘廢的。遼穆宗耶律環應曆年間(951-969)又製作沙袋,它是用牛皮縫製成的,長六寸,寬二寸,裝有一尺多長的木柄,並規定,凡是應決杖五十以上者,就用沙袋來打。行刑時向周身猛擊,皮膚不見傷痕而內臟破裂出血,許多人受刑不久即死。後來又製作鐵骨朵,規定行刑的次數為五下或七下,但即使只有這麼幾下,也會輕則致殘,重則致命。南宋時,理宗趙昀用刑狼毒,常用「斷薪」(折斷的木柴)為杖打人的手或腳,名曰「掉柴」。和遼代的鐵骨朵相似的,明代叫金瓜,在朝廷上由御前校尉執掌,常用來責罰朝臣。洪熙元年(1425),李時勉上疏觸怒仁宗朱高熾,仁宗命令武士用金瓜打他,十七下便打斷肋骨。
還有的酷吏用的杖具是特製的。明代成化年間,監察御史王琰巡按蘇州時,用大毛竹剖開做成竹板子,起名為「番黃」。用它行刑,許多人不到打夠數就氣絕身亡,僥倖不死的,也必須請工匠用細鑷子小心地取出爛肉中的竹刺,然後求醫敷藥,清除淤血,臥床百天以上才能痊癒。有一天,王琰到無錫巡視,一個和尚來不及迴避,衝撞了他的儀仗,他立即下令用番黃杖責和尚。和尚不一會使死去,王琰大怒,罵他裝死,喝令繼續打,那和尚終於沒有再醒過來。後來,王琰被提升到朝中任職,得罪了憲宗朱見深,在午門嘗到了受廷杖的滋味,結果受杖兩天後送了命。
歷代對犯什麼罪應受笞杖的刑罰雖有規定,但在執行時常常是隨意定罪,動輒使用笞杖。在衙門�媟礄t的人役們不知哪句話冒犯了官長,就要受到杖責。唐代杜牧詩云:「參軍與縣尉,塵土驚劻勷,一語不中治,鞭箠滿身瘡。」詩中所說的情況,在其他朝代也是這樣。隋代的崔弘度有一次正在吃鱉肉,八、九個人在旁邊侍候,崔弘度一個個地問他們:「鱉肉味道佳美嗎?」侍者平時就怕他,都回答說:「佳美。」弘度大罵道:「蠢奴才,竟敢騙我!你們沒有吃這鱉肉,哪能知道它的味道美不美?」喝令把他們每人杖八十。當時京師長安有諺語說:「寧飲三升醋,不見崔弘度。」可見這個崔某是多麼暴虐了。與崔弘度同時的著名酷吏燕榮在任幽州總管時經常對手下人進行鞭笞,一次責罰的數目竟多達千數,被打的人鮮血淋漓,他在旁邊飲酒吃肉,神態自若。有一次,燕榮外出視察,看見路旁叢生的荊棘可以製作笞杖,就叫人當時製作一根,隨意抓過來一名隨從試試這杖是否好用。那人辯白說:「我沒有犯罪,為什麼打我?」燕榮說:「今天打了你,以後你真的犯了罪,就用今天打的數目來頂替,不再打了。」過了不久,那位隨從果然因犯錯誤應該受笞杖,他立即提出:「前次我已挨過了,老爺您說再有罪就應當免刑,因此今天不能打我。」燕榮斥責他說:「你沒犯罪時尚且能受杖,現在犯了罪不是更應該受杖嗎?」於是不由分說,把那人再次打了一頓。明萬曆時,有個叫陳經濟的任湖州太守,他有個毛病,最討厭烏鴉叫,在衙門�堸蒂蚥巨ㄟ|中有烏鴉叫,就將衙役痛加笞杖。因此,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