刖足
今天,稍有歷史知識的人們都非常熟悉那個淒慘的故事:春秋時,楚國人卞和在山中得到一塊玉璞,把它獻給楚厲王,厲王讓玉工鑒別,玉工說是塊石頭。厲王認為卞和欺騙他,就砍掉了卞和的左腳。不久厲王去世,武王即位,卞和又帶玉墣來獻,武王讓玉工鑒別,玉工又說是塊石頭。武王也認為卞和欺騙他,就砍掉了卞和的右腳。過了若干年,武王去世,文王即位,卞和再也不敢輕易獻寶了,他抱著自己的那塊玉璞,坐在楚山山下痛哭,一直哭了三天三夜,淚水哭乾了,眼睛�堿y出鮮血來。楚文王聽說了,派人問他:「天下受過刖足刑罰的人太多了,你何必哭得那麼悲痛呢?」卞和說:「我不是為自己所受的則足之刑而悲傷,我所悲的是,真正的寶玉卻被認為是石塊,高潔的志士卻被認為是狂徒,所以我忍不住痛哭。」文王派玉工雕琢卞和的那塊玉璞,得到一塊稀世珍寶,於是就命名為「和氏璧」。
這塊和氏璧後來又引起了許多生動的故事:和氏璧流落到趙國,藺相如為使「完璧歸趙」而被趙王封為土大夫;秦統一中國後,將和氏璧刻成有「受命於天,既壽永昌」八個篆字的皇帝所用的玉璽,這即是後世歷代帝王你爭我奪的傳國璽……這些,我們都不去談它,本文要討論的,是卞和所受到的砍掉雙腳的酷刑──被列為周代五刑之一的刖足之刑。
「刖」字音「越」:古時與「剕」(音「費」)的意思相同,就是斷足。《尚書.呂刑》篇有「剕辟疑赦」一句,後傳云:「刖足曰剕刑。」後又疏云:「剕,刖也。」許慎《說文解字》也說:「刖者斷絕之名,故削足曰剕。」周代的五刑,《周禮.秋官.司刑》說是「墨、劓、宮、刖、殺」,《尚書.舜典》說是「墨、劓、剕、宮、大辟」,其中的刖和剕其實是一個意思,都是指斷足。但也有人說,剕和臏的意思相同,「臏」字又作「髕」,本意是人的膝蓋處的那塊活動的骨頭,引申為指用刀把臏骨剔去的刑罰。《白虎通.五刑篇》將「剕」寫作「腓」,云:「腓者,脫其臏也。」《漢書.百官公卿表》顏注云:「剕,玄臏骨也。」其他書中談到刖刑,有的說是斷足,有的說是剔膝蓋骨,也有的說刖、腓和臏的意思相通,諸說紛紜,莫衷一是。今天,我們也難以把它們嚴格區分開來。總之,它們都是施加於人的腿或腳使人不能行走的酷刑。
上古時期,三苗的虐刑之一就有臏。堯舜時作象刑,規定用穿草鞋代替刖足,用黑布蒙住膝蓋並畫上標記代替臏刑1。可見,在這時刖和臏的名稱都已經出現了,但當時中原還沒真正實行這種刑罰。夏朝開始有肉刑,當包括刖足在內。商代有敲斷人的腿骨的做法,這實際相當於刖足之刑。某年一個冬天的早晨,紂王和他的寵妃妲己身穿狐裘在外面觀賞雪景,看見遠處有一老一少兩名男子涉水過河,那青年人毫不猶豫地��過去了,那老者卻顯出怕冷的樣子。紂王問妲己這兩個人的表現為什麼不一樣,妲己說:「那年輕的血氣正旺,腿中的骨髓充實,所以耐寒;那年老的精力衰竭,腿中的骨髓稀少,所以怕涼。」紂王命令武士把那兩名男子抓過來,當場砸斷腿骨觀看,兩人的骨髓多少果然不同。2
到了周代,刖足的事例見於歷史記載的就很多了。春秋時諸侯各自為政,各國國君對臣下或百姓動輒使用刖足之刑,法律規定的應受刖刑的條款也相當繁多。如衛國曾規定,私自駕駛國君乘坐的專車外出,就要定為刖足之罪。有一天夜�堙A衛君非常籠愛的幸臣彌子瑕得到家�堣H報告,說母親病了,他倉倅之間就駕著衛君的車子趕回家去。衛君知道了,不但不加罪,反而稱讚他的孝行。彌子瑕違犯法規而未受刑,只是一個特殊的例子,一般的人若犯下此類罪過,刖足是難以逃脫的,如《左傳》記載,莊公十六年(前678)鄭國刖強鉏之足,僖公二十八年(前632)衛侯刖鋮莊子之足,成公十七年(前574)齊國刖鮑牽之足,等等。此外,莊公十九年(前675),楚國的鬻拳諫楚王,楚王不聽從,鬻拳就用武器進行威脅,強迫他接受,楚王害怕,只好照鬻拳說的辦。鬻拳知道這樣威逼國君是要判死罪的,就自動刖足請罪,楚王赦免了他。齊國在景公時,刑罰特別重,受刖足之刑的特別多,以至於有「履賤踊貴」的說法。踊是刖足以後安裝的假腳,有人專門製造假腳出售。由於許多人都被刖去了腳,所以踊的價格暴漲,鞋子的價格卻便宜了。
春秋時,那些受過刖足之刑的人,常被委派擔任看守大門的職務。前邊提到的鬻拳就奉命守城門,被人們尊稱為「大伯」。這種守門的刖者雖然地位低賤,但在某些關鍵時刻他們會起著意想不到的作用。有一天,齊大夫夷射在宮中參加宴會,喝得醉醺醺的走出來,靠在王宮的側門旁邊稍作休息。把守這個側門的是一位受過刖足之刑的人,他向夷射請求說:「大人吃剩下的酒菜能不能賞給小的們一些呢?」夷射怒斥他說:「受過刑罰半死不活的人竟敢向尊長要酒喝,真是大膽!」守門者只好退下。夷射走後,守門者把門旁邊牆上被房檐滴下水沖刷的地方又刻下一塊,好像被人撒過尿的痕跡似的。第二天齊君從這門邊走過,看見那片痕跡,很生氣,問:「誰在這�堣p便了?」守門者回答說:「臣不曾看見有人小便,昨天只看見中大夫夷射在這�堹舅F一會兒。」齊君大怒,就命令逮捕夷射並把他殺掉了。
夷射因得罪了不起眼的守門刖者而受到巧妙的報復,竟然丟了性命,但是也有另外的情況,孔子的學生季羔有一次在危急之中卻受到守門的刖者的掩擭。季羔在衛國當執法官(士師)時,曾審理過一個案件,把那有罪的人判了刖足之刑。不久遇上了蒯聵作亂,季羔匆忙逃走,經過城郭的大門時,守門者正是他親手處理的被刖足的人。那位刖者對季羔說:「那邊有個牆缺口,你翻過去逃走吧!」季羔說:「正人君子
從來不逾牆。」刖者又說:「那邊有個牆窟窿,你鑽出去快逃吧!」季羔說:「正人君子從來不穿穴。」刖者又說:「這�埵酗@間破房子,可以躲一躲。」季羔就進去藏起來。追兵過去之後,季羔對守門人說:「以前我執行國家的法度,親自審判把你處以刖足之刑。今天我遇到災難,正是你報仇的好機會,然而你卻再三掩護我,為什麼呢?」守門者說:「受刖足之刑,是我罪有應得,無法免除的。可是,當初你審理案件的時候,先判別人後判我,這是想免除我的刑罰,我領會你的意思。到了案情已定、商議量刑時,你很不高興,我見你那種表情,也明白你的意思。你不是出於私情來袒護我這個毫不相干的人,而是因為你本來就是一個仁義君子,在處理案件時總要表現出慈善的心腸。這就是今天我要救你的原因。」這位守門的刖者可以說是個通情達理而且有一定法制觀念的人,和前面那位報復夷射的守門者迥然不同。我們從這個故事可以看到當刖足之刑被普遍採用的事實。
春秋時將判處刖刑時,視所犯罪行的輕重,有的刖去一隻腳,有的要刖去雙腳。刖去一隻腳者稱為偏刖,或者叫做「介」。《莊子.養生主》篇云:「公文軒見右師而驚曰:是何人也?惡乎介也?」這位右師就是個受過刖足之刑而後又做了官的人,他受的刖刑當是偏刖。郭象為《莊子》作注云:「介,偏刖之名。」至於犯什麼罪需要刖左腳,什麼罪需要刖右腳,可能也有一定的規定。如《管子.地數篇》云:「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斷;右足入,右足斷。」一般說來,較輕的罪行只刖一隻腳,特別重的罪才刖去雙腳。
春秋時,也有對死去的人施行刖足的事例。齊桓公的兒子商人和邴歜的父親爭奪田產,沒有佔到便宜,後來商人殺死齊昭公的兒子,篡奪了王位,成了齊懿公,就把已經去世的邴歜的父親從墳墓�堳鶗X來,刖去雙足,讓邴歜作自己的奴僕。懿公又強佔閻職的妻子為妃,讓閻職為他趕車。懿公四年(前609)夏天,邴歜和閻職一塊兒在池塘�堿~澡,邴歜用鞭子打了閻職一下,閻職大怒,邴歜說:「別人奪走了你的老婆你都不生氣,鞭梢碰你一下還值得生氣嗎?」閻職反唇相譏說:「你的父親死後還被人刖足,你又能怎樣?」二人不再爭執,就一同商議,殺死了懿公,把他的屍體扔在竹林�堙A又一同逃走了。懿公對人殘苛,結果自己也沒有得到好下場。
戰國時,刖足也是常見的刑罰。不僅國君可以隨意刖人之足,地方官吏也有權對人施用刖足之刑。趙國梁車任鄴城縣令,他的妻子去看望他,趕到那�堣w經天黑,城門關閉了,梁妻就從城牆的缺損處翻過去進了城。當時有條禁令,如果夤夜私趐城牆者要處以刖足之刑,於是,梁車就嚴格執行法律,把他的妻子刖去一雙腳。趙成侯聽說這件事,認為梁車為人不仁,就罷免了他的縣令之職。
戰國時著名軍事家孫臏的故事更是一樁典型的事例。據《史記》記載,魏惠王時,龐涓仕魏為將軍,他忌妒同學孫臏的才能,把他召來,設計「以法刑斷其兩足而黥之」。所謂「刑斷其兩足」,顯然是刖足的意思。《潛夫論》記此事云:「孫臏修能於楚,龐涓自魏誘以刖之。」這更明言是刖足。但也有人說孫臏受的刑罰是被剔去雙膝蓋骨,《東周列國志》就是這樣描寫的3。還有人說,孫臏的原名已經不可考知,因為他受了臏刑,所以被人稱為孫臏,而臏刑就是去膝蓋骨。歷史上關於孫臏所受刑罰的兩種說法,具體地證明了前面所談到的關於刖、剕、臏約含義彼此混淆的情形。
《莊子》一書�埵h處談到受到刖足之刑的人,其中〈德充符〉篇所說的「兀者」王駘、申徒嘉等,是被刖去一隻腳的。此篇中又說:「魯有兀者叔山無趾,踵見仲尼。」這位叔山受刑後沒有了腳指頭,卻可以用腳跟走路去見孔子,說明當時有的人被處以刖刑時,並不是把一隻腳全砍掉,而只砍去前半截。崔譔為《莊子》中的這句話作注說:「無趾故以踵行,是則(刖)輕於臏也。」崔譔僅從被刖去半截腳來斷定刖足比剔膝蓋骨的刑罰要輕,是不全面的。實際上,刖足在施行時大都是把一隻腳或兩隻腳脖處整個砍下來,其殘酷程度並不次於剔膝蓋骨。
漢初,呂后殘害戚夫人,把她的手和腳都砍掉,扔到廁所�堙A說是「人彘」,還讓漢惠帝劉盈去觀看。劉盈見戚夫人沒手沒腳、血肉模糊的慘象,忍不住大哭,此後便得了病,一年多之後才痊癒。呂后的手段,屬於非法報復那一類,施行無所不用其極,在歷史上留下了殘酷的一頁。當時朝廷正式規定的刖足之刑是斷腳趾。如對犯有「夷三族」的大罪必須用「具五刑」處死的人,其中一項就是斬左右腳趾。漢文帝十三年(前167)文帝劉恆下詔廢除肉刑,規定將原來應當斬去左腳趾的,改為「笞五百」,原來應當斬去右腳趾的改為棄巿。同時還規定,有些罪狀要用釱左趾代替斬腳趾的刑罰。釱是一種鐵製的刑具,重六斤,套在犯人的左腳趾上,不能隨便去掉,如果自行去掉腳上的釱,要另外加罪。當時曾明文規定,私自鑄造鐵器及煮海製鹽者,要「釱左趾」。東漢末年,曹操當權時又規定應釱左右腳趾者改為用木械,因為當時鐵金屬缺乏,所以用木料代替。
漢代以後,刖足之刑在南北朝時一度恢復,具體施行方法是「斷腳筋」。南朝宋泰始四年(468),宋明帝劉彧詔令,凡犯有私自使用官府儀仗、搶劫驛亭寺院及傷害官吏等罪,應判處死刑而遇到赦免者,改為在兩頰黥一「劫」字,同時割斷兩腳之筋,然後遷徙到邊遠地區的交川、梁川、寧川等處;五人以下結夥搶劫者,也要黥面作「劫」字,割斷兩腳之筋,發配到邊遠地區。斷腳筋是變相的刖足,它和剔膝蓋骨的做法作用相似,都是使人喪失行走的能力。這項法令實行的時間不長,明帝死後自行廢除。
唐初,太宗李世民讓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制定刑法,規定應處以絞刑的五十條罪狀都免去絞刑,改為斷右腳趾。過了不久,太宗又產生哀憐之意,他對侍臣們說:「前代早就提出廢除肉刑了,現在還要斷人的腳趾,我實在不忍心。」於是當即廢除了斷右腳趾的規定,改為流放三千里,服勞役二年。
在濫用酷刑的明代,刖足又被重新使用了。洪武二十二年(1389)三月,太祖朱元璋下旨,規定:「蹴圓的,卸腳。」即對踢足球者,要處以刖足的刑罰。當時龍江衛的指揮伏顒和本衛的小旗(士兵)姚晏保二人蹴圓,就被砍了右腳,全家發配到雲南。燕王朱棣發動靖難之役時,建文帝的刑部尚書暴昭也被砍斷了手和腳。天順元年(1457)正月英宗復辟時,刑部啟奏原兵部尚書于謙及王文、舒良、王誠、張永、王勤等人的罪惡,英宗傳旨說,這些人本應當凌遲處死,改為從輕處理,先把他們砍去手腳再予以斬首。後來的史書可能是為了不給大明皇帝的政治抹黑,沒有記載于謙等人被砍手腳的情節。明代對應當凌遲處死的犯人,施刑時也有先砍斷手腳再零刀割死的。當然,這已不是單純的刖足之刑,它是凌遲的程序之一。
1《白虎逋.五刑篇》:「五帝畫像者,犯臏者以墨蒙其臏處而畫之。」
2《尚書,泰誓》有:「斮朝涉之脛」一語,後傳曰:「冬月見朝涉水者,謂其脛耐寒,軌而視之。」陳稚常《上古史演義》描寫了這個情節。也有人說紂時有個大臣名叫朝涉,紂王砍斷了他的腿骨,見俞樾《茶香室三鈔》卷十四「朝涉」。
3馮夢龍、蔡元放《東周列國志》第八十八回(孫臏佯狂脫禍,龐涓兵敗桂陵)寫道;「龐涓遂喚刀斧手,將孫臏綁住,剔去雙膝蓋骨」。明太祖朱元璋下旨,規定:「蹴圓的,卸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