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旨與規則
圖書館宗旨
本會積極鼓勵同學多讀課外書,培養良好的閱讀習慣。希望透過廣泛閱讀,訓練學生的思考,培養他們的自學能力。此外,本會還希望圖書館管理員能盡力為同學服務,學習與人合作,培養團體精神及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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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規則 (2003-2004年度)
(1) 圖書館開放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2) 各同學可憑圖書證借書四本,借書手續須由持證人親自辦理。
(3) 書籍借出期限為兩星期,可續借兩次。(倘還書日期為學校假期或學校舉辦特別活動日,
則還書日期將會順延,敬請注意還書之日期蓋印。)
(4) 工具書(字典及辭典)只限在館內作參考用途,不能借出。
(5)
逾期還書每本每日須繳付罰款五角,不足一日,亦作一日計算。(公眾假期及學校假期不計算在內。此外,如因病假或事假導致無法還書者,可出示告假證明,則可豁免罰款。)
(6) 倘有逾期書籍未歸還或有罰款未繳交,則該同學不可再借其他書籍。
(7) 圖書證不得轉讓予他人,若有遺失,須及時向圖書館報失。補領新證,每次須繳費十元正,補領手續請到校務處辦理。
(8) 所借書籍倘因疏忽而引致損壞或遺失,持證人須負責賠償。除賠償該書之原價外,另加百份之二十附加費。
(9) 借閱過期雜誌須填寫借閱表格,每次限借三本,借期一週。
(10) 本館之電腦設施可供同學使用,詳情請參照館內之「使用圖書館電腦須知」。
(11) 在圖書館內,各同學應保持肅靜,所有設施及書報,使用後須放回原處,此外亦應注意衛生,切勿在館內進食或拋棄紙屑。
(12) 本館不設貯物處,故此除「歸還書籍」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准帶入館內。(銀包除外)
(13) 當離開時,各同學應自動將所有書籍交予管理員檢查。
(14) 在圖書館上自修堂之同學,請依時簽到入座,當下課鐘聲響起後,請將所有物品交予管理員檢查後立即離開。
(15) 除上課時間外,圖書館並不開放予同學作自修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