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賽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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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比賽組織

  1. 競賽規程
    主辦當局應在比賽前制訂競賽規程並予以公佈,規程通常包括:舉辦單位,棋賽名稱,宗旨,參加資格,報名辦法(報名時間及地點,報名保證金),比賽地點、日期及時間,棋賽制度(項目及內容〕,對局時間,成績計算,棋例、獎勵辦法等。
  2. 組織委員會
    主辦當局應設立組織委員會負責籌備及領導比賽之進行,制訂規程及辦理整個過程中不屬於裁判員職責的事項。
  3. 裁判委員會
    1. 組織委員會應視棋賽規模委任一名裁判長,一名或多名副裁判長及若干名裁判員組成裁判委員會負責棋賽進行,裁判委員會之判決為最後判決。
    2. 裁判長應負責領導全體裁判人員進行工作,召集有關會議,研究和分配工作,並視需要向組織委員會請示和報告。
    3. 裁判長之職責為:
      1. 在賽會期間,裁判長是組織委員會的代表,全面推進比賽過程。
      2. 分配所有裁判員於賽場,負責各組賽事。
      3. 負責規程之施行及解釋,根據規程精神解決比賽中產生的問題,並可決定在規則中未詳盡或未有明文規定之細節問題,並向組織委員會提出修訂規程建議。
      4. 在進行賽程中,因特殊原因而無法進行時,裁判長有權宣佈暫停及安排恢復進行之時間及地點。
      5. 負責解決異議之問題,並得視需要召集領隊會議聽取意見解決問題。
      6. 裁判員不稱職或嚴重錯誤,裁判長得停止其職務並換人。
      7. 維護紀律並保證比賽順利進行,有權取消一名棋員或一隊的比賽資格。
      8. 負責收集得分紀錄,並將結果製成表欄公佈。
      9. 按照規程制度決定獎罰。
      10. 賽會閉幕時,宣佈比賽結果。
  4. 副裁判長之職責為:
    協助裁判長工作,並在其不在場時,代行其職權。
  5. 其他工作人員
    組織委員會得需要除委任裁判員外,並委任若干棋證、記錄員、唱棋員、掛棋員、計時員協助工作。
  6. 競賽規程若有未盡善之處,組織委員會得臨時增刪,並於公佈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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