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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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棋 例

第一節:術語解釋

  中國象棋常用術語,各均具有特定涵義,茲簡釋如下:

「照著」 凡走子直接攻擊對方「將」「帥」者謂之「照著」,又稱「照將」或「將軍」。(慣例走照著時告知對方)
「殺著」 凡走子企圖於下一著叫將或連續叫將,令對方無法解救者,謂之「殺著」。
「捉著」 凡走子攻擊對方「將」「帥」以外之任何一子,企圖於下一著吃去之者,謂之「捉著」。
「兌著」 凡走子可互換吃去者,謂之「兌著」。
「攔著」 凡走子攔阻對方子力之左右進退移動者,謂之「攔著」。
「獻著」 凡走子送吃者,謂之「獻著」。
「閒著」 凡走子不屬於照,殺,捉,兌,攔,獻者,謂之「閒著」。
「長照」 凡走子連續不停照將,演成歸原狀態者,謂之「長照」。
此項詮釋適用於「長攔」「長兌」及「長獻」。
「長殺」 凡連走殺著者,謂之「長殺」。
「長捉」 凡甲方連走捉著,而乙方被捉之子,每著均走逃避著法,或以他子每著直接消解之,而甲方仍每著捉之者,謂之「長捉」。
「解殺」 凡走子直接化解對方之殺著者,謂之「解殺」。
此項詮釋適用於「解照」與「避捉」。
「反照」 凡走子化解己方被照,同時又還照對方者,謂之「反照」。
此項詮釋適用於「反殺反捉」,「解殺反捉」,「解照反照」。
「有根」 凡被捉子如有另子保護,可以反吃者,謂之「有根」,否則謂之「無根」。
「真根」 凡有根子之「根」(即保護子)於該子被對方吃去時,確可反吃敵子者,謂之「真根」。
「假根」 凡有根子之「根」於該子被吃去時,不能移動反吃敵子者,謂之「假根」。
「一照一殺」 凡走照著後續走殺著者,謂之「一照一殺」。
此項詮釋適用於「一照一捉」,「一照一閒」,「一殺一捉」,「一殺一閒」,「數照一殺」,「數照一閒」。
「二照一還照」 一方步步叫將,另一方在解照同時,兩步中有一步是還照,謂之「二照一還照」。
「二捉一還捉」 一方步步捉子,而另一方在解捉之時,兩步中有一步是還捉者,謂之「二捉一還捉」。
「二捉二還捉」 一方連續兩步循環捉子,另一方亦在解捉同時,兩步連續捉子,謂之「二捉二還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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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棋例之判決

引用棋例用以判決勝、負、和之四大原則:

  1. 雙方均無觸犯禁例而又互不變著者,可判作和。
  2. 雙方均同時觸犯同一禁例者,可判作和。
  3. 一方長照,一方長捉,則長照者必須變著,不變作負。
  4. 一方犯例而另一方不犯例時,應由犯例方變著,不變作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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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棋例總綱

  1. 無論任何情況,長照作負。
  2. 長殺,一照一殺,一照一捉,一照一停,一照一要抽吃,一捉一要抽吃,雙方不變,均作和局。
  3. 一子長捉一子作負(但可長捉未渡河兵卒);兩子或多子長捉一子亦作負(但其中如有一兵卒或將帥者例外)。
  4. 一子分捉兩子或多子作和,兩子分別捉兩子或多子亦作和局。
  5. 二捉一還捉,二捉者(指捉同一子)等於長捉,必須變著,否則作負。
  6. 長捉真根子作和,長捉假根子作負。但馬或炮如長捉有根車亦作負。
  7. 長捉同類子作和,但該子如受牽制不能離線時,則仍作為長捉論,不變作負。活馬長捉蹩腳馬,仍作為長捉,必須變著。
  8. 捉二而其中一著兼兌者仍作長捉,長捉兼長兌者,亦作長捉論。
  9. 將帥或兵卒長捉任何子均作和;其聯合一車或一馬或一炮長促一子亦作和局。
  10. 長欄、長獻、長兌、長要抽吃均作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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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棋例細則

  1. 凡能先吃去對方將帥者,即為勝局。
  2. 凡能圍困對方之棋子,令對方無可走動者,即為勝局。
  3. 任何一方走出被禁止之著法,經裁判員或棋證要求變著而仍重複出現三次者,判為負局。
  4. 對局雙方均無法取勝者,或一方提議作和而對方表示同意者,或裁判員棋證判和者,均為和局。
  5. 凡演成循環歸原狀態,雙方均無犯例而又互不變著者,可判和局。
  6. 無論任何情況,單方一子長照或多子交替長照者均須變著,不變作負。(如圖1、2、3)
  7. 雙方循環長照作和。(亦即解照反照作和。)(如圖4)
  8. 二照一還照,長照者作負。(如圖5)
  9. 長殺作和。一方步步催殺,另一方無論有無其他子力可以化解,抑或僅能走動將帥引避,均作為和局。(如圖6、7、8、9)
  10. 解殺反殺作和。一方步步催殺,一方步步解殺反殺,如雙方不變,可判和局。(如圖10)
  11. 一照一殺作和。(如圖11、12)
  12. 一照一捉或多照一捉均作和局。(如圖13)
  13. 一照一閒,一照一要抽吃均作和局。(如圖14、15、16)
  14. 一捉一要抽吃判和局。(如圖17)
  15. 單炮或雙炮不能長捉一車,捉有根車亦不能長捉之,就算車方連續兩著均反捉無根子,炮亦不能長捉該兩步。(如圖18、19、20、21、22、23、24、25)
  16. 單炮分別輪迴長捉兩車作和兩炮分別輪迴長捉兩車亦作和局。(如圖26、27、28)
  17. 車可長捉有根炮,如炮一著有根,一著無根,車仍可長捉該兩步。(如圖29、30、31)
  18. 車捉無根炮,無論炮是否長殺,或有一照,或一照一反捉,均不能長捉之,就算炮方連續兩著均反捉別兩子,車亦不能長捉之。(如圖32、33、34、35、36、37、38)
  19. 車被馬牽制不能移動時,無論馬是否有根,均不能以任何子長捉車,否則判為負局。(如圖39、40、41)
  20. 炮馬不能分別長捉一車,無論車是否有根,又或是否反捉一步或兩步,炮馬方亦不能長捉之,雙馬分捉一車亦然,不變作負。(如圖42、43、44)
  21. 馬長捉車,車僅反捉一著,則無論車是否有根,馬方亦不能長捉之,不變作負。(如圖45、46、47)
  22. 車馬如循環長捉作和。(如圖48)
  23. 車長捉馬,而馬僅反捉一著,或僅有一照,或一照一反捉他子,車方均不能長捉之。(如圖49、50)
  24. 捉同類子:
    車捉車:如雙方均未受牽制互能去子者,則視為長獻,不變作和;如一方受牽制不能去子時對方不能長捉之。
    炮捉炮:如雙方均未受牽制互能去子者,則視為長獻,不變作和;如一方受牽制不能去子時,則對方不能長捉之。
    馬捉馬:如雙方均為活馬,則視為長獻,如一方被絆腳不能反吃,則對方不能長捉之。(如圖51、52、53、54、55)
  25. 炮利用別子為炮台捉對方之馬、士、象、過河卒時,雖敵子不動,而雙方僅移動炮台,仍作為長捉,不變作負。如長捉未渡河兵卒則可以作和。(如圖56、57、58、59、60)
  26. 炮利用別子為炮台捉對方之車(有根或無根車均同),雖敵車不動,雙方僅移動炮台,仍視為長捉,不變作負。(如圖61、62)
  27. 車被炮牽制不能離線時,車在該線移動不作捉子論,如以車捉之,不視為獻著,不得長捉;如其中一步有根,則該著不作為捉子,如以馬或炮捉之,則無論車是否有根,均不能長捉。(如圖63、64、65、66)
  28. 將帥長捉子作和。若其中一步聯合其他子長捉亦作和。(如圖67、68)
  29. 兵卒長捉子作和。兩兵卒或數兵卒聯合捉一子或多子亦作和。若其中一步聯合車或馬或炮長捉一子亦作和局。(如圖69、70)
  30. 將帥或兵卒若每步都聯合其他長捉一子仍作負局。(如圖71、72、73)
  31. 車不能長捉已渡河兵卒,無論該兵卒是否連續反捉子,車方必須變著,否則作負。(如圖74、75)
  32. 一子輪捉兩子或多子作和。兩子分別輪捉兩子或多子亦作和局。(如圖76、77、78、79、80)
  33. 兩子或多子輪捉一子作負。(如圖81、82)
  34. 有根子被捉時,如其根受牽制失去保護力者(統稱假根),則不能長捉之。(如圖83、84、85)
  35. 兩子或多子劫一子時,如該子為「真根子」,不作長捉論,雙方不變,可成和局。(如圖86、87、88、89)
  36. 捉兩步而其中一步兼兌者仍作長捉,長捉兼長兌者亦作長捉論。(如圖90、91、92、93)
  37. 凡甲方車帥被乙方車炮聯合控制時,甲方以馬或炮長捉乙方該車,仍視為長捉,不變作負。(如圖94、95、96)
  38. 長要抽吃作和。(如圖97、98)
  39. 長攔作和。(如圖99、100)
  40. 長兌長獻均作和。(如圖101、102、1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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