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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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棋 例

第一節:術語解釋

  中國象棋常用術語,各均具有特定涵義,茲簡釋如下:

「照著」 凡走子直接攻擊對方「將」「帥」者謂之「照著」,又稱「照將」或「將軍」。(慣例走照著時告知對方)
「殺著」 凡走子企圖於下一著叫將或連續叫將,令對方無法解救者,謂之「殺著」。
「捉著」 凡走子攻擊對方「將」「帥」以外之任何一子,企圖於下一著吃去之者,謂之「捉著」。
「兌著」 凡走子可互換吃去者,謂之「兌著」。
「攔著」 凡走子攔阻對方子力之左右進退移動者,謂之「攔著」。
「獻著」 凡走子送吃者,謂之「獻著」。
「閒著」 凡走子不屬於照,殺,捉,兌,攔,獻者,謂之「閒著」。
「長照」 凡走子連續不停照將,演成歸原狀態者,謂之「長照」。
此項詮釋適用於「長攔」「長兌」及「長獻」。
「長殺」 凡連走殺著者,謂之「長殺」。
「長捉」 凡甲方連走捉著,而乙方被捉之子,每著均走逃避著法,或以他子每著直接消解之,而甲方仍每著捉之者,謂之「長捉」。
「解殺」 凡走子直接化解對方之殺著者,謂之「解殺」。
此項詮釋適用於「解照」與「避捉」。
「反照」 凡走子化解己方被照,同時又還照對方者,謂之「反照」。
此項詮釋適用於「反殺反捉」,「解殺反捉」,「解照反照」。
「有根」 凡被捉子如有另子保護,可以反吃者,謂之「有根」,否則謂之「無根」。
「真根」 凡有根子之「根」(即保護子)於該子被對方吃去時,確可反吃敵子者,謂之「真根」。
「假根」 凡有根子之「根」於該子被吃去時,不能移動反吃敵子者,謂之「假根」。
「一照一殺」 凡走照著後續走殺著者,謂之「一照一殺」。
此項詮釋適用於「一照一捉」,「一照一閒」,「一殺一捉」,「一殺一閒」,「數照一殺」,「數照一閒」。
「二照一還照」 一方步步叫將,另一方在解照同時,兩步中有一步是還照,謂之「二照一還照」。
「二捉一還捉」 一方步步捉子,而另一方在解捉之時,兩步中有一步是還捉者,謂之「二捉一還捉」。
「二捉二還捉」 一方連續兩步循環捉子,另一方亦在解捉同時,兩步連續捉子,謂之「二捉二還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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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棋例之判決

引用棋例用以判決勝、負、和之四大原則:

  1. 雙方均無觸犯禁例而又互不變著者,可判作和。
  2. 雙方均同時觸犯同一禁例者,可判作和。
  3. 一方長照,一方長捉,則長照者必須變著,不變作負。
  4. 一方犯例而另一方不犯例時,應由犯例方變著,不變作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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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棋例總綱

  1. 無論任何情況,長照作負。
  2. 長殺,一照一殺,一照一捉,一照一停,一照一要抽吃,一捉一要抽吃,雙方不變,均作和局。
  3. 一子長捉一子作負(但可長捉未渡河兵卒);兩子或多子長捉一子亦作負(但其中如有一兵卒或將帥者例外)。
  4. 一子分捉兩子或多子作和,兩子分別捉兩子或多子亦作和局。
  5. 二捉一還捉,二捉者(指捉同一子)等於長捉,必須變著,否則作負。
  6. 長捉真根子作和,長捉假根子作負。但馬或炮如長捉有根車亦作負。
  7. 長捉同類子作和,但該子如受牽制不能離線時,則仍作為長捉論,不變作負。活馬長捉蹩腳馬,仍作為長捉,必須變著。
  8. 捉二而其中一著兼兌者仍作長捉,長捉兼長兌者,亦作長捉論。
  9. 將帥或兵卒長捉任何子均作和;其聯合一車或一馬或一炮長促一子亦作和局。
  10. 長欄、長獻、長兌、長要抽吃均作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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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棋例細則

  1. 凡能先吃去對方將帥者,即為勝局。
  2. 凡能圍困對方之棋子,令對方無可走動者,即為勝局。
  3. 任何一方走出被禁止之著法,經裁判員或棋證要求變著而仍重複出現三次者,判為負局。
  4. 對局雙方均無法取勝者,或一方提議作和而對方表示同意者,或裁判員棋證判和者,均為和局。
  5. 凡演成循環歸原狀態,雙方均無犯例而又互不變著者,可判和局。
  6. 無論任何情況,單方一子長照或多子交替長照者均須變著,不變作負。(如圖1
  7. 雙方循環長照作和。(亦即解照反照作和。)(如圖4
  8. 二照一還照,長照者作負。(如圖5
  9. 長殺作和。一方步步催殺,另一方無論有無其他子力可以化解,抑或僅能走動將帥引避,均作為和局。(如圖6
  10. 解殺反殺作和。一方步步催殺,一方步步解殺反殺,如雙方不變,可判和局。(如圖10
  11. 一照一殺作和。(如圖1112
  12. 一照一捉或多照一捉均作和局。(如圖13
  13. 一照一閒,一照一要抽吃均作和局。(如圖141516
  14. 一捉一要抽吃判和局。(如圖17
  15. 單炮或雙炮不能長捉一車,捉有根車亦不能長捉之,就算車方連續兩著均反捉無根子,炮亦不能長捉該兩步。(如圖1819202122232425
  16. 單炮分別輪迴長捉兩車作和兩炮分別輪迴長捉兩車亦作和局。(如圖262728
  17. 車可長捉有根炮,如炮一著有根,一著無根,車仍可長捉該兩步。(如圖293031
  18. 車捉無根炮,無論炮是否長殺,或有一照,或一照一反捉,均不能長捉之,就算炮方連續兩著均反捉別兩子,車亦不能長捉之。(如圖32333435363738
  19. 車被馬牽制不能移動時,無論馬是否有根,均不能以任何子長捉車,否則判為負局。(如圖394041
  20. 炮馬不能分別長捉一車,無論車是否有根,又或是否反捉一步或兩步,炮馬方亦不能長捉之,雙馬分捉一車亦然,不變作負。(如圖424344
  21. 馬長捉車,車僅反捉一著,則無論車是否有根,馬方亦不能長捉之,不變作負。(如圖454647
  22. 車馬如循環長捉作和。(如圖48
  23. 車長捉馬,而馬僅反捉一著,或僅有一照,或一照一反捉他子,車方均不能長捉之。(如圖4950
  24. 捉同類子:
    車捉車:如雙方均未受牽制互能去子者,則視為長獻,不變作和;如一方受牽制不能去子時對方不能長捉之。
    炮捉炮:如雙方均未受牽制互能去子者,則視為長獻,不變作和;如一方受牽制不能去子時,則對方不能長捉之。
    馬捉馬:如雙方均為活馬,則視為長獻,如一方被絆腳不能反吃,則對方不能長捉之。(如圖5152535455
  25. 炮利用別子為炮台捉對方之馬、士、象、過河卒時,雖敵子不動,而雙方僅移動炮台,仍作為長捉,不變作負。如長捉未渡河兵卒則可以作和。(如圖5657585960
  26. 炮利用別子為炮台捉對方之車(有根或無根車均同),雖敵車不動,雙方僅移動炮台,仍視為長捉,不變作負。(如圖6162
  27. 車被炮牽制不能離線時,車在該線移動不作捉子論,如以車捉之,不視為獻著,不得長捉;如其中一步有根,則該著不作為捉子,如以馬或炮捉之,則無論車是否有根,均不能長捉。(如圖63646566
  28. 將帥長捉子作和。若其中一步聯合其他子長捉亦作和。(如圖6768
  29. 兵卒長捉子作和。兩兵卒或數兵卒聯合捉一子或多子亦作和。若其中一步聯合車或馬或炮長捉一子亦作和局。(如圖6970
  30. 將帥或兵卒若每步都聯合其他長捉一子仍作負局。(如圖717273
  31. 車不能長捉已渡河兵卒,無論該兵卒是否連續反捉子,車方必須變著,否則作負。(如圖7475
  32. 一子輪捉兩子或多子作和。兩子分別輪捉兩子或多子亦作和局。(如圖7677787980
  33. 兩子或多子輪捉一子作負。(如圖8182
  34. 有根子被捉時,如其根受牽制失去保護力者(統稱假根),則不能長捉之。(如圖838485
  35. 兩子或多子劫一子時,如該子為「真根子」,不作長捉論,雙方不變,可成和局。(如圖86878889
  36. 捉兩步而其中一步兼兌者仍作長捉,長捉兼長兌者亦作長捉論。(如圖90919293
  37. 凡甲方車帥被乙方車炮聯合控制時,甲方以馬或炮長捉乙方該車,仍視為長捉,不變作負。(如圖949596
  38. 長要抽吃作和。(如圖9798
  39. 長攔作和。(如圖99100
  40. 長兌長獻均作和。(如圖1011021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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