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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比賽通則
第一節:比賽的性質和辦法
- 對弈方式,分為單人賽及雙人賽。
- 比賽性質分個人賽及團體賽。
- 名稱有友誼賽、選拔賽、邀請賽,全國(或全區)個人賽及團體賽,國際賽等。
- 比賽辦法分淘汰制,大循環制,分組循環制,積分循環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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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對局時間
- 時間總計制:
採用計時鐘,兩局賽每局限用六十分鐘,一局賽每局限用九十分鐘;限定時間用完,不論兩局賽或一局賽,如屬賽員自行紀錄,則每十五分鐘必須走滿十步棋(否則作負),如毋須賽員自行紀錄,則每十分鐘必須走滿十步棋(否則作負),剩餘時間不予累積,但可自由運用所行著數,不在限著之內。在限十五分鐘(或十分鐘)走滿十著時,攻方長將有一點重覆便作重覆論,吃子算有效步,攻方動一子重覆「將軍」算有效步三著,攻方兩子或以上重覆「將軍」算有效步六著。長捉與長將算步方法一樣。
- 時間分計制:
若用停錶或手錶計時,每方每著棋用時限兩分鐘,惟每方每局得享用延長時間三十分鐘,並得一次或分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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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用時間總計制,先下子然後按鐘,如有遺漏,裁判員或棋證得予提醒,賽員本人必須留意時間運用問題,就算棋證不予提醒,後果仍由賽員自負。開賽時間已屆,一方或雙方遲到,棋鐘由裁判員照予開動,作為已進行取用時間論。若達三十分鐘,仍未到場,該場作棄權論。
- 棋鐘開動後,比賽員如有問題提出,均須使用己方時間(如對方技術犯規例外),不得將棋鐘按停,比賽員如有要事離開棋抬或棋證在解釋問題時,如被認為需要,可按停棋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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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場比賽必須當場結束,如到完場時間仍未結束時即封棋,並由該局先行的一方封棋。(即走暗著)
- 「揭封」繼續比賽時,如發現「封棋方」在封棋時所記下著法有誤,而又解釋不通,即應判負。但如果「非封棋方」已經自動棄權,則「封棋方」不論著法是否有誤,均可作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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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記 錄
賽員應自行記錄著法,並注意下列事項:
- 採用文字棋子時,用傳統記錄法:
每一著用四個字表明,第一個字是棋子名稱,如車或兵等;第二個字是棋子所在直線之數碼「1」或「2」等;第三個字記棋子移動之方向(橫走用「平」,向前用「進」,向後用「退」是雙方各自從自己方面算起);第四個字記棋子到達之直線之數碼,或是進、退幾步之數字。舉例如下:炮二平五,馬八進七
如果一方兩個相同之棋子於同一根直線上,當走動其中一個時,記錄方法應用「前」或「後」表明,例如:馬前進四,車後平六等。
- 亦可採用亞洲象棋聯合會擬定之國際化記錄法。例如車二進六(車2+6),馬三退五(馬3-5),炮二平四(炮2.4)。
- 每局漏記四著作違例一次,違例四次作負,連續漏記八著作違例二次,連續漏記十二著作違例三次,連續漏記十六著作負。
- 賽員可馬上補記,或在自由時間內補記,或在下一個限著單元時間開始補記,補記時應運用自己時間。
- 棋賽完畢雙方必須覆盤,勝方須將完整著法記錄交予賽會。
(會員單位之間重大棋賽或國內棋賽,均可由主辦當局酌情處理,惟希盡量加以實行賽員自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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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限 著
採用自動限步辦法,由第一著開始,凡雙方共走120步仍未有去子記錄者,不論局勢如何,均作為和局。可由賽員一方提出,經裁判審查,或由裁判審查步數後提出判和。在一局棋內「將軍」最多只計十著。在裁判審查著數時,應按停棋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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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成績計算
- 一局制:每局勝棋2分,負棋0分。
- 兩局制:每局按勝負和記分,勝一局兩分,和一局一分,負一局0分,稱為「局分」,每場(即兩局〕勝方得1分,和棋各得1/2分,負棋方0分,稱為「場分」。計算成績時,先根據場分定名次,多者名次居前。若場分相同,則根據局分多少定名次,多者在前,若對方在賽程內缺席,則該場比賽對方便為勝方,獲得場分1分及局分4分。
- 循環制:依總積分定名次,積分相等則以直接對局勝負取決,若仍打平,以對手分計算(對手分是指所勝對手之總積分及所和對手之半數積分之總和),若仍相等,則以技術犯規次數判決,少者名次居前,若再相等,則比後手勝局數目,多者為勝,後手勝局數目相等則以抽籤定勝負。
- 積分循環制:依積分定名次,積分相等以對手分計算(對手分是指所遇對手積分之總和),若仍相等,以直接對局勝負取決,若仍打平則以技術犯規次數取決,若再相等,則比後手勝局數目,多者為勝,後手勝局數目相同,則以抽籤定勝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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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棄 權
- 循環制:凡比賽員中途退出比賽,如果他所下之場數未超過應下場數之一半(例如應下八場,而只下四場),則所有已下過之各場(包括其對手所得之分數)一概注消,在成績表之分數上,加上「X」號表明之。
若已下過半數以上之場數,還剩下沒有下過和未完之對局就算對手得勝。
- 積分循環制:凡比賽員中途退出比賽,不論是否尚未賽滿一半,已賽者均有效,未賽者均算對手得勝,惟在積分表分數上,加上「O」以表明之,己方則用「X」號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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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犯 規
- 比賽員需有禮貌和風度,以使棋人地位受到尊重。
- 比賽員需了解本規則之全部條款,比賽程序,比賽章程及其他臨時補充或修正之規定。
- 比賽員應有體育精神,凡讓分或雙方蓄意構和,一經查出確實,棋賽委員會有權取消其比賽權利及積分。情節嚴重,經棋賽委員會提報當地棋會理事會,經判定後,得停止其參加棋賽一年至三年。
- 比賽員在比賽過程中,須遵守下列規則:
- 不得隨意離席或與別人交談;
- 不得閱讀任何書刊;
- 不得發出擾人神思之聲響或動作;
- 不得另用棋具對局勢作分析研究。
如有上述情事,經裁判員警告後仍不遵守者,裁判員得判其犯規,其當場之賽局作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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