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業
 

     三國時之鹽,仍不外海鹽、池鹽、井鹽三種,井鹽為蜀之特產,池鹽為魏之特產,海鹽則吳魏沿海之產物也。鹽或系民制,或系官制,不必由官專制,鹽之產量,因人口耗減,需要較微,當遠遜於漢代矣。

 
    蜀之特產「井鹽」,據《文選.左思.蜀都賦》曰:家有鹽泉之并。 又《蜀志.張嶷傳》曰:定笮台登卑水三縣,去郡(越巂郡)三百餘里,舊出鹽鐵及漆,而夷徼久自固食,嶷率所領奪取,置長吏焉。
 
    魏之特產「池鹽」,據《三國志》載盧毓《冀州論》有云:「河東大鹽。」(即解池之鹽 )又《魏志.徐邈傳》曰:河右少雨,常苦乏穀,邈上脩武威、酒泉鹽池以收虜穀。
 
    魏吳皆以沿海之利,而有「海鹽」之出,據《吳志.孫休傳》永安七年曰:秋七月,海賊破海鹽,殺司鹽校尉駱秀。

    三國時,魏蜀吳雖皆置鹽官,但專賣鹽耳,不必專制鹽也。蜀吳似皆專賣鹽,魏又專賣胡粉,吳又專賣珠,皆不過增府庫之收入而已。

《魏志.衛覬傳》曰:覬書與荀彧曰:「……夫鹽國之大寶也,自亂來放散,宜如舊置使者監賣。……或以白太祖,太祖從之,始遣謁者仆射監鹽官。」

《蜀志.王連傳》曰:遷司鹽校尉,較鹽鐵之利,利入甚多,有裨國用。

《蜀志.呂乂傳》曰:初先主定益州,置鹽府校尉,較鹽鐵之利,後校尉王連請乂及南陽杜祺南鄉劉幹等并為典曹都尉。

 
《三國志》載劉放奏曰:「令官販粉賣胡紛,與百姓爭錐刀之末利,宜乞停之。」
 
《晉書.陶璜傳》曰:又以合浦郡土地磽確,無有田農,百姓唯以采珠為業,商貿去來,以珠質米,而吳時珠禁甚嚴,慮百姓私散好珠,禁絕來去,人以飢困,又所調猥多,限每不充。今請上珠三分輸二,次音輸一,粗者蠲除,自十月訖二月,非采上珠之時,聽商旅往來如舊。并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