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式桌球的基本規則
器材
球桌於使用前,必需於球桌布上標示下列記號:球桌、頭點、發球線、腳點、中心點、三角框線、排球線。
1.三角框或菱形框:排球時應使用三角框,並將位於三角框頂點之 球,置於腳點上,所有的球在排球時應互相緊靠在一起。打9號球時,可使用菱形框排球。
2.開球權:開球權以比球決定。兩位選手,一位在中心線之左,一位在中心線之右,各執一球置於發球線後,同時將球擊向腳顆星,使其再彈回頭顆星。球最接近腳顆星之選手,有 權選擇由自己或對手開球。若有下列情形,則喪失選擇權。
- 球碰到兩邊之長顆星。
球超越中心線,滾進對手之比球區。
球未碰觸腳顆星。
將球打進袋。
將球打至袋口(未進袋)處,且球之邊緣已超越頭顆星。
違例
在合法之出桿下,未能將球打進袋,則其喪失繼續出桿之權利,換其對手出桿。
犯規
犯規之選手,喪失其繼續出桿之權利,有已進袋之球亦須拾起重新擺放至腳點。
下列之情形屬於犯規:
- 母球未碰觸目標球。如母球子球黏在一起時將母球打離與其相黏之子球,並不構成擊中該子球之要件。(子球不移動)
- 母球擊中目標球後,沒有任何一顆球碰觸顆星。
- 母球進袋。
- 母球最後之位置,非停在桌面。
- 任何子球最後之位置,不是停在桌面上(打入袋不在此限)。
- 在出桿前、出桿時、出桿後,以球桿、身體、衣服等,碰觸桌面上之任何球。
- 母球擊中黏在顆星上之子球(凍結球)後:
- 沒有任何子球進袋。
- 凍結之目標球沒有碰觸其他顆星(非其原來所凍
結之顆星)。
- 母球沒有碰觸任何顆星。
- 出桿時雙腳離地。
- 出桿時桌面上所有球未完全靜止(旋轉之球屬尚未靜止
之球)。
- 假如母球擊中之第一個目標球凍結在顆星上,或與母球
黏在一起時,必須滿足下列之任一條件:
- 將任何子球打進袋。
- 母球碰觸任何顆星。
- 凍結之子球必須碰觸其他顆星,(非其原來所凍結顆星)。
- 其他凍結在顆星之子球碰觸其他顆星(非其原來所凍結之顆星)。否則即屬犯規。
- 選手意圖以打在母球中心點以下非常低之位置,造成滑桿而使母球跳越障礙,即屬犯規。跳球時若有滑桿,如<撞擊目標球,不算犯規。
- 若母球與目標球黏在一起,在合法的出桿下,可以打擊該目標球,但以不可以連擊方式擊中第三顆球為限。上述之出桿若該目標球移動,則屬母球已擊中該目標球;若該目標球沒有移動,則母球並未擊中該目標球。
- 若母球未與目標球凍結,而以母球打擊該目標球而造成球桿連擊母球,則該出桿視為犯規。
- 發球線後自由球,將母球置於發球區外,經裁判告知後,仍強行出桿,則屬犯規。
- 犯規之處罰:
- 選手犯規後該次犯規即被記錄下來。若該選手下次出桿為合法出桿,則此犯規記錄應立即去除。
若該選手第二次出桿又犯規,則此選手應被記錄為連續兩次犯規,若該選手第三次出桿為合法出桿,則此兩次連續犯規記錄應被立即去除。若該選手連續三次犯規,則其對手應立即被判為已贏得該局。
- 當目標球與顆星之距離在一顆球之內時,選手以輕微且合法之出桿方式,使母球滾向該目標球,應以兩次為限。若該選手以相同方式行使第三次出桿,則該三次出桿全屬犯規,其對手應立即被判已贏得該局。
- 選手之犯規記錄若已被記錄為兩次,裁判或其對手應予告知,否則該選手之第三次犯規不予記錄,其記錄仍為犯規兩次。
- 犯規之處置:
- 該犯規選手出桿權利結束。
- 於犯規情形下所有進袋之子球重新擺回原點。(九號球除外)
- 犯規選手之對手擁有自由球。(開球之犯規除外)
- 犯規選手之對手可要求「雙重擺位」。(開球之犯規)
- 擺位的規定:
- 母球為發球線後自由球時,不可直接打擊發球線內之目標球。
- 母球為球線後自由時,必須先將母球打離發球區(朝向腳顆星)。
- 母球被判為發球線後自由球,子球都在發球區內時,需將最靠近頭顆星之子球拿起置於腳點,再行朝腳顆星區進行打擊。
- 運動員行為:
- 非合法之記號選手不可使用巧克等,在球桌,球
桌布上做任何記號,如有此行為則為非運動員之行為。
- 逾時出桿選手每次出桿之時限為一分鐘,逾時為犯規。裁判應在45秒時警告選手。第二次逾時出桿,裁判可裁定其為非運動員之行為。
- 測量球的距離選手不可以各種測量工具,做為判斷球與球之間的距離等。唯獨在母球為自由球時,選手可使用母球幫助測量。違反此一規定即屬非運動員行為。
- 第一次行為當選手第一次蓄意犯規(不包括技術性犯規),此行為即被記錄下來,並喪失該局。
- 第二次行為當選手第二次行為發生,應立即取消其比賽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