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投訴:
公務員事務局說假話
水務署行政失當
政務司長辦工室無深入調查
陳婉嫻隱瞞調查結果
本人李主強於一九八四年在水務署任職二級工人,於一九八五在水務署內部轉職為二級停車場管理員,於一九九零年開始,因為在新蒲崗政府合署的停車場將會交由私人公司管理,水務署的職員要求本人投考其它職位,並答應在轉職後一年之內,若果不適應,隨時可以申請返回水務署,於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轉職到警務處任職交通督導員(俗稱咖啡仔/黃腳),臨離開水務署時,該署的文書主任要求本人簽一份A5(memo)文件,而這一份文件是空白的,只有本人的簽名,他解釋是調職的例行手續,必須要簽署。
因為投訴上司要求每一位交通督員每月需要發出二百六十張告票,自知不能夠在該處立足,就在一年之內去信向水務署長申請返回水務署,但被當時在警務處的行政主任拒絕,指出停車場已交給私人管理,並指本人臨離開時簽了一些文件,同意把車場交給私人管理,要求本人撤銷返回水務署的申請,本人知到中計了,不得不撤銷申請!
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因為試用不合格被警務處解僱!本人立刻向公務員事務局投訴,但他們一直沒有答覆,於一九九九分別向申訴專員和立法會議員陳婉嫻投訴,均被接受。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公務員事務局給本人十萬元的賠償,並要求本人簽署同意不向他們追溯,當時本人是拒絕的,極力要求復職,但陳婉嫻議員的代表律師多次要求本人先收了這一筆賠償後,可以再向事務局要求復職,於是簽收了賠償金!
其後,本人申請法律援助時,被指出因為收了賠償,已得到和解,被拒法律援助!
本人李主強最近收到公務員事務局的一批文件,發現受騙,收了十萬元的賠償,
公務員事務局說假話,調查指本人自願取消申請反回水務署,並指水務署把該署的二級停車場管理員職位凍結以備刪除。
既然,在新蒲崗的停車場交給政府產業署負責,水務署就必須填補該職位,無理由以交政府產業署負責,而不讓本人返回水務署,因為本人是為水務署打工,並不是為政府產業署打工,而把兩者的關係混淆。
其實,本人調職即日起,水務署就沒有停車場職位!根本水務署沒有填補該職位,並不是水務署聲稱已把該職位凍結以備刪除,請參考新蒲崗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文件,清楚指出把停車場交給政府產業署管理,請問本人如何在試用兩年期間,申請返回原職呢?
政務司長辦工室無深入調查,只事重覆公務員事務局的調查是正確,根本沒有對水務署在本人還未調職前,就把在新蒲崗停車場管理和聘請管理員職位的權交給政府產業署,而又沒有立刻在該署填補車場管理員的職位深入調查。
陳婉嫻(工職會)議員沒有將公務員事務局的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的調查信的內容告知本人,又無給與副本,如果將此信件給本人考慮,本人絕對不會接受賠償,必定爭取復職和申請法律援助,當時本人不急需這十萬元的賠償金;但代表陳婉嫻的擴志堅律師,極力要求本人先收取賠償後,再向當局要求復職,當本人收到這些可以求復職的文件,她們又反口不誠認有此事,佢絕受理爭取復職的要求。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96條﹞,試用期內可調返原職;但是,水務署違反上述的規定,在本人還未調職前,已經把停車場的管理和聘請管理員的權交給政府產業署,請問本人如何按照第196條規定,在試用期間,可申請返回原職呢?
若果能按照196條的規定,而水務署填補車場管理員的職位;讓本人返回原職,就不會被警務處解僱,令本人失去保證公務員工作至六十歲才退休的規定,長俸和退休金的保障。
本人要求復職,恢復公務員的身分,並返回水務署任職二級停車場管理員的職位,因為水務署在本人未調職前以將車場的管理權交給政府產業署,而又無在該署填補該職位,導致不能在試用期間,申請返回原職,最後因試用不合格被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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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全港市民關注此事、深入調查、跟進此事、主持公道!
李 主 強 謹啟
二零零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