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汽油著火時,應用滅火機泥沙或用了浸濕棉被衣服覆蓋撲滅。 |
2. |
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固並有適當之裝置。 |
3. |
汽車行駛於隧道內,禁止任意變換車道。 |
4. |
小客車上下旅客,應緊靠路邊右側,並不得妨礙行車路線。 |
5. |
駕車闖紅燈因肇事致人受傷者,無須吊扣其駕照。 |
6. |
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吊銷其駕照後不得再行考領駕照(但符合特定條件,且所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相關規定時間者,不在此限)。 |
7. |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險車等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并不得在後跟蹤急駛。 |
8. |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前車與後車相隔距離除擬超越前車,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9. |
在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 |
10. |
汽車行駛雙車道左轉彎時,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行達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
11. |
汽車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不得迴車。 |
12. |
汽車於行車時速在40公里之路段發生故障,無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場所,應在車身後方約5~30公尺處之路面上,設置車輛故障標誌標識。 |
13. |
駕駛人駕車疏忽致人死傷,須負刑事、民事、行政之責任,而上述責任是併存的,不可認為「坐牢不賠錢,賠錢不用坐牢」。 |
14. |
減速車道指設於主線出口最右側,供汽車駛離主線時減速之車道。 |
15. |
睡眠不足,神志不清只要小心駕駛仍然可以開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