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若因隧道內車道壅塞,可變換至較少車輛之車道行駛,以紓解車流量。 |
2. |
受永久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者,不得參加駕駛執照考驗。 |
3. |
汽車按鳴喇叭,應以單響為原則。 |
4. |
駕駛人除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之指示外,並應服從交通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
5. |
汽車駕駛人不得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
6. |
行經彎道、隧道、坡道、狹路、泥濘或積水道路、道路修理地段、或行近學校、醫院、車站等處,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
7. |
汽車在單行道行駛可以超車。 |
8. |
行車速度有標誌、標線之路段應依標幟規定,無標誌、標線之路段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
,但在未劃設車道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 |
9. |
在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 |
10. |
汽車通過鐵路平交道,前後兩車間,不必保持距離。 |
11. |
汽車在彎道、狹路、陡坡、單行道等,或交通頻繁處,不得倒車。 |
12.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除了指定場所以外,沿途是不准隨意停車上下客及裝卸貨物。 |
13. |
正常天候情況下,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行車。 |
14. |
行進中發現鄰側車道,車輛已開啟方向燈有變換車道意圖時,應加速行駛以免被超越。 |
15. |
高速公路上行駛之車輛,通過收費站時應加速行駛避免繳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