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在雙向四車道上,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 |
2. |
已領有大貨車駕照者,得駕駛小型車及輕型機器腳踏車。 |
3. |
貨車必須附載隨車作業人員,除駕駛人外,小型貨車不得超過二人。 |
4. |
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家長)或監護人。 |
5. |
在多車道的圓環,應讓外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
6. |
車輛行至未劃分幹、支線道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左方車輛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
7. |
大貨車、小貨車等種類車輛應在車後加漆牌照號碼。 |
8.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時,其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得小於1.6公釐。 |
9. |
汽車在雙向四車道以上道路行駛,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燈光或手勢,並須保持安全距離。 |
10. |
在高速公路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上之故障車輛最多以二小時為限。 |
11. |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或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除責令立即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外,不分超載程度一律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10000元罰鍰。 |
12. |
大型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或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及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者,除罰鍰外,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
13. |
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在超車時可以超越,但不得併行競駛。 |
14. |
高速公路減速車道在主線入口最右側,是供汽車駛進主線減速之車道。 |
15. |
高速公路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