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在高速公路行駛時,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者,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 |
2. |
駕駛人因開車疏忽致人死傷,在法律上除了要負刑事責任外,還須負民事賠償責任。 |
3. |
汽車駕駛人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3~6個月。 |
4. |
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取締,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者,除吊銷駕照外,並不得再考領駕照。(但符合特定條件,且所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已逾相關規定時間後,得申請考領駕駛執照) |
5. |
臨時停車,係指停車未滿三分鐘引擎未熄火,並保持立即行駛狀態。 |
6. |
在轉彎時如發生車禍的原因為駕駛人忽略死角及內輪差。 |
7. |
違反處罰條例之受處分人,如有不服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
8. |
在高速公路行駛車輛,不可以超速競駛,亦不可低速併行。 |
9. |
汽車於行車時速在40公里之路段發生故障,無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場所,應在車身後方約5-30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 |
10. |
行駛高速公路之汽車經公路監理機關核發臨時通行證後規定裝載整體最大高度為4公尺。 |
11. |
紅燈亮時,如開放道上車輛不擁擠,向左轉的汽車,仍可行駛。 |
12. |
交流道係指設於主線入口最右側,供汽車駛進主線前加速之車道。 |
13. |
欲超越前車時,須先鳴喇叭兩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俟前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始得超越
。 |
14. |
車輛除行駛於單行道外,均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應減速慢行,並注意前方來車
。 |
15. |
已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曳引車及小型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