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繞行圓環迴車太麻煩,為了方便可以逕自迴車反正不被記違規一點。 |
2. |
在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
3. |
在夜間開車前,應將擋風玻璃及駕駛座兩側玻璃擦式乾淨可增加行車安全。 |
4. |
酒醉後開車,只記違規二點而不罰鍰。 |
5. |
違規記點又不登記在駕照上,所以可以不去理會而任意違反交通規則。 |
6. |
身體疲勞仍繼續駕駛汽車,是發生車禍的最大原因之一。 |
7. |
汽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跟隨車後急駛處600~18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
8. |
患有精神耗弱、目盲、癲癇痼疾者,不得參加駕照考驗。 |
9. |
在高速公路上行車,因為路面寬闊,坡平彎緩,駕駛人應提高警覺隨時注意速度,以免超速行車。 |
10. |
自用汽車,不得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
11. |
高速公路上每隔一段距離設立路邊緊急電話一具,係專供用路人緊急求援或通報路況之用。 |
12. |
在高速公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妨礙行車視線者,處行為人新台幣3,000元以上至6,000元以下之罰鍰。 |
13. |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之違規人,於吊扣駕照期間再違反酒後駕車之規定者,應處罰新台幣六萬元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但符合特定條件,且所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已逾相關規定時間後,得申請考領駕駛執照)。 |
14. |
駕車不依規定通過行人穿越道,致使行人傷亡時,依法應負刑責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15. |
在高速公路行駛時,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