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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北縣台南同鄉會淡水北海地區聯誼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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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區會定名為『台北縣台南同鄉會淡水北海地區聯誼會』。(以下簡稱為本區會)
第二條:本區會依據台北縣台南同鄉會章程第廿七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區會以台北縣淡水、八里、三芝、石門、金山、萬里等鄉鎮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區會會址設於台北縣淡水鎮中正東路一段三巷四三號四樓(區會址得經委員會議決變更之)。
第二章 宗旨及任務
第五條:本區會為促進鄉親情誼與福利,發揮樸實互助精神,及促進家鄉繁榮與進步為宗旨。
第六條:本區會之任務如左:
一、 聯絡同鄉情誼,發揮互助精神。
二、 解決會員困難,協助就業、就學、就醫及其他突發事件之處理。
三、 提倡正當娛樂及各項社會有意義活動,促進會員身心健康,家庭和諧。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一、一般會員:
凡設籍於本區會區域內之原籍台南縣市鄉親,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且贊同本區會宗旨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繳交會費後,為本區會會員,並陳報總會為總會會員。
二、榮譽會員:
凡贊助本區會運作有特殊貢獻及功績之非原籍台南縣市鄉親,經本區會委員會審查通過,得成為本區會榮譽會員。
第八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委員會決議後陳請總會審核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有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區會各項活動及享用本區會設施之權利。
第十條:會員有遵守本區會章程、大會決議及繳交會費、愛護會譽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及職責
第十一條:本區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設委員會為執行機構。本區會各項會議之決議事項與總會規定如有抵觸者無效,不得實施。
第十二條:本區會設置委員 人,由會員互選之,成立委員會。委員之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箱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十三條:委員會設置常務委員 人,由委員互選之。並由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出一人為會長, 人為副會長。會長對內總理會務,對外代表本區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委員會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就副會長中指定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四條:委員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得連選連任一次為限。本區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五條:委員會職權如左:
一、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決算。
二、 聘免工作人員。
三、 選舉會長、副會長。
四、 審核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本區會設會員發展、財物籌管、聯誼活動、服務鄉親等工作小組,置總幹事一人,工作小組召集人各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十七條:本區會選任之工作人員得由委員兼任之。
第十八條:本區會得由會長聘任顧問若干人。
第五章 會 議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委員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得請求會長召集。
第廿條: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得召開臨時委員會。
第廿一條:會員大會及委員會之決議均需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 費
第廿二條:本區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入會費:每人貳佰元。
二、 常年會費:每人每年參佰元。
三、 本區會委員會捐款:(一)委員每任每人壹萬元。
(二)常務委員每任每人貳萬元。
(三)副會長每任每人參萬元。
(四)會長每任壹拾萬元。
(五)顧問自由贊助。
四、 國內外公司團體及個人捐贈。
五、 基金及孳息。
六、 其他收入。
第廿三條:本區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廿四條:本區會每年編制預(決)算報告書,經委員會審查後提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第廿五條:本區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總會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廿六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於三月廿三日通過,陳請總會備核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