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體育會李福林體育館用場規則
(一)用場規則
甲. 1. 本館各體育場地,只供會員或認可團體租用
綜合運動場設施會員或非會員均可使用,惟負責租場之會員須負責其他非會員在館內之行為及秩序
2. 會員進場前,或在本會職員要求下,必須出示有效之會員証
乙. 租用舞蹈室,健身室或會千議室必須為認可團體.
丙. 會員或團體租用體育館設施,必須遵守下列各項規則;
1. 租用人到場時須向場務員出示有效之會員証及場紙
2. 租用人本人必須到場,場紙不得轉讓
3. 不得以私人名義預定綜合運動場後而轉作團體比賽或集會用途
4. 須穿著端正之運動服裝及無染污之膠底運動鞋,方可進入綜合運動場,舞蹈室或健身室
5. 不可携帶飲品或食物進入綜合運動場,舞蹈室或健身室
6. 綜合運動場,舞蹈室或健身室內,不得咀嚼香口膠或吹波糖
7. 切勿隨地吐啖
8. 不准拋擲紙屑或廢物
9. 不准吸煙
10. 不准喧嘩吵鬧
11. 不准携帶牲畜或寵物進入場館
12. 館內一切設備,器械及開關掣等,不得擅自移動及開關
13. 如有毀壞場內設備及器械等物,有關會員及租用人須負責賠償
14. 任何人等不得在館內作出任何違反香港法例之行為
15. 在體育館範圍內,不得進行任何政治之活動
16. 本館職員有權將行為不檢者逐出館外
(二) 訂場規則
甲. 綜合運動場(包括羽毛球場,籃球,排球及乒乓球場)
1. 會員携同本人會員證,到體育館詢問處,預訂球場時,交付場租,取回場紙
2. 經預訂之場地,不得轉讓予別人使用,使用球場時,必須出示其本人之有效會員證及呈交場紙予場務員,非會員則須呈交嘉賓劵
3. 凡屬已定場者,務請提早蒞場,倘超過用場時間十五分鐘仍未報到者,則作自動放棄論,本會有權另編其他會員補替,已繳費用,例不發還,凡用場時間完畢,必須依時離場
4. 定場時間
星期一至六:上午八時至晚上九時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上午八時卅分王下午六時卅分
如會員想在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下午六時卅分後租場或購買場嘉賓劵,可向本會職員查詢。
乙. 健身室:
1. 供註冊團體租用,但必須有專業資格健體教練監場
2. 會員亦可租用,但必須具有基本健體知識訓練證明,資格由本會決定
丙. 舞蹈室
供註冊團體和會員租用
丁. 壁球場
1. 已租用的場地,不得更改時間及要求退款
2. 每次最多可連續租用兩節共一小時
3. 本中心保留一切場地的使用權
4. 定場時間,請參閱綜合運動場第四項
(三)訂場辦法:
1. 八日訂場(個人訂場)
會員可於八日內預定場地兩次(兩次之租場時間必須在不同日子內使用,已繳付第一次場租後,才可申請下一次的用場時間),每次最多可連續租用兩小時,租用壁球場除外。訂場次序,先到先得,臨場租用,不限次數
例如:今天是星期一,會員只准預訂至下星期一之場地
2. 一個月前訂場(團體訂場)
體育館之獨家使用,壁球場,健身室,會議室,及舞蹈室可供註冊團體租用,但至少一個月前以書面寄交體育會經理,經核准後才租予有關團體,每次申請最多可連續租用一個月。本區機構申請租用館內設施可按個別情況優先考慮。
3. 電話訂場(訂場電話:26648661)
為方便會員預訂各類球場,會員可在使用前兩天或以上電話向詢問處訂場,訂場時須述明會員之姓名及會員證編號,電話訂場後必須在使用前兩天往詢問處繳付有關費用,假如會員未能依照上述方法繳付費用,所訂場地則由會方另行處理,而該會員在將來租用任何設施前,必須先行清繳所欠之租金;如有兩次上述遲交場租記錄者,其日後之電話訂場權利則被取消。倘會員欲取消所訂之場地,須於用場前兩天致電本會詢問處,否則作遲交場租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