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委[2001]32号
关于搞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保障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管理纠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建住房[1999]246号)精神,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必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自身实际,对协议的有关条款予以选择或在空格处增加内容,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少纠纷。
二、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房时,向购房者出示《前期物业管理协议》,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时,同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三、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房时,要加强物业管理常识、条款的宣传,提高购房者的物业管理意识,同时,改革“谁开发,谁管理”的物业管理模式,选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加快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
四、重视房改房的物业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选择部分房改房数量较多且比较集中的小区,推行物业管理,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有关部门应协助小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逐步将房改房的物业管理推向市场。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管理 通知
抄
送:市有关部门,各镇(区)建委(城管办)
中山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1年4月3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