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入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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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的入口須知

特 別 許 可 證

除 事 先 獲 得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簽 發 的特 別 許 可 證 , 否 則 不 得 把 任 何 貓 狗 輸 入 本 港 (不 論 是 進 口 或 轉 口)。 

有 關 條 例
香 港 法 例 第 139章 《公 眾 衛 生 (動 物 及 禽 鳥) 規 例》 及 第 421章 《狂 犬 病 規 例》, 由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負 責 執 行。 該 等 條 例 載 有 規 定,透 過 管 制 鳥 獸 輸 入 香 港, 預 防 動 物 疾 病 及 狂 犬 病 的 傳 入。  

簽 證 費 用

首 頭 動 物 的 費 用 為 港 幣 432 元,其 後 每 頭 動 物 為 102 元。

許 可 證 申 請 程 序
申 請 者 須 填 妥 指 定 的 表 格 (表 格 編 號 AF240)。此 表 格 可 從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處 理 許 可 證 時 間
如 所 須 資 料 齊 備,由 遞 交 表 格 及 繳 妥 簽 證 費 當 天 起 至 發 證 需 時 五 個 工 作 天。

請 留 意

bullet 農 自 署 會 發 給 正 副 兩 份 許 可 證, 請 保 留 正 本 (白 色) 以 便 領 回 抵 港 的 寵 物。 航 空 或 船 公 司 在 接 受 付 運 寵 物 前, 或 會 要 求 畜 主 出 示 黃 色 的 許 可 證 副 本。
bullet除 非 已 獲 漁 農 自 署批 給 特 別 許 可 證, 否 則 切 勿 安 排 寵 物 的 真 正 付 運。
bullet已 離 開 香 港 的 寵 物, 回 港 時 亦 受 上 述 的 同 樣 入 境 及 檢 疫 限 制。 若 把 已 離 港 的 寵 物 帶 回 本 港, 須 預 先 獲 本 署 簽 發 的 特 別 許 可 證。
bullet 從 第 一、 二 及 第 三 組 進 口 的 貓 狗, 如漁 農 自 署認 為 其 來 歷 不 明 或 在 檢 疫 期 出 現 可 疑 病 徵 等, 可 因 需 要 將 檢 疫 期 延 長 至 6 個 月 或 將 動 物 遣 返 回 來 源地,費 用 由 入 口 者 負 責。

領回寵物程序

為提單貨物空運抵港(具有空運提單)

bullet 在寵物抵港前最少兩個工作天,把確定的抵港詳情通知漁農自然護理署駐機場的入口管制人員。電話:(852) 21821001,(852) 2182 1002 傳真:(852) 2769 8600。
bullet 接觸有關航空公司的貨運代理,辦理領貨手續。香港國際機場兩間貨運代理公司分別是香港空運貨站有限公司及亞洲空運貨站有限公司。請向航空公司查明你的貨物的貨運代理。
bullet向貨運代理(香港空運貨站有限公司或亞洲空運貨站有限公司)索取下列文件

1.空運提單
2.貨物發放表格
3.航空公司証明書

bullet 把上述文件交給有關的漁農自然護理署機場貨運站的入口管制人員,以便審批辦理。
bullet 把「貨物發放表格」交給有關貨運代理(香港空運貨站有限公司或亞洲空運貨站有限公司)的主管,以便領回動物。
bullet 把寵物帶到有關的漁農自然護理署機場貨運站檢驗健康情況及辦理其他禽畜清關手續。
bullet 若已遵守入口許可証的所有條件而一切文件均妥當,寵物便會發放給你,否則有關動物會按情況轉送機場動物居留所或檢疫狗房。

其他途徑抵港:盡早聯絡漁農自然護理署,以便作特別安排。聯絡電話號碼見入口許可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