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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性戀是什麼?
若要用一段簡短的文字,對同性戀(homophile) 下嚴格的定義顯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簡單來說一個人愛慕或產生性幻想的對象為與自己同樣性別的人,便是所謂的同性戀。而同性戀除了性滿足的對象和異性戀不同外其他不管是精神上、生活上或社會需求方面的表現都和一般人沒有什麼不同。
不少人對同性戀的第一印象可能就是所謂的娘娘腔、男性化的女生、0和1的迷思、或氾濫的性生活,但同性戀真的是這樣嗎?事實上這些都是大眾傳播媒體不當渲染所造成的偏頗印象,真正的同性戀族群在外在表現上並不容意辨識,也並沒有明顯地去區分彼此所扮演的性別角色,反倒是精神上的慰藉和一份穩定感情的追求,和異性戀一樣,才是最重要的!
◎ 同性戀、雙性戀、和異性戀的不同?
依照金賽博士在1948年研究所提出的分類方法,他把一個人由同性戀行為至異性戀行為分成七個等級,第零級是絕對的異性戀,第七級則是絕對的同性戀,居中的第三級相當於兩種性行為的中庸狀況(也就是雙性戀 Bisexual),而除了零級之外,任何人或多或少都是同性戀者,而絕對的異性戀少之又少,甚至可以說是反常。
◎ 同性戀 vs. 不道德?
在一般傳統的社會價值觀裡,同性戀行為是被不被容許的。但在今文明愈趨發達的時代,女權運動、殘障權利等蓬勃發展的今日,很多傳統的價值觀念一一被修正或推翻,而到底同性戀行為是不是不道德,是不是不正常實是一個值得大家再深思的問題。
就宗教層面而言,佛教教義中並沒有禁止同性戀行為。而在猶太教中有許多的儀式是和同性戀行為有關的,基督教為壓抑異教的發展故禁止同性戀行為,其實有其特殊之歷史背景。事實上,聖經故事中的某些章節亦有一些關於同性戀之暗喻。根據近代一些研究宗教的學者指出,一些宗教所禁止的並不是同性戀,而是沒有感情基礎且只為歡愉的同性性行為,這些宗教對沒有感情基礎只為歡愉的異性性行為相信也是一視同仁地禁止的!
就生物層面而言,科學家已發現在其他動物的行為中,亦有類似人類同性戀的情形,如人猿間相互的自慰等。也就是說同性戀行為不是人類特有的,更不是近代文明的產物,很多的研究報告都已把同性戀的成因從心理層面的研究,擴展到生理層面的研究。初期的發現眾說紛云,比較為一般接受的是同性戀者大腦構造有一小部份與異性戀者不太相同,而位於X染色體中的不同也是近來重要的發現之一。
有人說他可以接受同性愛,但卻無法忍受同性間性行為的發生,覺得那是一種違背傳統道德且令人作嘔的事。不禁懷疑這種觀念背後的成因,難道是因為同性性行為無法肩負起傳宗接代的重責大任?如果是的話,難道性行為的唯一目的只是為了要延續一個種族的生存嗎?如此說來,不孕或不想生孩子的夫婦間所發生的性行為,因為並不會產生新生命,所以也是噁心且該被禁止的嗎?不管是男性、女性、同性戀、異性戀、甚至雙性戀,只要他是一個生理成熟的個體,都會有性的基本需求就像我們需要食物、飲水一般。如果我們都同意性行為的目的不是只為了傳宗接代,那任何兩相情願的性行為都只是行為者本身的私人自由,是不該被禁止和排斥的。
同性戀並不是現代特有的產物,古今中外這方面的例子不計其數,比較有名的如:蘇格拉底、凱撒大帝、三島由紀夫、白先勇....等,人類的步履中有很多同性戀者對人類的影響也是不容忽視的。而歐美也已有幾個國家承認同性戀的合法婚姻關係,加上近年來同志運動的蓬勃發展,也使更多的人能有機會去了解同性戀族群的真面貌。建議您先拋開既有的成見,試著去了解您身旁真正的同性戀族群,您會發現他們與你想像中的形象差別實在太大了。
同 性 "形 象 "
首 先 ,在 此 感 謝 楊 兄 的 回 覆 亦 幸 閣 下 對 本 人 的 過 獎 。 本 人 現 還 只 是 一 位 小 小 的 醫 科 學 生 。 有 關 的 資 料 與 數 據 均 是 本 人 的 一 位 朋 友 與 一 些 師 兄 提 供 。
本 人 希 望 這 討 論 區 能 更 有 實 在 的 義 意 。 本 次 的 題 目 是 關 於 一 般 人 對 同 性 總 的 謬 誤 與 指 摘 。 希 望 大 家 能 受 益 並 對 本 文 了 解 而 放 下 成 見 。
被 塑 造 出 來 的 刻 板 印 象 :
。 同 性 戀 就 是 愛 滋病
。 警 察 百 補 嫌 犯 後 發 現 該 名 嫌 犯 是 同 性 戀 , 於 是 將 他 送 去 作 愛 滋病 檢 驗
。 同 性 戀 不 是 娘 娘 腔 就 是 男 人 婆
。 電 影 裡 的 同 性 戀 角 色
。 同 性 戀 只 能 躲 在 黑 暗 的 角 落
。 同 性 戀 就 是 來 自 父 母 失 和 的 家 庭
。 男 同 性 戀 產 生 的 原 因 : 全家 人 都 是 姊 妹 、 父 親 常 常 不 在 家 、 母 親 太 強 悍
## 同 性 戀 是 病 ? ##
1980年 , 《 精 神 疾 病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 第 三 版 ( DSM— Ⅲ ) 不 再 視 同 性 戀 為 精 神 疾 病 , 但 是 自 我 認 同 困 難 同 性 戀
( ego— dystonic homosexuality) , 是 指 對 自 己 同 性 戀 取 向 不 滿 意 、 且 感 到 持 續 且 明 顯 的 困 擾 者 , 仍 歸 屬 於 心 性 疾 病 ( psychosexual disorder) 的 一 種 。 另 根 據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出 版 之 《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 ICD— 9) , 亦 特 別 註 明 「 同 性 戀 」 已 被 取 消 , 但 是 「 自 我 認 同 困 難 同 性 戀 」 仍 列 入 疾 病 項 目 中 。 一 般 而 言 , 無 論 是 男 同 性 戀 或 是 女 同 性 戀 , 除 非 是 他 自 己 親 口 告 訴 你 他 的 性 取 向 , 否 則 一 個 人 的 性 取 向 是 一 種 心 理 活 動 , 無 法 從 個 人 的 行 為 表 現 加 以 判 斷 。 其 實 同 性 戀 與 異 性 戀 一 樣 , 擁 有 正 常 的 智 商 、 工 作 能 力 與 表 現 , 只 是 愛 戀 的 對 象 是 與 其 性 別 相 同 的 人 罷 了 ! 換 句 話 說 , 只 要 對 自 己 同 性 性 取 向 能 認 同 者 , 皆 如 一 般 正 常 人 一 樣 , 同 性 戀 不 再 被 認 為 是 精 神 異 常 的 行 為 。
約 有 百 分 之 五 的 男 女 青 少 年 在 青 春 發 育 期 對 於 同 年 齡 同 性 體 格 發 展 良 好 者 會 產 生 一 種 性 浪 漫 的 喜 愛 與 幻 想 。 有 些 國 外 報 告 指 出 約 有 百 分 之 六 的 女 性 及 百 分 之 十 七 的 男 性 青 年 有 過 同 性 戀 的 經 驗 , 但 他 ( 她 ) 們 都 不 是 真 正 的 同 性 戀 者 。 有 關 產 生 同 性 戀 的 真 正 原 因 至 今 仍 不 明 確 , 種 種 研 究 報 告 仍 圍 繞 在 社 會 文 化 、 生 理 差 異 ; 尤 其 是 與 性 相 關 之 荷 爾 蒙 及 精 神 狀 態 等 多 重 因 素 加 以 探 究 。 在 人 類的 歷 史 上 對 同 性 戀 者 的 看 法 也 起 起 落 落 並 無 定 論 , 但 是 美 國 精 神 科 醫 學 會 已 不 再 把 同 性 戀 列 入 為 精 神 異 常 。
<< 同 性 戀 恐 懼 症 (Homophobia)[補 充 ] >>
所 謂 同 性 戀 恐 懼 症 (Homophobia), 就 是 對 同 性 戀 的 這 個 事 實 因 恐 懼 而 衍 生 出 許 多 不 正 常 的 行 為 。 如 攻 擊 同 性 戀 者 、 與 同 性 別 朋 友 間 的 接 觸 有 障 礙 等 。 同 性 戀 恐 懼 症 的 產 生 大 致 可 分 為 兩 種 情 況 :
(1)本 身 為 同 性 戀 者 但 對 自 己 身 為 同 性 戀 的 事 實 無 法 接 受 ,甚 至 壓 抑 並 開 始 恐 懼 同 性 戀 者 。
(2)本 身 為 異 性 戀 者 、 但 由 於 對 同 性 戀 的 偏 見 和 誤 解 ,深 怕 同 性 戀 的 存 在 破 壞 了 傳 統 父 權 體 系 的 穩 固 ,以 致 產 生 強 烈 的 排 斥 感 。
(3) 因 為 對 愛 滋病 的 不 了 解 , 怕 被 同 性 戀 傳 染 愛 滋病 。
性 別 認 同 變 異 是 無 法 治 癒 的 症 狀 , 及 早 面 對 可 讓 患 者 做 好 心 理 適 應 , 並 以 較 積 極 的 態 度 正 視 問 題 , 但 同 性 戀 畏 懼 症 患 者 , 卻 是 在 意 識 到 自 己 是 個 同 性 戀 後 , 以 強 烈 排 斥 的 態 度 因 應 , 更 害 怕 在 承 認 同 性 戀 後 受 到 歧 視 , 於 是 以 否 認 、 逃 避 的 態 度 面 對 , 甚 至 希 望 藉 由 娶 妻 、 生 子 來 掩 飾 。
+社 會 對 同 性 戀 者 的 態 度 +
雖 然 精 神 醫 學 界 已 不 再 視 同 性 戀 本 身 為 病 態 需 要 糾 正 , 但 社 會 一 般 人 士 仍 不 贊 同 或 接 受 同 性 戀 者 的 行 為 , 視 之 為 「 卑 俗 及 猥 褻 」 的 性 關 係 , 因 此 同 性 的 關 係 常 伴 隨 著 罪 惡 感 、 羞 愧 、 焦 慮 及 害 怕 。 同 性 戀 者 大 多 不 敢 和 家 人 談 及 真 相 , 亦 害 怕 家 人 , 朋 友 , 同 事 或 上 司 的 發 現 , 所 受 的 心 理 壓 力 頗 大 。 許 多 同 性 戀 者 不 認 為 自 己 刻 意 選 擇 同 性 的 人 為 對 象 , 只 是 不 能 自 制 或 自 然 的 做 了 。
*布什:一男一女才能結婚*(chinesenewsnet.com)
美國總統布什星期三在白宮玫瑰園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說,他不會放棄隻有男人和女人才能結婚的信念。布什總統說:“我尊重婚姻的神聖性。我相信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才能結婚。我認為我們應該將此法定化。我們的律師正在討論這樣做的最好辦法。”布什總統這番話是對美國社會目前圍繞同性婚姻問題出現巨大爭議的反應,也使這場辯論更加激烈。
此前不久﹐加拿大政府批准同性可以結婚﹐成為全球第三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美國最高法院也裁定﹐德州法律有關同性性行為是犯罪行為的規定違反了憲法﹐從而推翻了地方法院懲罰同性性行為的判決。這兩件事讓美國的同性戀權利維護者看到了同性婚姻的希望。
但布什總統30日上午在白宮玫瑰園就廣泛議題接受記者採訪被問及對同性婚姻的態度時﹐他表示﹐“我相信婚姻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的事﹐我們應該以某種法律對此加以確認﹐現在有律師尋求用最好的方式做這件事。”
美聯社指出﹐長期以來﹐布什一直反對同性婚姻﹐但最近立場有所軟化﹐甚至表示眾院沒有必要從憲法上禁止同性婚姻。
5月21日﹐科羅拉多共和黨議員Marilyn Musgrave提出動議﹐修改憲法﹐禁止同性婚姻。該動議6月25日被提交給眾院司法委員會憲法分委員會﹐如欲寫入憲法﹐必須獲得參眾兩院2/3以上多數通過﹐並得到3/4以上州批准。
下面所列為百多年來同性戀歷史上的一些里程碑事件:
1924年,美國歷史上第一個正式的同性戀活動組織在芝加哥成立。
1969年,同性戀酒吧“石頭牆旅館 (Stonewall Inn)”的顧客們抵制了警察對該酒吧的強制關閉,被視為同性戀維權運動的開始。
1975年,前全美橄欖球聯賽選手戴維.科倍(Dave Kopay)公開宣布自己是同性戀,這是第一個如此宣布的職業運動員。
1977年,宗教活動領導人安妮塔.布朗特(Anita Bryant)號召全國性運動來阻止同性戀維權。
1986年,最高法院在喬治亞州Bowers一案中判定雞奸為犯罪,維護了該州反雞奸法的正當性。
1987年,紐約Act Up大規模示威遊行,開始向愛滋病宣戰。
1992年,華盛頓州國民警衛隊警官瑪格麗特.卡麥梅爾(Col. Margarethe Cammermeyer)因為公開承認自己是女同性戀而遭到解雇(後來又被恢復職位)。
1993年,軍隊針對同性戀者採取了“不要問,不要說”的避諱政策。
1993年,數千名同性戀維權支持者在華盛頓遊行。
1996年,高等法院宣布同性戀者享有憲法保護的平等權利。
2000年,佛蒙特州允許同性戀者組成名義上的家庭,稱為“Civil Unions”。
2001年,聯邦判決支持禁止同性戀者領養的法律。
2003年,最高法院推翻德克薩斯州反雞奸法,承認同性性行為合法。這被譽為是近百年來最開明的判決之一,意義和1973年最高法院決定給予婦女流產權一樣重大。
2003年,聖公會教會將一位公開同性戀牧師基恩.羅賓遜(Rev. Gene Robinson)升職為新罕布希爾州的主教,同時允許地方教堂保佑同性婚姻。
婚姻及同性結合合法化
婚姻及同性結合合法化
(“真理報”加西版2003年7月號)
編者按:此為「加拿大福音團契信仰及公民生活中心」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三日呈交
平等机會及人權常務委員會有關「婚姻及同性結合合法化」之立場書。文意如有出
入,以英文原稿為准。譯者為陳燕薇姊妹。
前言
由於婚姻能夠幫助維持男、女之間彼此委身的關系,并且為教養兒女提供一個穩定
的環境,各國政府一直以來均在法律上賦予婚姻有特殊的地位。對於司法部質疑在
加拿大未來的社會中,婚姻所扮演的角色是否仍然需要,我們的答案是絕對的肯定
需要。
這個辯論的核心,是如何保存現有社會、文化、宗教及法律上維系男、女間長期、
專屬之性關系的途徑。并且,我們需要實際地為成長中的兒童提供一個穩定和健全
的理想環境,使他們可以深切地了解及体驗到他們在肉身和社群上所擁有的丰厚資
產,這是社會無可推諉的責任。婚姻就是維系兩性親密關系的上好途徑和教養、培
育兒童成長的至佳園地。
我們這論文的焦點是婚姻的結构及其益處﹔并一旦婚姻的結构被扭曲、甚至從法律
及公共政策中被摒除時將會引致的禍害。
基督徒的婚姻觀
作為基督徒,我們對婚姻的結构及性質的理解是基於圣經中有關男、女受造的記載。
按創世記第一和二章記述,為了滿足人類對親密情誼的需要,神創造男人和女人,
并吩咐他們履行神所賦予的使命──「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創一28)。
主耶穌曾進一步解釋這命令的含意:
“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說:‘因此,人要离幵父母,与妻子連合,二
人成為一体。’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体的
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幵。”(太十九4-6)
作為基督徒,我們相信婚姻与人類受造的特性息息相關。婚姻建基於人類分別以男、
女兩性的生態模式出現。兩性在婚姻關系上相輔相成,不可或缺。婚姻是為了夫婦
之間能維持恆久、忠貞的情誼和性關系而設定。婚姻的制度更是為男、女的肉体結
合提供了社會、文化和宗教方面的範疇。
婚姻的性質是一种盟約,比一般的合約更深遠。其獨特的能力在於可以在一男、一
女之間促進一种忠貞而長久的肉体、心靈及情感上的連系。所以婚姻是盟約,意義
遠超過一般商業交易上輕易訂定、又隨意撕毀的協議或合約。
婚姻的結构和性質提供了一個穩健而溫馨的環境,使男女兩性能夠表達兩者之間在
肉身上和心靈上的親密關系﹔也容讓孩童在父、母兩性全面的影響下成長。男、女
的結合与其他各种的社群關系和交往有別,在圣經中被形容為「成為一体」。
婚姻的普遍性
自古以來,世界主流的宗教、文化和社會群体,都基於兩性生理有別的原則,界定
婚姻為男、女之間的結合。按猶太拉比大衛盧域(Rabbi David Novak)的說法:
“猶太人的傳統教導以婚姻為一种自然的規律,雖因宗教的傳統而被提升至圣禮的
地位,但仍不失其自然特性。… 猶太教、基督教、伊斯蘭教及其他的宗教所保存和
捍衛的,都不是他們始創的机制。每一個宗教傳統都相信他們有權堅持政府不應任意
為一個并非由政府始創的机制重新定義。雖然猶太的傳統和大多數的猶太人都不接納
同性的婚姻關系,這絕不构成對同性戀者的人權之歧視。猶太教承認所有人都是按照
神的形象而受造,擁有個人獨特的尊嚴。…雖然在加拿大有一小撮改革派的拉比對猶
太教的信仰和傳統有不同的演繹,他們的看法在加拿大的拉比中衹屬於极少數的异見
人士。絕大部分的加拿大拉比和他們所傳遞的教導都拒絕單性婚姻的可能性。”
伊斯蘭教對婚姻的理念亦是以异性的結合為基礎。北美伊斯蘭教育中心的負責人亞
達拉亞里(Abdalla Idris Ali)就婚姻對伊斯蘭教的意義有以下的言論:
我們相信丈夫与妻子是同一個完整個体的兩片單元,必須組成一個整全的個体方能
經驗到屬靈上的滿足﹔一种必須透過婚姻的結合,兩者方能經驗到的靈性滿足。伊
斯蘭信仰教導我們一個由一男、一女組成的婚配是教養兒女的最佳環境。我們相信
兩性的配搭能在教育孩童的事上相得益彰。
世上不同的宗教,縱使各自擁有不同的神學觀點及傳統,都將婚姻的本質理解成為
男、女兩性的結合。每個宗教,各按其獨特的方式,都曾以宗教意義的角度去理解
婚姻。但這不是說「以男女結合為婚姻的結构」的理念純粹是宗教的產物。這也是
歷世歷代、世界各地不同社會与文化共有的看法。
麥格爾大學(McGill University)的宗教系教授楊格博士(Dr. Katherine Young)曾
對世界小規模的文化及不同的宗教(代表大規模的文化)作出廣泛的調查研究。按楊
格博士和她的資料搜集員就關乎婚姻的核心特質發現所得,其中一個跨越文化及宗
教的普遍現象,就是要求結婚的對象必須是异性。
基於我對世界各大宗教(諸如猶太教、儒教、印度教、伊斯蘭教及基督教)和小規模
社群的世界觀研究所得,我的結論是以婚姻為一种經由文化認許的、以鼓勵生育(并
撫養)兒女為本的兩性關系,至少是為社會的安定和存在所必須有的。這种婚姻的模
式是常規的做法。
從我比較世界宗教与小規模社群的世界觀研究的結果,我斷定以下有關婚姻的徵象
是普世性的。婚姻是一种擁有權威及應予鼓勵的制度﹔它認定男性与女性之間互相
倚賴的特徵﹔婚姻有一個公眾的層面﹔它界定理想伴侶的標准﹔在特定的環境下它
鼓勵生育后代﹔它又能提供男、女之間及父母子女之間的互相支持的精神(至少包括
資源的分享或物業的傳遞)…
同性的關系是應當受尊重的,但“同性婚姻”是一种矛盾的觀念,因它缺乏了婚姻
所具備,符合宗教、歷史和人類學等証据的普遍性和定義性的特徵。即使別的不談,
婚姻也表明了人類一种基本而普遍的需要:就是為繁衍后代提供一個合乎自然生理
(透過性交)及文化觀念(兩性互助合作)的環境。
婚姻并非單純是一种宗教的規範。其獨特性和重要性是所有社會所公認的。沒有任
何一個已知的社群有長期贊許同性結婚為常規的做法。
婚姻的結构
婚姻是男性与女性的結合,而這种結合是唯一能夠生育兒女的肉体關系。從孩童的
好處出發,能夠同時親切地認識及体驗孕育他/她的雙親是大有裨益的﹔這份關系
是孩童在建立個人身份觀念的發展過程中极重要的。婚姻是社會對孩童這方面需要
所作的實際而理想的行動。婚姻不會故意放棄孩童在父、母雙方的培育下成長的權
利。骨子里,同性的伴侶是不能同時作為一個孩童的生身父母(不論他/她們在該
孩童生活上的社會角色是甚么),這是一個無法改變的事實。
縱然不是每對夫婦都會生兒育女,但所有的孩童都是男女交合而有的,即使是极少
數借助科技成孕的例子亦然。在1994-95年間,大部分的加拿大兒童(71%)是由正式
結婚的父母所生,20%的父母是同居的,而9%的父母是不同住的。 每一名兒童都有
一個父親和一個母親,而婚姻能夠為兒童在其生身父母的培育下成長提供最穩健的
環境。
婚姻的意義其實遠超過肉体的交配──它是為維系二人的關系和生育后代而設的。
婚姻建立一份穩定的關系,又明了兩性結合以繁衍后代的獨特能力。即使使用科技
而達至生育,也沒有減少婚姻必須是异性結合的獨特机制。有些單身人士或不同的
家室關系,不論有沒有涉及性行為,可能會擁有一些前度關系而生的子女,或是透
過收養、透過使用科技而有的子女﹔但這些關系始終是不能獨力達到生兒育女之果
效的。
婚姻包含生育后代的能力和伴侶的關系,但卻不能單純局限在其一。或許有些男女
的合法婚配仍可能會因兩者的能力(例如:不育或年老)而沒有兒女,甚至有故意
選擇不生育兒女的﹔但婚姻作為至佳的异性聯合模式仍是不改的事實。
這些例外的情況不能推翻婚姻通常引致生兒育女以及繁殖后代必須是經由男、女二
性交合產生的事實。人類社會的基礎是建立在婚姻關系之上。
同性戀可概分為確定的和變化約兩大類,確定的同性戀者,
有四個判斷指標(Gadpaille,1989)
他(她)有一種自己無法抑制,想要與同性有親密行為的想法,包括想與同性親吻、愛撫,乃至互相自慰、口交、肛交。
情感和慾望的對象只限於同性,對異性沒有興趣。
渴望同性的書信、文字、談話,殷切希望與同性互動,甚至為之神魂顛倒。
多半經常會感覺孤獨、較強的抑鬱,部分尚有罪惡感、羞恥感。
兒童青春期的同性間嬉戲在成長的發展階段,相當常見,依《金賽性學報告》,十五歲以前有百分之三十三的女性和百分之五十的男性有過同性間的性嬉戲,但其中只有一小部分在長大後成為同性戀者。
假性同性戀(Pseudohomosexuality)
有些男性因表現較軟弱、易服從、欠缺男子氣概,就被貼上「娘娘腔」的標籤,其實不一定是同性戀者。
強迫或剝削性的同性戀行為(enforced or exploitative behavior)
類似異性間的強暴,同性間也可能有強暴的行為發生。同性性行為有時也成為行使權力的象徵,一方藉此顯示對另一方的控制。
情境性的同性戀(situational homosexuality)
如在軍艦、船艦、 監獄、工寮之中的同性性行為,其目的主要是性慾的發洩。
放縱型的同性戀(faculative homosexuality)
有不少的年輕人縱容自己嘗試各種性行為,如換偶、群交、舌交等,同性間的性行為也是一種途徑。但事實上,他們不一定就對同性的性行為非常有興趣。
金錢交易的同性戀(prostitute homosexuality)
某些俊美的少年,或肌肉發達的青年,常可能被一些同性戀者以金錢引誘而從事同性間的性行為。
潛伏的同性戀(latent homosexuality)
較常出現在中年人身上。他們會突然不可抑制地興起想要與同性有親密關係的念頭。這些人可能平時用意志力控制自己的性慾望,一旦超我(superego)功能減弱,控制力降低,或碰到特殊的人生危機,即可能以同性戀的幻想尋求滿足。
雙性戀(bisexuality )
他或她能同時被同性及異性喚起性慾,與相同和不同性別者均發生性行為,也都能有性高潮。
意念性的同性戀(ideological homosexuality )
也稱之為政治性的同性戀(Political homosexuality ),主要是女權運動者為表達對男性的抗議、杯葛,而刻意與其他女性從事性活動。有研究指出,這些女性會感受到較多的懷疑、衝突和治療需求,因她們的性關係與基本的性認同是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