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8日 由於房屋署已經於富善邨展開租者置其屋計劃,不少居民向我們查詢有關已售公屋單位的繼承權問題,我們就繼承權中的灰色地帶向房屋署查詢,並要求該署澄清有關出售公屋業權繼承問題,以下為房屋署的回應; 問題一:如業權人逝世,繼承業權的事宜如何處理? 答:如業權人逝世前已立有遺囑,將單位業權轉給指定的繼承人,業權之繼承將根據遺囑辦理;倘若已故者沒有留下遺囑,受讓人得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成為繼承人。上述的單位業權轉讓安排,如獲得房委會的批准,是不須補地價的。由於業權繼承問題複雜,房屋署建議業主應諮詢律師意見,以保障業主權益。 問題二:房屋署有沒有限制繼承業權的人士? 答:如業權人去世並根據遺產管理條例,向房屋署申請將單位業權轉讓給遺產承繼人,不論承繼人是;(一)已從物業刪除戶籍,並獲編配另一公屋單位;或(二)已購買另一居者有其屋單位;或(三)已將其居屋單位或租者置其屋單位出售;或(四)是國內居民,房屋署是不會反對其在沒有補地價下承繼有關業權,即上述人士可以在不補地價的情況下繼承業權。 問題三:如繼承人為公屋居民,他們承繼業權後會否影響其租住權? 答:公屋居民可以繼承已身故父母的業權,同時可以保留其公屋戶籍。唯公屋居民承繼租置單位後,單位便成為其資產,他們需要在「家庭入息及資產審查」時向房委會申報該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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