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業主立案法團Q&A

問題1.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有什麼途徑?

答 :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在一般情況下,私人大廈業主可循以下三個途徑成立法團。

        -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由合計擁有不少於5%業權份數的業主召開業主會議,以委任管理委員會;或

        - 如大廈公契訂有委任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可在根據上文第1段召開的業主會議上,委任管理委員會;

        - 如大廈沒有公契,或公契並無載列有關規定,則在業主會議中以不少於30%業權份數的業主通過的決議,委任管理委員會。

 

問題2. 怎樣通知業主召開業主大會呢?

答 :當召開業主會議以委任管理委員會時,會議召集人須向業主發出會議通知,並遵守《建築物管理條例》第5條的規定。會議通知須在會議日期最少14天前發出,並於大廈範圍的當眼地點張貼,以及在一份報章刊登。該報章須列於民政事務局局長指明的報章名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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